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为了学生”与忽视“学生声音”的悖论 教育史上的各种改革,无不以“为了学生”为旗号。“为了学生”而进行改革,其依据在于教育本身就是为学生服务的。之所以要进行这样那样的教育改革,正在于本应“为了学生”的教育活动与教育体制,在“为了学生”方面出现了一定的偏差、背离,已经不能很好地为学生的发展服务,需要通过改革使其重回正轨。 既然教育改革、日常教育活动是“为了学生”的,学生是直接的目标指向,那么,问问学生的看法与感受,听听学生的声音,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也就是说,无论是日常教育活动,还是各种类型的教育改革(包括课程改革),倾听“学生声音”(students voice)都是理所应当的。一方面,各种教育改革,如果没有学生的认同与参与很难成功,甚至都不应该进行。我们常说,如果教师不认可、不承诺参与教育改革,那改革就“无法生根”(do not take root)。[1]另一方面,对事关自身利益的教育活动与教育决策,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学生有权了解、表达、参与。更重要的是,学生对日常教育活动、教育改革,也有切身的体会与看法,也是“有话可说”“有话要说的”。 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事情并不注定成为事实。卡佐(Kozol)说,儿童的声音在教育及其改革的全部议程中基本上都是被遗漏的。[2]也许很多教育改革的推行者并不同意卡佐的断言,都会觉得自己所推行的改革既是“为了学生”,也广泛听取了“学生声音”,比如进行了各种各样的问卷调查、访谈、座谈,搜集了大量的数据(这种将学生当作“被动调查对象”做法的性质,后文再论)。但这种反驳更容易遭到再反驳:各种教育改革听取“学生声音”的姿态与做法,多是操控性与表面主义(manipulation and tokenism)的,要自己想要的观点,并不关心学生真正的感受。[3] 教育的日常运行、各种教育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迫于现实需要所进行的各种教育改革,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因此,倾听“学生声音”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之所以存在“学生声音”被遗漏,或者以操控性、表面文章的方式进行,还在于对“学生声音”的性质、意义的理解不够深入,对阻碍“学生声音”的因素不够敏感、警觉,对倾听“学生声音”的方式方法掌握不够。 二、“学生声音”之所指 “学生声音”既是实指,也是象征。实指是学生可以对自己所正在经历的学校与社会生活发出自己的声音且值得被听到;象征则意味着“学生声音”不止于声音,而是学生以“声音”为代表来行使攸关自身福祉事务的参与权。 (一)不止于声音 “学生声音”首先指学生对自身学习、学校事务、一般事务有权发表看法。学生,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道德上讲则是非完全道德责任人,他们的法律与道德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但限制并不是完全否定,在限制的范围内,他们完全有权对攸关自身福祉的事务发表看法。学习是攸关自身利益的事情,学生虽然不能自行决定学什么、不学习什么,但如何学、学习的感受,他们是有权表达的。学校是具有多维功能的社会机构,但它归根结底是为学生而建。学校运行的质量,攸关学生人生重要时期的生活品质,在一定范围内,学生同样有权发表看法。对于“学生声音”是否可以超出学校范围,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学生声音”应该局限于学校背景,是学生对学校生活与学校事务看法的表达,有人认为“学生声音”不限于学校背景,学生作为社会成员,同样可以对超出学校背景的社会问题表达关切与看法。[4]学校不是社会的孤岛,与社会生活有着割不断的各种联系,对学校事务的关切也必然关联着对社会生活事务的关注。因此,“学生声音”可以集中在学校背景中,但并不能限于学校范围内,其中包括学生作为社会公民对社会事务看法的表达。 发出声音、表达看法,表征的是对自身学习、学校事务、社会事务的参与权。也就是说,比声音更为上位、更为根本的是参与。如果学生对学校事务有参与权,即便不说话,在学校生活中也是“在说话”的。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方式远不止于发表看法,或者说,发出声音只是参与学校事务的一个起点。密特拉(Mitra)与格罗斯(Gross)将“学生声音”及其被听到视为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第一层,在这一层之上,还有第二层与第三层。第二层是以自身独特的知识、视角与教师合作解决学校存在的问题,共同促进学校的改变与提升。第三层则是建构领导力,主导学校某一方面问题的解决,影响甚至改变学校的风气与方向。[5] (二)声音与地位 在一个共同体中,声音意味着地位。有地位才有说话的机会,所说的话才有人听。同样,“学生声音”是与学生在学校这一机构中的地位相互绑定的。学生有出声的空间与机会,所说的话得到重视,意味着学生在学校中有相应的权利地位。 学生能够就自身学习、学校与社会事务发表看法并被听到,体现的是学生得到应有地位的承认与尊重。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库克-萨瑟尔(Cook-Sather)说,在“学生声音”用语背后的两个前提性概念是“权利”与“尊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