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重视户口、土地的调查登记,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有户则有差,有地则有税”〔1〕,掌握了户口和土地的情况, 便能对百姓征收赋税,摊派差役,实施有效的管理。相对来说,元朝的户口、土地调查登记是比较混乱的,制度既不完善,又不能定期举行,从而造成种种弊端,加剧了社会矛盾。关于元代的土地调查登记,论者殊少〔2〕。本文拟就此作初步的探索,希望能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一 13世纪30年代,蒙古灭金,统治了北方广大农业区,当时称为“汉地”。70年代元灭南宋,实现了规模空前的统一局面。但北方和南方存在很多差异,元朝政府管理的办法、实施的制度亦有差别。 在社会大动荡以后,新的政权必须掌握现有的户口和土地数额,才能实施有效的管理,这是不言而喻的。但是,从各种记载看来,蒙古国政府并没有专门进行土地调查。就在灭金的第二年,蒙古国在“汉地”进行人口调查,史称“乙未括户”。尽管记载缺乏,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次人口调查的同时,还进行了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登记。首先,前代的人口调查,都包括资产登记;而后来元朝在江南实行的人口调查,也明确宣布有登记“事产”的内容。第二,此次括户完成以后,立即“定天下赋税”,其中有地税,“上田每亩税三升半,中田三升,下田二升,水田五升”〔3〕。如果没有登记土地,如何能征收地税?第三, 在此次括户后不久,真定(今河北正定)汉人世侯史天泽上奏,建议:“军则中户充籍,其征赋差贫富为定额。”蒙古国批准了这一建议〔4 〕。这是说,签发军户时在中户中选派。也就是说,依照前代的制度,实行户等制,将民户按丁力、资产分为三等,即上户、中户、下户。如果没有资产登记,便不可能有户等的划分。而“征赋差贫富为定额”也说明政府掌握各户的贫富情况,这只有通过资产登记才有可能。 蒙古国的第二次人口调查,是在蒙哥汗二年(1252年)进行的,史称“壬子括户”。关于“壬子括户”的记载也是很少的,可以认为它是按照“乙未括户”的方法进行的。在此以后十余年,中统五年(即至元元年,公元1264年)八月,忽必烈发布《条画》:“诸应当差发,多系贫民,其官豪富强,往往侥幸苟避。已前哈罕皇帝圣旨:‘诸差发验民户贫富科取’。今仰中书省将人户验事产多寡,以三等九甲为差,品答高下,类攒鼠尾文簿。”〔5〕上面说过, “乙未括户”后真定已有户等之分,此项命令应是将户等制全面推广,或因原来各地做法不同而加以统一规范。鼠尾文簿的全名是丁口产业鼠尾簿,上面登记的内容除丁口外还有产业,“凡丁口死亡,或成丁,或产业孳畜增添消乏,社长随即报官,于各户下,令掌簿吏人即便标注”。土地作为各家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便会登记在鼠尾簿上,所以税粮的征收,土田的词讼,“一一凭籍(鼠尾簿——引者)照勘”〔6 〕。中统五年发布“类攒鼠尾文簿”时,并没有进行各户“事产”的登记。因此,可以认为,它所依据的,只能是此前户口登记时的资料。反过来说,这次关于划分户等和编制鼠尾文簿的命令,正好证明了以前人口调查时进行了资产登记。 根据以上所说,可以认为,蒙古国时期进行的两次人口调查,同时都进行资产登记。将人口调查的资料编辑成册,便成了户籍。蒙古国政府下令编制的鼠尾文册,则是以户籍为基础,按照户等加以编排的。鼠尾文簿也具有户籍的作用。实际上,在鼠尾簿编定以后,各级政府便以它作为摊派赋役、处理纠纷的依据,各家丁口、资产的变化也在鼠尾文簿上标注,原来的户籍反而不受重视了。 至元七年(1270年)五月,忽必烈下令在北方调查户口,但实际举行则在次年(1271年)。就在这一年,忽必烈改国号为大元,因此这亦可视为元朝的一次户口调查。这次户口调查的重点是“分拣定夺各各户计”,也就是区分各种人户、驱良等。元朝政府为此发布的《条画》中,多次提到“手状”、“今次手状”〔7〕。所谓“手状”, 又作“手实状”,是唐、宋时户口调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手实者,令人户具其丁口、田宅之实也。”〔8〕“手状”就是“手实”的文书, 上面写明各户自行申报的户口、资产。这就是说,至元十一年的户口调查,沿袭前代的制度,是以居民的“手状”作为基础的,蒙古国时期的两次调查,亦应如此。由“手状”亦可推知三次户口调查必然包括资产在内,户籍中应列有资产部分。 自此以后,元朝政府再没有在北方进行过普遍的人口调查。元朝灭南宋统一全国以后,户籍混乱的问题愈来愈严重。至元十八年(1281年),济宁路总管胡祗遹“上八事于枢府言军政”〔9〕, 其中说到:“匹夫之身不三数年之中有疾病旺衰,数口之家或子姪兄弟衰旺,或家业兴衰。旱干水溢,年岁丰凶之无定,运命吉凶,人为巧拙勤惰之不一,既不能长富,亦不能长贫,此造物消长之理。故前人之为政,三年一大比,造户籍,上计帐。每造凡三本,一留县,一送州府,一申省部。覆实无伪,验其力之增减而轻重其赋役,黠吏奸民不能诈伪,一富一贫不待申诉,如指诸掌,故下无妄讼,官无繁文,无废事,良以此也。我朝之于军民,一籍之后近则五七年,远者三四十年,略不再籍,孰富强,孰贫弱,孰丁口增加,孰丁口消亡,皆不能知。临事赋役,一出于奸吏之手,一听奸民之妄诉。”他建议立即重新对户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分路排门,据即今实在丁口事产物力符同,给户帖,造籍册。”每种“造籍各三本,以为定例。自此之后,三年一籍。经手官吏冒伪不实者,若干户杖罪,若干户处死”〔10〕。他又说:“诸路户计,东移西窜,南徙北迁,消乏者不减差,兴盛者不增赋。宜委本路公举廉慎官同按察使官一员从宜抄数,仍具戊戌、壬子两次附籍,仍具本家见在物力,除为清册,以凭从实定夺差赋。”〔11〕胡祗遹提出的重新调查户口建议,并未被元朝政府接受,其原因可能如他所说,“富强奸伪隐伏狡狯者多不爱此举”,元朝政府害怕“摇动骚扰”,引起社会不安〔12〕。但从他的建议可以看到, “抄数”户口, 包括“事产物力”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