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29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SFFA案①中以6∶3的票数裁定哈佛大学和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在招生中考量种族因素的做法违宪,正式终结了美国施行近60年的肯定性行动(affirmative action)②政策。这项始于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政策,旨在消除种族歧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通过配额制、加分政策等积极措施为少数族裔等弱势群体③增加受教育机会,但该政策始终存在司法争议。尽管学术界普遍承认肯定性行动在推动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但联邦最高法院最终裁定彻底否定了肯定性行动的合法根基。大法官索托马约尔(S.Sotomayor)指出,这一判决不仅是对先例的颠覆,更是对“美国教育平权数十年成果的清算”。[2]联邦最高法院首位黑人女法官杰克逊(K.B.Jackson)直言:“以何不食肉糜般的态度宣告无涉种族,并不能抹去现实中的种族差异,这是对平等承诺的背叛。”[3]2023年,时任总统拜登也公开反对判决,称“种族多样化的高校更加强大”[4]。特朗普执政期间联邦最高法院的保守化固然是重要原因,但这一判决并非孤立事件。在此之前,肯定性行动以种族补偿为核心的正当性基础,早已在司法审查与政治博弈中持续削弱。 作为一项关键政策,肯定性行动的发展历程折射出美国社会对公平与包容的追求。在长期以种族融合为核心议题的美国社会,研究肯定性行动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既能系统梳理教育平等理念从形式公平到实质公平的演变历程,也能揭示高等教育与社会结构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对美国高校招生而言,该政策意义重大,既是矫正历史性种族歧视、促进教育机会公平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招生标准从单一向多元转型的重要力量。尽管面临法律争议和社会分歧,该政策仍推动高校不断探索如何在保障公平的同时,营造多元包容的校园环境,从而重塑了美国高校招生的制度设计与理念框架。不仅如此,该政策引发的关于教育公平本质的讨论将持续塑造美国高等教育的未来。如何在多元社会中平衡公平与包容,是需要持续探索的命题。 一、美国高校肯定性行动的缘起与初始争议 美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奴隶制虽因南北战争被废除,但随即通过《吉姆·克劳法》(Jim Crow Laws)确立起种族隔离制度,致使少数族裔(尤其是非裔)在就业、教育、住房及公共设施等领域持续遭受歧视。1896年普莱西案④确立的“隔离但平等”原则(separate but equal),表面上维持法理层面的平等,实则通过教育资源分配失衡、就业市场准入限制等机制,持续固化少数族裔的结构性劣势。非裔学生争取教育平等权的突破性进展始于1954年布朗案⑤,马歇尔(T.Marshall)领导的全美有色人种促进会(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cement of Colored People)法律团队,通过违宪诉讼成功终结公立学校种族隔离制度,这一判例不仅动摇了种族隔离的法律根基,更为后续民权运动提供了关键司法先例。 1.肯定性行动的历史渊源与政策初衷:制度性歧视的回应与补偿性正义的目标 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的高潮推动联邦政府通过一系列立法,确立制度性补偿机制。1961年,肯尼迪总统签署的第10925号行政命令,首次提出“肯定性行动”这一政策,要求所有接受联邦政府商业合同的公司或机构采取积极措施,确保招聘中消除种族歧视。[5]1964年美国国会颁布的《民权法案》第六条更是以“切断联邦资金”的处罚机制,迫使接受联邦资助的机构(尤其是高校)主动推行肯定性行动,以规避存在歧视性做法的指控。1965年,约翰逊总统签署第11246号行政命令,通过设定有效改善现状的行动目标和时间表,进一步推进肯定性行动政策实施。[6]同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通过经济资助体系、反歧视绑定条款及弱势群体针对性保障,为肯定性行动在高校招生环节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与财政支撑。依据这些法案和行政令,逐步形成了国家干预下的补偿性正义政策框架。 面对持续高涨的民权运动与联邦政府不断推进的政策立法压力,高等教育机构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逐步将种族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对那些长期因教育资源匮乏、入学准备不足和高等教育准入壁垒而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族裔,尤其是非裔等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支持,以此确保他们在高校学生的构成中获得合理的比例。可见,肯定性行动的核心目标是增加弱势群体的入学机会,消除种族歧视,进而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包容。该政策以补偿性正义为原则,旨在解决美国历史上长期存在针对少数群体的制度性歧视问题,本质是通过国家干预重构机会分配格局。该政策的正当性基础源于对历史性制度伤害的矫正需求。 2.肯定性行动的争议核心:种族因素在招生中面临合法性挑战 肯定性行动政策在美国高等教育领域推行以来,始终深陷合法性争议的漩涡,其核心矛盾在于以种族为标准的补偿性招生机制,虽旨在矫正历史性歧视,却因直接触及美国社会机会平等信条而引发冲突。由于该政策试图通过在短期内给予非裔等少数群体特殊的优待和补偿,客观上挤压了白人等族裔群体的既得教育利益,使得该政策实施后,白人群体通过司法诉讼发起持续抵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反向歧视的合宪性、配额制的公平性,以及短期补偿措施对长期社会流动的潜在消解效应等问题上。 围绕上述争议,联邦最高法院在1978年巴基案⑥的裁决中,既否定了高校设定种族配额的合法性,又从学生和校园多样性的教育价值出发,支持高校招生考虑种族因素。大法官鲍威尔(L.F.Powell,Jr.)将“多样性”(diversity)⑦纳入司法考量,使其成为支撑肯定性行动种族考量的唯一有效理由。[7]此后三十年间,霍普伍德案⑧、格拉茨案和格鲁特案⑨以及费希尔案⑩等判例均以“多样性理由”(diversity rationale)为框架,不断强化其法律地位。[8]然而,这一逻辑在2023年SFFA案中被彻底颠覆。联邦最高法院以“种族中立”为由,裁定基于种族考量的招生计划无法证明其与教育多样性收益存在实质关联,从而终结了肯定性行动作为制度性补偿工具的法律依据。这一裁决不仅否定了种族考量的合法性,更将“多样性”从肯定性行动的法理依据,转变为要求高校采用种族中立手段(如经济背景、地域多样性等)实现多样性的新标准,客观上削弱了其原有的历史补偿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