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不断穿透的“穿透式”思维 “穿透式”思维发端于金融监管领域,核心功能在于发现事实,其所确立的“实质重于形式”的理念,与金融行业监管难、资金流向隐蔽、多层嵌套等特点密切相关。这个层面的穿透,实际上是在本质与现象的对立关系中展开,“力图透过(穿透与通过)现象,尤其假象,以洞见本质,依据本质反思现象,特别是批判假象”。①“穿透式”思维在行政诉讼中的应用,与行政诉讼的制度构建密切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与当事人实际诉求之间往往存在距离,在争议实质性解决的目标导向下,对行政审判的要求不能局限于合法性审查。此时,“穿透式”审判的价值得以凸显,被认为是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有效方式。②例如,在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中,“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人民法院对本案法律关系进行了穿透式审查”。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称《九民纪要》)首次将“穿透式”审判确立为正式制度。一些金融民商事法律关系在强监管的夹缝中形成,在审判中要认定诸如“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名为借贷、实为担保”等“名实不符”的法律关系,穿透就成为必然选择。但《九民纪要》对穿透式审判的描述并不仅限于金融审判,司法实践往往有意忽略这一背景,强调探求普遍意义上的真实法律关系,这就使得穿透式审判有了更广泛的适用性,可以穿透案件事实认定、法律关系、诉讼程序、法律适用等多个领域。④“穿透式”思维进一步扩展到监督领域,虽始于审判活动,却延伸至行政行为,强调的是一种职能的延伸。又如,检察机关提出的行政诉讼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化解行政争议—参与社会治理的“穿透式”行政检察监督模型。⑤ “穿透式”思维的演变,体现出其在认识层面的普遍性和应用层面的特殊性。其“出厂设定”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带有浓重的哲学意味,在方法论层面具有一般共性。例如,主张透过现象看本质,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探求具有本质属性的法律关系,防止形式主义,克服机械执法或司法等。虽然因概念模糊易产生望文生义,但其仍得以广泛应用于各领域。二是“穿透式”思维天然设定了本质(实质)与现象(形式)之间的对立关系。虽然因忽略具体情境易产生误导,但实质优先于形式的思维惯性使“穿透”具有了天然的优越性,拓展了其应用范围。然而,“穿透式”思维在各领域的应用呈现较大的差异性:在场景上,监管针对的是事实发现难,监督主要是克服监督死角,民商事审判领域则重在发现真实法律关系与判断合同效力;在价值上,监管追求真实,监督谋求治理效果,行政审判期望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而民事审判则试图平衡监管意志与司法审判;在操作上,各领域对“穿透式”思维的应用大多还停留在理念层面,整体方法论存在缺陷,在各自领域内也缺乏实操性规则。“穿透式”思维在刑事司法中是如何应用的,有何特殊之处,就成为本文要讨论的首要问题。 认识论上的普遍性为“穿透式”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创造了可能性,但仅此一点不足以说明其为何能够在刑事司法中长期存在,且近些年来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在经济犯罪及侵财类犯罪案件办理中,历来有“刑事实质论”的说法,类似提法还有“刑事看实质,民事看形式”“经济犯罪要透过现象看本质”等,都蕴含着“穿透式”思维的雏形。而刑事实质论背后,实为社会危害性理论。我国刑法在界定犯罪概念时采用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标准,相应地,“将犯罪的实质概念应用到刑事司法,就表现为实质判断重于形式判断的倾向”,⑥在此背景下,社会危害论包装下的“实质论”助推“穿透式”思维大行其道。例如,在牟某翰虐待案中,一审法院认为牟某翰与陈某之间已形成“实质上”的家庭成员关系,构成虐待罪。⑦“穿透式”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流传还与当前对“实质刑法观”⑧或者“实质解释论”⑨等理论的误用有关。这些旨在限制“实质思维”“穿透思维”的理论,最终却不得不借助包含了“实质”的“实质刑法观”“实质法治”“实质解释”等概念来指代,反而在实务中被有意或无意地按照最初字面的含义来理解,强化了实质与形式的对立面,与其初衷渐行渐远。 “穿透式”思维在刑事司法中的应用缺乏明确性,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呈现实质入罪的倾向。“穿透式”的表述具有迷惑性,甚至有观点主张把“穿透式”表述为刑事案件办理中的“一眼穿”。而方法的模糊性易导致“穿透式”思维的恣意适用,在案件办理中更易引发争议。无论是在早年的帅某骗保案中,还是在近年来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于能否穿透民事法律关系认定犯罪,争议颇大。从结果上看,这些具有“穿透式”思维的适用有实质入罪的倾向。有学者指出,“如果刑事司法进行‘穿透式’实质认定,互联网金融平台难以出罪,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这种实质认定产生的宽泛打击有所批评。”⑩上述问题在刑民法律关系穿透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刑事违法与民事效力分属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二者穿透的基础何在?实务中一般认为,“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刑法适用必须着眼于‘穿透式’审查民事法律关系,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进而评判该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11)这种观点既与违法性一元论中的正当化事由有所不同,更是受到了违法性相对论、多元论的挑战。民法与刑法之间到底应通过何种方式建立何种联系,才能正当适用“穿透式”思维认定刑事责任,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当前,在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等领域都正式提出“穿透式”思维的背景下,其在刑事司法领域亦有进一步推广的倾向,本文旨在准确界定其适用场景的基础上提示相关风险,划定权力边界,并为争议最大的刑民法律关系穿透确定基本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