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以来,因殖民扩张、战争掠夺和非法交易,大量源自非西方世界的文物被系统性剥离原属环境,纳入帝国博物馆的收藏与展示体系之中。这些原本深植于特定地理与历史语境中的文化遗产,在异域空间的视觉编码与展示中,以被保存、被解释、被观看的方式,参与构建现代博物馆赖以维系的展示逻辑与话语秩序,成为“普世”文明叙述中一组被编目的文化代码。面对20世纪中后期“全球南方”国家愈发高涨的归还诉求,以“共享遗产”(shared heritage)为核心论据的“文化国际主义”观念成为西方博物馆维持藏品合法性的主要策略,其试图超越民族归属的界限,强调文化遗产的普遍价值,但这在具体实践中却往往掩盖了殖民遗留所造成的根源性问题。然而,随着去殖民话语的全球扩展以及“全球南方”作为政治与知识范畴的浮现,文物归属的争论正被置于文化治理的图景之中,进而触及关于文化主权、知识恢复与秩序再分配的未竟正义。 一、“共享遗产”与“文化国际主义”的发展脉络 “共享遗产”这一表面上主张文化普遍性且带有道义吸引力的概念性话语,发源于由西方社会主导的“文化国际主义”传统,与启蒙时期的“普世主义”(universalism)观念密切相关。后者坚持存在一种超越具体历史与文化差异的普遍价值体系,并将归属具有争议的文物抽象为超越国家疆界与族群界限的人类共同财产,此观念在19世纪殖民扩张与民族国家形成的背景下被制度化,成为帝国博物馆占有和保存世界遗产的“正当理由”。伴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在20世纪以来推动的全球文化遗产保护合作,“共享遗产”这一概念逐渐成为博物馆界维护文物跨国流通与收藏合法性的话语工具。2002年10月,“比佐组织”(Bizot Group)①,包括大英博物馆、卢浮宫、大都会艺术博物馆在内的18家欧美顶级博物馆,在慕尼黑的一次内部会议上发表联合宣言,即《关于普世性博物馆的价值及重要性的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Importance and Value of Universal Museums,2002,下称《宣言》),激化了“文化国际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之间的深刻矛盾,后引发“全球南方”国家对文化归还议题的强烈反应,其成为重新审视西方博物馆叙事机制与知识正当性的导火索。② 从内容上看,《宣言》体现了欧美博物馆在文物归还与藏品所有权问题上的关键立场,隐晦地要求免除相关博物馆对争议性来源藏品在遣返索赔问题上的道德责任。③通过《宣言》所呈现的措辞,其核心主张大致可以归纳为三个层面:其一,强调西方博物馆的争议性收藏是在特定历史语境中通过“购买、赠予或分享”等方式合法取得,通过所有权的辩护为博物馆的文化占有正名,并将其与“国家遗产”的观念进行重新协约化,从而削弱原属地关于归还的法理与文化主张;其二,《宣言》认为争议性来源的博物馆收藏品具有超越归属权的“普世价值”,并以古希腊埃尔金大理石的归还争议为例,声称大英博物馆等机构为这类文物提供了“更优越”的保存、研究与展示条件,借此赋予帝国博物馆维持所有权现状的合理性;其三,《宣言》坚称博物馆的使命是“通过持续的再诠释过程增进公众的知识”,并警告藏品的流失将对全球公众的文化利益造成损害。总体来看,《宣言》以带有新殖民主义倾向的论述框架回应全球文化归还的争议,尝试通过建构某种“超地缘性的遗产价值”,绕开有关权属与伦理的核心问题。而这种立场至今仍被欧美博物馆广泛沿用,成为它们为保留争议性藏品而进行自我辩护的一种常见策略,体现了长期以来流行于该领域的“文化国际主义”观点,并且与“文化民族主义”(cultural nationalism)构成两种基本的、相互对立的叙述框架。 “文化国际主义”在当代语境中的持续运作,与美国比较法学者约翰·亨利·梅里曼(J.H.Merryman)的理论框架密切相关。其代表论文《论文化财产的两种思维方式》(Two Ways of Thinking About Cultural Property,1986),不仅在语义上将“文化国际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二者加以区分,而且为博物馆的收藏合法性、文化遗产的共享价值建构了话语基础,由此成为后续相关争论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参照与论证来源。梅里曼指出,“文化国际主义”的基本前设在于将文化遗产界定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此基础上,赋予各国博物馆以“世界文化”的受托人角色,使文物在脱域状态下得以合法地保存、研究与展示。梅里曼特别论及,该思路与由苏联、美国和英国等50国于海牙签署的《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1954)一脉相承。此公约以超越国界的文化保护责任为名,将文物的保护责任赋予国际社会,并据此衍生出带有普遍合法性的文化治理观,即博物馆应该充当超越国别的文明的容器,而发达国家的文化机构因其技术优势与研究能力,被自然化地视为文化遗产的全球托管者。 相反,梅里曼作为“文化国际主义”的主要辩护者,对于“文化民族主义”所强调的以文化遗产维系民族认同与历史延续的主张,持明确的批判立场。梅里曼将“文化民族主义”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70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1970)联系起来。该公约强调,文物作为民族历史与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优先归还给其来源国,尤其在因殖民掠夺、战争掠取或非法交易而流失的情形下,需要重视“归还”本身对历史非正义的纠正,更应在伦理层面承认来源国对其文化遗产所享有的特殊权利与阐释权利。梅里曼认为,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代表的国际机构在制定文化财产管理政策上的立场,不利于“普世价值”的实现以及文化遗产的实际保护。他言辞激烈地批评:“第一世界和第三世界、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政治与浪漫的拜伦主义相结合,会扼杀以市场为主导的国家的认识和表达。”④与之相比,“文化国际主义”倡导将文物转移到资源丰富的国家以提供保护,则被认为能降低“破坏性保留”的风险。这一主张在梅里曼的《文化财产国际主义》(Cultural Property Internationalism,2005)中被进一步凝练为:“文化国际主义是对这样一种主张的简写:每个人都对文化财产的保护与享用拥有利益,无论其位于何处,无论其来自何种文化或地理来源。”⑤尽管梅里曼亦意识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文化财产体系中往往处于“供给者”的角色,而发达国家则常以“接收者”与“展示者”自居。然而,他并未由此走向支持归还的伦理立场,亦未质疑文化分配背后的知识剥夺,相反,他更倾向于在“全球化”与文化主权式微的论调下,强调文化艺术应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归属原则,从而为发达国家继续保存争议性藏品提供制度合理性。因此,在文化财产归还的讨论中,梅里曼将“普世博物馆”与“百科全书式博物馆”的意义画上等号,称之为“有志于建立、展示和研究世界多种文化的博物馆机构”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