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重点任务之一在于“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①企业数字化转型是实现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融合“最后一公里”的关键力量。然而,企业数字化转型具有周期长、投入高的特征,使企业面临资金约束与对投资回报的高度不确定性,从而陷入“不愿转型”和“不敢转型”的困境。[1]若单纯依靠政策补贴等传统政策工具,极易引发资源配置扭曲与政策依赖。政府引导基金作为财政资金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政策工具,能够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化与市场化运用,有效动员和配置社会资本,[2]应对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核心障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提出政府投资基金要“聚焦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市场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薄弱环节”,②进一步强调了政府引导基金在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中的作用。 现有研究主要从支撑条件、内部驱动、政策类工具及市场化工具视角揭示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因素。支撑条件视角强调智能制造平台、数字基础设施等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支撑作用。[3-5]内部驱动视角关注高管认知能力、管理层数字素养等因素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促进作用。[6-7]政策类工具视角则主要聚焦于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数字采购等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8-10]政策类工具虽然能够降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边际成本,但是容易诱发企业策略性创新行为,且难以解决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长期资本投入的需求。[11]市场化工具如风险投资等,[12]其优势在于通过市场机制提供更加多元化的融资渠道,但传统风险投资偏好短期高回报项目,其短期逐利性与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长周期、高风险特性存在冲突。在此基础上,已有文献探讨了具备投资周期长、风险容忍度高特征的耐心资本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13]有效缓解了政策类工具难以满足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长期资本投入的需求以及传统风险投资的短期行为问题。政府引导基金作为耐心资本的典型代表,是财政资金与市场机制有机结合的政策工具,在引导社会资本流向战略性领域与薄弱环节方面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现有研究发现,政府引导基金不仅能够凭借政府信用增强市场信心,带动社会资本协同投资;[14-15]还能够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构建有效的信息认证与风险共担体系,[16]缓解投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弥补纯粹市场模式下的资本投入不足。这些功能使政府引导基金在理论上具备了解决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所面临的资金约束与投资回报不确定性问题的潜力。虽有研究从地级市层面揭示了政府引导基金可得性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作用,[17]但该视角更多关注地级市层面的资金供给环境,而企业作为政府引导基金最主要的投资对象,可以直接反映企业如何将政府引导基金转化为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实际行动。因此,本文试图聚焦政府引导基金这一政府政策对企业的实际投资行为,考察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区别于已有文献从地级市层面的政府引导基金可得性考察其对企业数字化转型行为的影响,本文从企业层面出发,关注企业获得的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并揭示其通过失败容忍的风险分担效应、信号传递的引导扶持效应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为理解企业数字化转型的推动力提供了经验证据。二是现有研究多聚焦政府引导基金或耐心资本对企业自身数字化转型的影响,本文将政府引导基金对数字化转型的影响扩展至供应链层面,区分链主企业与非链主企业,分析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所形成的政策背书如何提升链主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可信度,并通过降低非链主企业数字化转型的不确定性,放大其对整个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的带动作用,丰富了关于政府引导基金如何通过关键节点企业驱动供应链数字化转型的研究。三是现有研究在考察政府引导基金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非对称性影响时多侧重于企业特征或地区差异,将政府引导基金作为同质性政策工具加以处理。本文在既有研究考察政府引导基金总体效应的基础上,进一步从政府引导基金自身特征出发,对不同类型政府引导基金的作用效果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区分与比较,按照基金层级与运作目标,比较不同类型基金对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影响差异,揭示政府引导基金在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存在的差异化作用,为明晰各类基金的适用情境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政策参考。 二、理论分析 企业数字化转型本质上是企业对技术、组织、制度的系统性重构过程,[18]不仅涉及大量专用性资产投入,还伴随着高度的技术不确定性与较大的转型失败风险,导致在企业内部面临“不敢转”的困境。[1]同时,在企业外部,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正外部性存在,企业也常陷入转型资源不足的约束。政府引导基金作为结合公共政策属性与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创新型政策工具,并非简单的资金供给,其从内外部缓解了企业数字化转型的约束。 1.失败容忍的风险分担效应。政府引导基金通过构建多维度的风险缓释体系,使其具备独特的风险分担机制,相较于市场化的风险投资机构有更高的风险容忍度。[16]一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嵌入了适当让利机制。[16]适当让利是指政府出资人将部分收益让渡给社会资本方及基金管理人,并依据各参与方承担风险的程度确定让利顺序与比例,这种制度安排实质上重构了风险—收益的分配结构,使社会资本在参与高风险项目时仍能获得合理回报,从而在激励相容的框架下增强了整体资本承担风险的意愿。另一方面,政府引导基金建立健全了容错机制。[20]与市场化机构通常以短期财务回报为核心考核标准不同,政府引导基金在绩效考核中不过度强调单个项目或单一会计年度的盈亏表现,而是着眼于长期战略价值,以尽职合规责任豁免为核心的容错制度明确了程序合规、决策透明的适用前提,对符合政策导向但结果未达预期的项目予以责任豁免,从而为支持高风险的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