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年来,随着《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定位从“合理利用”转变为“让文物活起来”,国家对于文物利用的工作正逐渐发生变化。与之类似,《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自2001年颁布之初便明确提出了“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非遗传承要“增强活力”,习近平总书记亦多次在讲话中提及要让“文化遗产活起来”。凡此种种,均表明遗产利用在我国遗产保护话语体系中的地位逐步得到关注,“遗产活化”也正逐渐从一个工作术语发展成为一个专业术语。 然而,作为一个源于中文语境的专业术语,“遗产活化”本质上是以形象化的方式表达遗产利用的深层逻辑。尽管这一概念在学术研讨、政策实践等各类场景中被频繁提及,但对于“究竟何为遗产活化”“遗产活化的边界与底线是什么”以及其与国际上相关术语的关系是什么,国内尚未达成共识。 有鉴于此,本文拟系统梳理“遗产活化”思想起源与发展,分析比较中文语境下的“遗产活化”与英文相关术语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遗产活化的边界与底线,为相关研究与实践奠定基础。 一、遗产活化的概念源起 (一)国际理念的渊源 从早期关注遗产的“原状保护”到当前重视遗产的活态利用,国际上大致经历了以下几种遗产利用思潮: 其一,“适应性利用”理念的提出:接受遗产的“可改变”。在早期“原状保存”的遗产保护思想主导下,“活化”理念缺乏产生的土壤。直到20世纪下半叶,伴随城市发展与社会变迁,大量历史建筑及场所面临废弃风险,如何让这些遗产在不丧失核心价值的前提下重新融入当代社会生活,成为全球性议题。在此背景下,1979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澳大利亚委员会通过的《巴拉宪章》(Burra Charter)明确提出“适应性利用”(adaptive reuse)概念,将其定义为“为建筑遗产找到合适的用途,使场所的文化价值得以最大限度的传承和再现,同时将对建筑重要结构的改变降至最低限度”①。这一概念的提出,标志着国际遗产保护界在理念上的重大突破,它打破了遗产只能被“供奉”的固有认知,明确遗产可通过赋予新的适配功能,在当代社会持续发挥作用,进而实现文化价值的可持续传承,为中文语境中“遗产活化”理念的出现奠定了基础。 其二,活态遗产的概念提出:承认遗产具有动态属性。传统上,以建筑和遗址为核心的遗产保护长期秉持“原状保护”理念。但国际历史园林委员会(IFLA)意识到,历史园林与建筑遗产保护不同,其核心构成要素具有动态性和可再生性。基于此,该委员会于1982年与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联合发布《佛罗伦萨宪章》,提出“活态古迹”(Living Monument)概念,强调历史园林等遗产应在延续原有功能的过程中实现保护。②2003年,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发起“活态遗产地项目”(Living Heritage Sites Programme)。③2009年,该机构进一步提出“活态遗产保护路径”(Living Heritage Approach,简称LHA),突出遗产价值的延续性、社区参与及非物质文化的重要性,并将活态遗产定义为“保持原有功能的遗产”,强调保护方法的创新性。④随着全球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演进,“活态遗产”概念不断拓展,特别是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第2条将“确保非遗活力的措施”包括传承、振兴与功能调适(transmission,revitalization,and adaptation)这些措施作为正式术语纳入国际法文本,标志UNESCO对“活化”手段的正式认可。⑤201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式将“活态遗产”(Living Heritage)纳入术语体系,将其文化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部分更名为“活态遗产实体”(Living Heritage Entity),这一举措标志着“活态遗产”术语在国际文化治理领域的正式确立。⑥虽然,这些文件主要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实际上很多物质遗产也吸收了“活态遗产”管理理念,如历史街区、传统村落等类型遗产。 其三,批判遗产理论发展:强调所有遗产都有变化性和非物质性。随着遗产的数量增长与类型增加,特别是世界遗产认定的文化与政治冲突日益频繁,引发了一些学者关于“谁的遗产”“谁决定遗产”以及“向谁阐释遗产”等关键问题的反思。⑦20世纪80年代,以劳拉简·史密斯(Laurajane Smith)等为代表的学者提出“批判遗产理论”(Critical Heritage Studies),认为遗产并非静态的“过去”,而是具有“活态”特征的存在,它们不断被创造与再生产,其意义和价值通过社会互动与协商持续被重新定义。比如,她认为虽然巨石阵、悉尼歌剧院、古罗马斗兽场、吴哥窟等遗产是有形的物质实体,但实质上是人类对它进行了一些文化过程与活动,使其变成特定的文化社会事件的物质象征,因而变得有价值,不然,巨石阵也不过就是一堆大石头而已,所以遗产的价值在于其背后的精神与意义,即所有遗产都是无形的,是非物质的。⑧批判遗产理论的盛行,全面挑战了关于遗产客观实在性的传统认知,同时为“遗产活化”理念提供了深层理论支撑。 (二)中国的实践发展 早期,国内对遗产的“适应性再利用”⑨、“遗产复兴”⑩、“遗产再生”(11)等相关表述大多以英文术语翻译的形式出现。不过,早在1989年,中国文学界在讨论神话故事时使用了“活态神话”的术语(12),强调了遗产的活态性,虽然当时国内并未将神话称之为“遗产”,但“活态”二字较早地体现了国人对遗产活态性的认识。“遗产活化”作为一个遗产领域的中文术语,目前可考的早期文献见于喻学才2010年发表在《建筑与文化》第5期的《遗产活化:保护与利用的双赢之路》。文中提及,“遗产活化”的表述源于台湾地区,在两岸学术交流中被提出,但具体的源头文献尚未查实。(13)不过,在可考文献中,陈筠于同期发表的《感受书香茶花,活化两岸文物》已使用“文物活化”的表述。(14)此后,“遗产活化”或“文物活化”的概念逐渐在学术文献中增多,尤其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让文物真正活起来”的论述之后,相关表述的出现频率显著提升。 在中国的实践语境中,受国家文物局工作职能划分等因素影响(15),官方文件中“文物活化”或“让文物活起来”比“遗产活化”的表述更为常见。《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时明确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首次将“合理利用”纳入法律框架,标志着文物保护工作的导向已从单纯的“保护”转向合理的“利用”。(16)随后,2011年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基本方针,在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基础上强调了“传承发展”,进一步强调了遗产的动态性。2015年,《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修订时,专门增加了“合理利用”这一章节,明确指出“利用是保护的一种形式”(17)。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首次将遗产利用思想表达为“让文物活起来”,此后该表述在各类政策文件中频繁使用。2025年3月,再次修订实施的《文物保护法》,正式将“让文物活起来”纳入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工作方针,至此“文物”或“文化遗产”“活起来”的表述在法律层面完成了合法性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