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本质要求,在提升职业教育质量、推动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将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重要的办学模式和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核心内容,不断强化产教融合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强调“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202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要求全面构建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将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伴随着我国职业教育改革的实践探索和职业教育理论研究的逐渐深入,产教融合的内涵和形式在不断丰富与深化,企业作为产教融合主体的重要性日益凸显。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目的之一就是要提升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深入开展校企合作[1]。2022年修订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要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鼓励企业举办高质量职业教育,从法律层面对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作出了明确规定[2]。从世界各国职业教育发展历程看,行业企业都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例如,德国行业协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且具有很强的话语权;日本很多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并将课堂直接开设在企业。企业是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创新发展的核心角色,也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不可或缺的关键主体,其重要性随着产教融合的不断深化而加强。 实践表明,职业教育如何精准对接产业需求,如何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教融合,始终是职业教育改革面临的重要难题。为此,学界与业界都在积极探索,致力于构建更加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新模式。长期以来,产教融合一直是职业教育领域的重要研究主题,早期研究多聚焦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端,即职业院校在产教融合中的主体作用发挥问题。2019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印发《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推动了以产教融合型企业为主题的研究热潮。其中,理论研究主要围绕产教融合型企业与职业院校的合作路径[3]、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行为机理[4]、产教融合型企业培养的逻辑[5]等展开;实证研究则以调查研究为主,例如对不同员工规模企业产教融合意愿[6]、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7]、产教融合的企业认知[8][9]等。遗憾的是,多数研究受限于数据采集困难,调查范围多局限于部分省份,缺乏全国范围内的大规模调查数据支撑。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于2024年开展了全国职业教育满意度调查,为全面、准确掌握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过程中的感知和诉求,专门在雇主用工满意度问卷中设置了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开展情况的专题调查。本研究基于该调查数据,系统运用统计研究方法,深入探究企业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的真实感受和核心诉求,为我国职业教育产教融合的稳步推进提供来自企业端的实证证据。 二、调查内容与样本分布 (一)调查内容 为全面反映企业/机构(以下简称“企业”)参与开展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情况,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组建专项团队研制了调查问卷,经反复论证、修改、试测,于2024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大规模调查。考虑到只有聘用过职业院校毕业生的雇主才是有效调查对象,同时兼顾样本选择的可行性,课题组邀请经由科学抽样选取出的职业院校推荐相关合作雇主参与调查。调查发放网络问卷,2024年6月至10月开放调查平台,共回收4406份雇主问卷。样本分析前进行数据清理,首先删除无效问卷,其次对问卷开放问题答案进行整理,删除“无”“不知道”“没有”等无意义回答,最终得到有效样本3811份,问卷有效率为86.5%。样本覆盖全国31个省份(不含港澳台地区),涵盖全部20个行业大类以及不同性质的用人单位,其中包括高职合作企业1653个,中职合作企业2158个。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情况的具体问卷内容见表1。

(二)样本分布 我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程度和内容均存在显著的地域差异,仅针对部分省份的问卷调查难以全面反映全国范围的真实情况。为提升研究结论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本次调查将样本范围拓展至全国,与高职合作的企业样本覆盖全国31个省份,与中职合作的企业样本覆盖29个省份(吉林省和河南省未参与本次调查)。从合作企业的地域分布看,高职院校合作企业样本量排名前五的省份依次为广东(7.4%)、浙江(7.0%)、山东(6.9%)、北京(6.0%)和湖南(5.3%);中职学校合作企业样本量排名前五的省份分别为广东(8.3%)、山东(6.9%)、浙江(5.8%)、江苏(5.5%)和安徽(5.0%)。从单位性质看,样本覆盖了各类具有代表性的单位类型,其中民营企业占比最高,中职合作企业占比达62.8%,高职合作企业占比为60.7%;其次是国有企业,中、高职合作企业占比分别为14.0%、24.0%;政府机关比例最低,另有少量其他性质单位,见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