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惩戒规则》)颁布实施多年,但教师不敢、不会惩戒的问题仍然突出。教育惩戒行动不足,源于对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的认知不足,即对中国特色教育惩戒的特点认知匮乏。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是基于中国教育惩戒实践的历史积淀而形成的思想表达系统,标识性概念是其重要构成,标识性案例是其重要体现。 一、标识性案例的内涵阐释 标识性案例是与标识性概念相对应而又密切相关的问题,二者同属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范畴。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概括起来讲就是用中国道理总结好中国经验,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从而把中国经验提升为中国理论[1]。“新理论”和“中国理论”就是由标识性概念为基础构成的知识体系,而“新实践”和“中国经验”中就包含了丰富的案例,当中国实践和中国经验中的重要案例蕴含标识性概念、能够标示和识别某学科的核心特征时,就可以称之为标识性案例。如果说标识性概念是讲好中国道理,那么标识性案例则是讲好中国故事。只有标识性概念与标识性案例相辅相成,既讲好中国理论,又讲好中国故事,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建构才能有血有肉。 标识性概念和标识性案例同为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标识,标识性是它们的共同属性,因而可以从与标识性概念基本特征的类比中揭示标识性案例的基本特征。标识性概念的基本特征从对其定义的文本分析中可见一斑。正如标识性概念是具有独特内涵与外延、反映事物核心特征、具有广泛传播效应的概念,其具有独特规定性、象征代表性、易于传播性的鲜明品格[2]。又如,标识性概念是指在学科领域彰显独特象征意义、能够体现本质特征且获得广泛认同认可的核心概念[3]。以上两个定义都概括了标识性概念的以下基本特征:独特规定性和广泛认可性。其中独特规定性在两个定义中分别被描述为“具有独特内涵与外延,反映事物核心特征”和“能够体现本质特征”;广泛认可性在两个定义中分别被表述为“具有广泛传播效应”和“获得广泛认同认可”。 标识性概念具有独特规定性和广泛认可性,它既蕴含话语体系中的某些核心特征,又被社会广泛认可,因此才能形成象征代表性,从而成为话语体系的标识。对标识性概念的判断,不是直接去分析该概念是否具有标识性,而应看其是否兼具独特规定性和广泛认可性。这也成为标识性案例的两个基本特征。 二、中国教育惩戒标识性案例的挖掘 徐特立的“窗户报”和陶行知的“四颗糖”是中国教育家实施教育惩戒的两个传奇。它们历经百年,至今依然广为传习,蕴含其中的教育惩戒思想很好地体现了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的核心要义,兼具广泛认可性和独特规定性,是中国教育惩戒标识性案例研究的范例。 1.中国教育惩戒标识性案例的典型个案 徐特立的“窗户报”[4]充满育人智慧,针对田汉等学生张贴“窗户报”的行为进行了有效引导。徐特立创办的长沙师范学校开辟了一间窗明几净的图书阅览室,每日课余开放,学生川流不息,读书、写作一时蔚然成风。田汉和黄芝冈、曹伯韩、周竹安、张怀等几个喜欢文学的学生,偶尔写些游戏文章贴在自习室的玻璃窗里,于是就有了“窗户报”。有一次他们将自己写的几首藏头诗贴了上去,把校长徐特立、教师首元龙和黄竹村的姓名嵌了进去。两位老师认为这是“目无尊长,有辱斯文”,要求校长严斥学生。徐特立则教育田汉等人要尊师,又鼓励他们把聪明才智用到正道上,写出有意义的文章。受此鼓励,《晨钟报》《晚钟报》等“窗户报”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各报之间开展学术探究,气氛十分活跃,就连曾感到受“侮辱”的首元龙、黄竹村两位先生,态度也大为转变,高兴地点头称赞。 陶行知的“四颗糖”讲的是:学生王友用泥块砸同学,被校长陶行知发现后,让他放学时到校长室去。放学后,陶行知来到校长室,王友早已到了。陶行知笑着掏出一颗糖果给他,说:“这是奖给你的,因为你按时来到这里。”王友惊疑地接过糖果。随后陶行知又掏出第二颗糖果说:“我不让你打人时,你立即住手了,这说明你很尊重我,我应该奖励你。”王友更惊疑了。这时陶行知又掏出第三颗糖果说:“我调查过了,你用泥块砸那些男生,是因为他们欺负女生;你砸他们说明你很正直善良,应该奖励你啊!”王友感动极了,他流着眼泪后悔地喊道:“陶校长,我错了,我砸的不是坏人,而是同学……”陶行知满意地笑了,他随即掏出第四颗糖果说:“为你正确地认识自己的错误,我再奖给你一块糖果。” 2.“窗户报”“四颗糖”标识性案例的证成 (1)独特规定性:包含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的核心要义 独特规定性作为标识性案例内隐的基本特征,是判断标识性案例的关键指标。如果某案例只具有广泛认可性,而不具备独特规定性,即它没有反映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的某些核心特征,那么它同样不成其为标识性案例。 “窗户报”和“四颗糖”两个案例产生于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近代化转型过程中,既蕴含了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的基本内涵,也承载了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的历史底蕴。这种转型的外在表现就是,在清末民初的教育近代化进程中,我国教育惩戒政策对教师体罚行为的态度由“慎用”逐步发展为“禁用”,体罚作为教育惩戒手段在政策上被摈弃。这种转变的内在特征就是,教育惩戒的目标发生了变化,由过去的培养顺民或奴才转变为培养自主发展的“国民”或“公民”。“窗户报”和“四颗糖”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它们所蕴含中国教育惩戒话语体系的核心特征,分别体现在徐特立的《非惩罚不可吗》和陶行知的《学生自治问题之研究》两篇文章当中[5]。换句话说,蕴含在上述两篇文献中的中国教育惩戒标识性概念,在“窗户报”和“四颗糖”两个案例中得到很好的具象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