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影响下,中国40多年的快速城镇化引发了乡村地域系统的剧烈变化[1]。中国的乡村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发生了不同程度的衰落现象[2]。在理论上,城乡关系作为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其发展导向往往取决于乡村的价值定位。Lewis[3]的二元经济结构理论与Krugman[4]的中心—外围理论作为阐释城乡关系的经典理论,均强调农业农村发展应优先服务于城市和工业,这一倾向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乡村的价值,并对发展中国家的乡村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当前,中国仍有4亿多人口生活在农村,且农村地域辽阔,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5,6]。2017年,党的“十九大”审时度势地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旨在破除乡村发展的约束和短板,提升乡村发展动能,从而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全方位振兴[7]。乡村振兴要求乡村地域系统内土地、经济、社会、人文多要素的系统转型,其本质是在面向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中解决各要素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8,9]。 乡村振兴的重要突破点在于产业振兴[10]。目前,学界已围绕各发展要素赋能乡村产业振兴的路径开展了深入研究,主要聚焦于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乡村资源转化。依托工业原料禀赋吸引企业投资建厂,可以为乡村创造产业振兴机遇[5]。凭借旅游资源优势则能吸引资本、人才等多元要素向乡村集聚,从而激活乡村内在价值[11]。二是社会资本参与。资金一直是制约乡村发展的瓶颈,社会资本的注入为乡村产业培育提供了重要支撑[12]。三是制度创新驱动。通过优化制度设计,特别是优化农村土地分配机制,为乡村产业拓展发展空间,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议题[13]。四是文化赋能策略。借助地方性文化资源塑造乡村独特形象与差异化竞争优势,是实现文化与产业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径[6]。五是数字技术赋能。数字技术与互联网思维深刻改变了乡村原有的生产生活空间形态,正推动着乡村地域系统重塑[14]。上述研究表明,乡村振兴需同时兼顾乡村内部资源的高效利用与外部要素的合理注入,这要求既要强化本土治理能力与制度创新,又要改善外部资本、技术的供给环境,破除发展要素在城乡间流动的壁垒。由此可见,服务于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体系创建,如促进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与基础设施投资等成为了乡村振兴的外源驱动力,而农村的土地制度改革则是乡村振兴的重要内源驱动力[15]。近年来如何通过有效的土地制度创新助力乡村振兴,已经成为地理学响应国家战略需求的重要议题。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探索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的有效实现形式”,以进一步探索宅基地的优化利用策略。宅基地作为农村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既是满足村民基本生存条件的物质保障,又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素支撑[16],而目前中国宅基地普遍低效利用的现状与乡村振兴对农村土地高价值产出的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因此,宅基地改革是缓解农村土地利用问题、推动乡村振兴和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抓手,其改革成效直接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效果[17,18]。中国分别于2015年和2020年广泛开展了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当前,在制度改革的持续作用下,农村宅基地逐渐成为政策制度、社会资本等要素交织作用的重要区域,也成为乡村振兴视域下乡村地域系统重构的关键场域[19]。受乡村资源技术条件制约、农民“祖业私宅”的传统观念束缚及基层治理能力薄弱等多重因素影响,中国宅基地改革的过程面临一定的阻力[20-23],但仍出现了一些成功案例,值得深入剖析与研究。本文选取典型案例,探讨宅基地制度改革赋能乡村振兴的过程与路径机制,以期丰富乡村地域系统重构理论,也为宅基地制度改革与乡村振兴的实践提供经验借鉴与政策启示。 1 理论综述与分析框架 1.1 宅基地改革研究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严格的城乡二元制度把农民禁锢在农村,形成了庞大的宅基地规模[24]。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伴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与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释放出来,城乡间的人口流动壁垒开始松动[25,26]。自此城镇化进程的持续推进引发了农村人口的大规模外流,宅基地使用权人进城定居现象日益普遍,但人口的迁移并未与乡村居民点用地缩减相挂钩,致使乡村“空心化”严重,大量宅基地被闲置或废弃[27,28]。同时,伴随县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农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农村规划管理缺位导致宅基地“非正规”利用现象普遍[29],即农民通过“非正规”途径获得土地,又在此基础上建设未经许可的房屋,造成“一户多宅”等问题。一方面致使农村建设用地“外扩内空”现象愈发严重[30],另一方面导致宅基地在空间形态上缺乏统筹规划、秩序混乱,进而衍生出乡村公共空间匮乏、基础设施更新困难等问题,阻碍了乡村振兴进程[31]。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宅基地制度改革围绕三大核心内容深入推进:一是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二是完善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三是创新实施有关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的“三权分置”改革,通过强化集体所有权、明确资格权保障农民居住权益,同时放活使用权以显化宅基地财产价值[15]。改革将宅基地权利结构由“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两权分离”转变为“集体享有宅基地所有权—农户享有宅基地资格权—农户或者流转受让主体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新结构[32],这为引导农村宅基地规范使用、盘活闲置宅基地、促进多元发展要素下乡、推动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