中日关系发展到今天,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其中50年代的中日民间贸易是极为艰难的一步,在战后中日关系史上具有特殊地位。 一 新中国成立后,在对外经济关系方面,既主张“首先同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做生意”,也主张“同资本主义国家做生意”〔1 〕;对于中日经济关系,更明确表示:“中日两国人民都极愿意在日本按照波茨坦协定实行非军国主义,而且是在民主化的条件下,和平共处,建立经济和文化的合作。”〔2 〕这就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中日经济关系提供了前提。 当时,日本正值经济恢复时期,迫切需要恢复和扩大中日经贸关系。早在1949年5月新中国成立之前, 日本众多的贸易界人士就组建了日中贸易促进会,随后又成立了日中贸易促进议员联盟,积极致力于中日经济关系的发展。然而,占领日本的美国军事当局认为,“如果日本继续像以前那样依靠中国的原料和市场发展经济的话,日本将成为红色中国的一个工具”〔3〕,因而禁止中日贸易。 日本吉田茂政府追随美国,敌视新中国,把新中国看成威胁势力。这样,中日贸易的发展就遇到了人为的障碍。 为了冲破封锁,寻找中日贸易的现实途径,中日贸易界人士便积极行动起来。早在1949年底,日本的日中贸易促进会便设法与中国贸易部取得了联系。中国方面积极回应。中国贸易部副部长沙千里于次年2 月给对方回电表示:“希望与贵会合作推进中日贸易,具体事宜请与天津的DNCI—MORC(即华北进出口公司)联系。”〔4 〕中日民间贸易开始起步。到了1950年3月, 为了平衡日本的外汇收支和降低日本进口美国原料的巨额运费,美国方面被迫许可日本同中国以民间方式进行贸易。 正当中日民间贸易势头看好的时候,美帝国主义发动了侵朝战争,中国人民志愿军入朝作战,中美关系恶化,中日民间贸易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从1950年12月开始,美国对向中国出口采取“事先批准制”,实际上是禁止向中国出口。日本政府也步美国的后尘,采取同样措施。1952年9月, 在美国操纵的巴黎统筹委员会下面设置了对华出口管制委员会,对中国、北朝鲜、北越的出口规定了极其严格的限制。 同年8月,日本加入“巴统”,并接受了美国提出的极其严格的A 货单中的禁运项目。这一禁运货单“不仅在军事物资方面禁止向中国出口,还实行了全面禁运。同时禁止进口中国产品,甚至连日本向美国出口的刷子都不得使用中国的猪毛”〔5〕。 当然,在这个政治环境险恶和没有贸易协定的特殊历史时期,中日民间贸易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贸易额来看,1950年为5900万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外贸易额的4.9%。可是, 美日当局丧失理智的禁运政策,却使本来数量就很小的中日民间贸易又进一步下降。从1950年到1952年,双方贸易额“从5900万美元下降到1540万美元,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也从4.9%下降到0.8%”〔6〕。 二 从1952年6月到1957年5月,中日双方签订了三次民间贸易协定。这是50年代中日民间贸易发展较为顺利的时期。 1952年,日本爆发了经济危机,许多企业不得不缩短开工时间,失业人数不断增加,日本迫切需要同中国进行贸易。1951年6月, 苏联驻联合国代表马立克提议朝鲜停战,进行谈判,国际形势有所缓和。在这种有利形势下,中国贸促会主席南汉宸以莫斯科国际经济会议发起人之一的身份,于1952年4 月向日本经济界和财界知名人士发出参加会议的邀请。日本议员高良富、帆足计和宫腰喜助一行3人, 冲破日本政府的封锁,绕道前往莫斯科。中国代表南汉宸在会上首先表示:“希望恢复和发展中日两国的正常贸易关系。”〔7〕会议的最后阶段, 中国代表同3名日本议员进行了会谈。会后,日本议员应中国代表的邀请, 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批日本客人访问了北京,并根据日本的日中贸易促进会议、日本贸易会等国内民间团体的希望和要求,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1952年6月1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第一次民间贸易协定。 1953年7月27日,朝鲜停战协定签订。 朝鲜战争期间“特需”支撑下的日本经济由此而面临着严重的不景气。在这种情况下,日本“一部分经济界人士和劳动团体等要求重新恢复中日贸易的呼声日益高涨”〔8〕,成立于1952年底的日中贸易议员联盟甚至策动国会于1953年7月29日在众议院、同月30日在参议院先后通过了日中贸易促进决议案。中国贸促会抓住这一有利时机,邀请自民党议员池田政之辅等访华,商谈签订贸易协定事宜。1953年10月29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零二个月的第二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 1954年底,长期追随美国的吉田茂内阁总辞职,鸠山一郎内阁上台。鸠山内阁“顺应时势,决定改变过去实行的对美一边倒的状态,表示要改善中日关系,促进同苏联、中共的贸易”〔9〕。 中国方面当即表示愿意同日本建立正常的关系。中日政治关系的松动为签订新的贸易协定提供了新的机遇。1956年3月, 以中国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为团长的中国贸易代表团访问日本,经过和日本民间贸易团体的谈判,于1955年5月4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第三次中日民间贸易协定。 三次民间贸易协定为适应当时双方的需要,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对有关事项作了一些基本的规定。 首先,在贸易数量方面,三次协定都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进出口额为3000万英镑。 其次,在贸易方式上,由于双方民间贸易得不到日本银行的支持,无法直接结汇,三次协定都规定采取以货易货方式,用英镑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