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洞察:基于对立与统一的哲学视角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辩证统一的关系。[1]这为理解和揭示教师流动中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诉求与代表个人利益的教师意愿之间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一)平衡政府公共诉求与教师个体流动意愿的必要与可能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是对立统一的。所谓公共利益,是指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全体或大多数社会成员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共同利益,即由社会总代表所代表的社会整体利益。所谓个人利益,是指单个社会成员的各种利益,包括自身的特殊利益和所分享的公共利益。[2]在教师流动政策实施过程中,协调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诉求与代表个人利益的教师个体流动意愿的冲突是十分必要的,并需要在厘清二者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以达到某种平衡。 第一,政府公共诉求与教师个体意愿的利益对立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只要外在的社会分工存在,产品和人们的觉悟还没有极大的提高,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和斗争将始终存在。[2]在促进公平的目标导向下,国家为保障教育均衡发展而倡导教师均衡流动,以避免优质师资过于集中而造成城乡、校际教育发展的鸿沟,进而引发公平危机。而教师首先是社会人,具有“经济人”的全部特征。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具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强烈愿望和动机。在流动选择中就可能存在“趋利避害”等利益偏好。因此,教师流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国家公共诉求与教师个体意愿之间必然存在现实冲突。这种冲突,会直接消解教师参与流动的主动性与积极性,进而影响政策的普及推进。 第二,政府公共诉求与教师个体流动意愿的利益统一性。从社会学来看,个人利益的实现会直接或间接地依赖于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二者之间存在某种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嵌套关系。[3]一方面,个人利益依赖于公共利益。没有政府的保护,个人利益就难以实现。另一方面,政府公共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基础的,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和增进个人利益。因此,无论是政府追求师资均衡配置的公共流动需求,还是教师追求个人利益最优化的个体流动意愿,两者利益具有统一性,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这种统一关联,为平衡两者的冲突提供了可能。 (二)约束与补偿双重考量下平衡路径的构建理路 从统一关系来看,只有在满足政府公共诉求的前提下,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个人利益。故“公益优先原则”,即优先考虑政府公共利益,是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第一原则。[4]卢梭提出,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置身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这是社会契约的根本要求。[5]孟德斯鸠要求“人们持续不断地将公共的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6]然而,基于“经济人”的角色考量,教师在流动过程中,无疑会做出流向经济、环境、福利等更好的地区和学校任职的选择。故在流动制度中对教师“经济人”角色进行约束是非常必要的。亚当·斯密提出,“人道主义的软弱力量和自然在人的心中点起的轻微的仁爱的火花不能抵抗利己的强烈冲击。是一更大的力量更强的动因,在这种情况下,发挥了作用。这里指的是理智、原则、良心、胸中的栖息者、内心的人、我们行为的大法官和仲裁者”。[7]基于此,内在道德规范和外在法律约束可以消解和避免“经济人”做出完全利己的行为。因此,对教师进行道德规训和法律约束是平衡二者冲突的必要路径。 从对立关系来看,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第二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国家需要进行适度的利益倾斜,通过制度对利益的公正调节,以对失衡的利益关系进行必要的修复。[4]现代宪法理论普遍认为,宪法的实施需要在文本框架内,构建一种能够合理协调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机制。既要强化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又要强化对个人利益的保护力度,促使二者在动态平衡中共同发展。[8]故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实现政府公共利益应避免或减少对教师利益造成损害,并对教师个人利益给予及时合理的补偿。只有教师个人流动利益达成,才能使其更有动力参加流动,进而实现体现国家利益的师资均衡配置的政策初衷。因此,构建利益平衡机制,在考虑教师流动的理念建设、立法保障、制度设计的同时,还应考虑流动教师的利益补偿、民主参与和人文关怀。 二、实践审视:基于法国教师流动机制的路径选择 法国教师流动制的成功实施,关键在于既能有效填补教师职位空缺,又能满足教师个体流动诉求,还能拓展教师职业发展空间,促进教师职业生涯发展。其主要路径选择如下。 (一)文化浸润:构建促进公平的流动价值观 法国教师流动政策的一般准则,是基于公平价值观构建教师流动文化和教师流动理念,并促使每位教师理解、认同和执行,用价值观引领促进教师正向流动。 第一,立法构建促进公平的教师流动价值观。法国《教育法典》总则中阐明,“公共教育服务应促进机会均等,并致力于消除学业和教育成功方面的社会与地域不平等”。[9]为保障学生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与机会,政府要根据生源条件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因此,践行促进教育机会均等而参与流动的理念、服务全体学生,是每一位法国教师必须树立的职业价值观。 第二,教育政策传递促进教育公平价值观。公平始终是法国制定教育政策的核心旨趣。首先,在教育政策体系构建中,注重公平价值观的引导。如实施优先教育政策、“为了全体学生成功”等。其次,用职业标准浸润公平价值观。法国教师入职之初,就要参加公平价值观的培训并要进行考核。2007年出台的“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标准”规定,“教师要能理解并接受国家自由、平等、博爱价值观”。[10]在2022年法国教师招聘考试中,加入“考查候选人分享共和国价值观的能力”要求,以夯实教师公平价值观的基础。[11] 第三,营造团队文化提高对公平价值观的认同。法国重视团队协作文化建设,如定期组织流动教师交流和培训,为流入学校的新教师举行欢迎会等,增强其归属感。在协作文化的浸润下,教师作为学校及社会组织的一分子,也有被社会、学校及家长认可的精神需求。服从国家教师流动配置政策,融入促进教育公平的行动当中,也是教师自我价值实现的路径之一。这样,促进教育公平上升为教师作为国家公务员的职责义务和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