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与国家信用的载体,其法偿性制度始终随着经济形态与技术变革动态演进。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为货币流通与支付体系带来颠覆性变革。以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技术推动非现金支付普及,2018年至2024年全国银行业非现金支付笔数与金额持续攀升,现金交易频次与存取总量逐年下降,部分公共服务机构、商业场所拒收现金现象频发,老年人等群体面临“数字鸿沟”下的支付排斥。同时,经济水平提升使小额辅币大基数支付问题凸显,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办”的现象暴露出现行制度中辅币法偿性界定的模糊。以上二者共同削弱了货币法偿性与制度权威的传统关联,静态的制度框架难以回应动态的数字经济需求,货币法偿性制度陷入“科林格里奇困境”。当前学界对货币法偿性的研究,多聚焦于传统现金形态或单一支付场景,对数字时代非现金支付与现金法偿性的冲突、辅币使用规则的缺失、法定数字货币法偿性的定位等问题,尚未形成系统性解决方案。制度层面虽明确“不得拒收人民币”,但未细化适用场景与例外情形,与反洗钱、疫情防控等政策存在潜在张力。在此背景下,重新审视数字经济时代货币法偿性制度的内涵、困境与价值取向,探索从“一体适用”刚性范式向“分层分类”弹性框架的转型路径,不仅能填补制度空白、化解实践矛盾,更能奠定法定数字货币推广法律基础,保障公众支付权与金融公平。 一、货币法偿性的数字经济困境 任何一种表现形式的货币,为确保其顺利履行货币职能,在发行和流通的存续期间都会有相关制度与之匹配。静态的制度难以适应动态的时代变化。数字时代的科技创新是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动力,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已经推动形成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多种新兴支付方式,给传统支付方式带来巨大冲击。小额辅币的大基数交易与现金拒收现象频发,表面看似是对法偿性制度的错误解读和边界试探,本质实则违背了货币公平原则。 (一)从强制到信任:货币法偿性的内涵 围绕着货币的争论几乎贯穿整个经济学历史,对货币本质的讨论是无法回避的重要课题。亚当·斯密通过“分工—物物交换—金属(货币)”的逻辑思路来论证货币的起源与效用,认为货币的本质是物物交换过程中充当媒介的“商品”。①货币不仅是一般商品,也是特殊商品。②货币作为物质财富的代表,其作用是在流通中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格。③中国货币起源于夏商时期的称量货币。金属货币具备物理稳定性强、耐磨损及流通寿命长的天然优势,但在远距离贸易与大额支付场景下,其携带笨重、交易成本高昂及安全风险大的局限性日益凸显。反观纸币则印造成本低廉、携带方便。④然而,货币形态的演进并未止步于此,而是随着生产力的跃迁继续向更高阶的形态蜕变。伴随着数字经济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数字货币的出现和广泛使用已成必然。从金属货币到纸币,再到数字货币的出现,货币形态的变迁折射出科技水平的进步与对支付便利性的需要,更离不开政府的强制推行与信用担保。英尼斯认为,市场交易中商品因信用而交换,货币价值不依赖贵金属,而取决于债权人实现支付的权利,货币的本质是“信用”。⑤信用是社会对某一事物最高的主观评价,得益于其之前的外在表现。随着现代经济虚拟化和货币符号化的不断发展,货币信用论逐渐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与支持。⑥ 货币法偿性起源于古代统治者通过强制流通不足值铸币,以获取铸币税,带有“敛财工具”的“原罪”。⑦秦始皇统一各国,废黜各地异币,确定秦“半两钱”为统一法定货币并推行全国。⑧以皇权挟制百姓使用“秦半两钱”和布币,规定拒绝使用者为罪。⑨易于仿造的粗劣铸币技术和啖以重利的官场恶习使得民间私铸现象屡禁不止。汉代为保证货币顺利流通,《钱律》规定拒绝使用法定货币者将遭受四两金的大额处罚。⑩前文分析表明,古代通过设定严苛的惩罚机制强制百姓认可不足值货币,百姓因恐惧而服从法定货币的偿付效力。而现代货币法偿性则转向保障货币支付体系稳定,彰显国家信用。(11)通过改变货币形态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由货币发行主体信用背书,让大众客观享受到货币带来的益处,主观信任并接受国家货币法偿性制度的规定。百姓因信任政府的兑换力,通过行为认可其内在法偿性,敢于将劳动成果兑换成货币。 (二)从理想到现实:法偿性功能的失灵 货币具有流通手段职能,基于“一手交钱,一手交物”即时偿付终结的制度设计,现金应该广受市场欢迎。在传统支付体系中,货币强制性偿付效力的预期目标可以顺利实现。但在以数字化知识、信息(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作为重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的有效使用作为效率提升和经济结构优化重要推动力的数字经济下,(12)货币强制性偿付效力的理论预设开始偏离,货币法偿性的缺陷开始显现。 一方面,数字支付时代,现金货币的通行力受到挑战。随着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以簿记形式实现货币流通功能的电子支付方式日益普及。与此同时,现金交易的频次、自动柜员机(ATM)的使用频率以及现金存取总量均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13)便捷高效的非现金支付体系让市场主体可以享受数字社会便捷红利,但部分市场主体以成本控制、风险防控为由排斥或拒绝现金支付的情况却频频出现。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拒收人民币现金处罚情况,2021年至2024年,因拒收人民币现金被中国人民银行处罚的单位主要集中在水电、燃气、物业缴费等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停车场、医疗机构、保险公司等场所。2021年全年被处罚单位数量为71家,2022年全年被处罚单位数量为31家,到了2024年第四季度被处罚单位数量为2家。(14)从数据统计上看,对拒收现金的单位依法处以警告或罚款,消除支付歧视问题成效显著,拒收现金有关投诉显著减少。实则不然,拒收现金行为仍难完全杜绝。2023年10月起至2024年4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对8批拒收现金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经济处罚并实施行政处罚,但有124起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初次违法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未予处罚,因此未被通报,数据上没有显示。(15)这些单位拒收现金的理由多种多样,可归纳为如下方面:未设立现金收付通道;担心现金遗失;商业模式创新或技术问题,如收银设备故障。私人之间拒收现金和流动商贩拒收消费者现金更是普遍。消费者遭遇现金被拒收情况时,最常听到的理由为:商家缺乏零钱而不具备找零的能力,商家明确表示仅接受电子支付方式,纸币破损、缺角等。拒收现金会造成“货币公平”的失衡。所谓货币公平,是指公众在货币获取渠道、交易过程、支付受理环境等方面,不受偏见对待,可以自主选择或接受成本可负担的货币服务。(16)非现金支付是基于现有法定货币体系运行的支付方式,由用户通过移动电子设备发起支付请求,借助算法技术实现便捷支付的目的。在算法设计、训练和应用过程中,难免出现对使用者收入、身份、年龄等因素的不合理偏见,学界通常称为算法歧视。(17)算法歧视会导致一系列负面后果,既影响货币金融领域的公平普惠和普惠金融的实现,也会扩大数字鸿沟,导致数字弱势群体在平等权的实现上出现偏差。创新智能技术、发展数字经济的价值旨归在于造福人民,“确保每个人都能从数字经济的发展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利益与福祉”,(18)而非忽视数字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