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国当前正致力于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信息披露是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要求。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资金融通业务的特殊公司,具有多垄断、高风险、广关联、信息密集的特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除了对其自身具有影响外,还可能影响金融信息的有效性、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乃至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证券公司作为承销保荐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 Offering,IPO)的金融机构,对公司上市过程中的组织架构设置和财务信息处理都具有重要影响。那么,值得关心的问题是,券商等金融机构的治理状况和风险合规控制是否会影响其所承销公司上市后的会计信息质量与披露表现?其作用机制与边界条件是什么?考虑到金融机构多垄断与广关联的特点,探究清楚这些问题,不仅有助于为促进金融机构自身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更有助于抓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这一“牛鼻子”,为提升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与披露约束有效性、建设高水平的资本市场提供借鉴。 根据信息经济学和金融中介的相关理论,券商等金融中介起到缓解IPO市场信息不完全的作用。一方面,券商在上市过程中对发行企业业绩状况进行审慎审核与认证,促使企业真实地报告业绩状况,发挥“信息认证”功能,缓解企业虚假披露、投资者不信任企业业绩报告的逆向选择问题。另一方面,券商在上市后有持续督导期,促使企业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如实报告经营成果,发挥“长效监督”功能,缓解企业侵占投资者利益的道德风险问题。然而,金融中介作用的发挥并不是自然而然的结果,而是依赖于一定的机制安排。以往理论研究表明,券商的声誉机制(Booth & Smith,1986;Chemmanur & Fulghieri,1994)、政府监管机制(Beatty et al.,1998)等都可为券商有效发挥这些作用提供动力。 声誉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诚然都是有价值的观察视角,但这些解释总体上都将券商视为一个整体加以考察。随着金融产业的发展,券商内部也日渐呈现专业分工特征,存在着保荐业务经理和券商机构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冲突,实际承担IPO业务的是券商中的保荐业务经理,其报酬与当期业绩挂钩,只要企业成功上市,往往就可以实现高额薪酬兑现,后续上市公司和券商受到监管处罚对其影响较小。因此在发行业务中他们有更强的风险偏好,甚至还存在与发行企业合谋的动机。以往研究较少探讨券商内部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冲突如何影响券商作用的发挥,以及券商的公司治理机制是否能缓解这些冲突。 不同券商的公司治理状况存在差异,良好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有助于缓解保荐业务经理的冒险偏好,抑制与发行企业合谋的动机,提升IPO业务质量。具体表现在:第一,治理状况好的券商能有效惩戒业务经理与发行企业的合谋行为,促使业务经理在上市中对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充分尽职调查、审慎审核把关,从而更好地发挥“信息认证”功能。第二,治理状况好的券商在企业上市后,仍能有效激励和督促保荐业务经理做好持续督导,更好地发挥“长效监督”功能。 IPO业务质量的提升将提高企业上市后的长期信息披露质量。一方面,由于信息披露的“滑坡谬误效应”(Schrand & Zechman,2012;Chu et al.,2019),公司在前期的低质量披露往往需要后期的虚假披露来掩盖。在事中,券商治理机制能促使券商对资产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等财务处理合规性严格把关,避免企业带有财务隐患上市,企业上市后通过持续虚假披露来掩盖前期违规行为的必要性更小。另一方面,外部监督是企业信息披露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事后,券商治理机制能促使券商尽到持续督导责任,避免监督缺位、流于形式,这将有利于企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本文搜集了中国2008—2022年的A股上市公司及其承销券商数据,经过实证检验发现以下结果。第一,承销券商的公司治理状况越好,发行企业上市后的信息披露质量也越好。第二,承销券商的公司治理状况通过事中把关、事后督导两个渠道发挥作用,即对于那些更依赖承销券商事中把关的公司(公司上市中会计师与律师的质量更差)、更依赖券商持续督导的公司(上市后审计质量更差、媒体关注更少),券商良好治理状况的重要性更加凸显。第三,公司信息披露会引起资本市场上使用企业信息的其他参与者的反馈,承销券商治理状况更好的公司,上市后分析师预测误差更小、被监管处罚更少。 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公司治理的文献。本文关注了券商金融机构这一特殊群体的公司治理状况对其内部委托代理问题以及所承销企业信息环境的影响,丰富了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内涵。自Jensen & Meckling(1976)经典文献以来,大量文献关注到公司治理状况对企业决策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但是以往文献往往以普通企业为着眼点,较少关注券商等特殊企业的公司治理状况。券商等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架构都和普通企业不同,尤其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保荐业务经理和券商机构主体之间的二元代理冲突问题也日益凸显。保荐业务经理具有冒险倾向以及与发行企业合谋的动机。在这样的背景下,有必要基于委托—代理框架,对券商等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专门和系统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