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中,有关经济法权利问题的研究历来备受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受传统法理学之权利本位论①以及“国家协调说”“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调节说”等主流经济法学说中关于构建独特经济法权利理论的学术观点或立场的影响,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中权利问题的讨论一直未曾间断。②学界通说认为,广义上的经济法权利即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是指经济法中的不同主体在国家干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特定权利或权力;经济法主体可以享有哪些权利或权力,不仅是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而且是经济法制度中的核心问题。③时至今日,随着经济法学界倡导推进经济法领域法律体系化建设尤其是经济法统合性立法或法典化立法的呼声日益强烈,④如何立足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背景,在学理层面构建一套独立、系统、科学的经济法权利体系,并由此出发来设计和完善立法层面的各种经济法权利规则,已成为摆在中国经济法学者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目前学界关于经济法权利的研究总体上处于基础性的探索阶段,尤其在经济法权利体系的构建上,有关其本身所理应分析和回应的诸多基础性问题仍然是尚未全面展开的,或者说未被充分讨论的。比如,作为法律概念的经济法权利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如何阐释和概括经济法权利的法理逻辑?如何理解经济法权利的结构与内容构成?如何设计和安排立法层面经济法权利的具体规则?等等。如果对这些问题不作深入探讨,就可能使作为独立部门法的经济法在法权利层面难以形成区别于民法、行政法等相关法律部门的特定法理标识,进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对整体经济法观念与制度特殊性的忽视。有鉴于此,本文拟在经济法体系化的背景下,对经济法权利的概念、法理逻辑、内容构造以及未来经济法典立法中经济法权利规则的具体设计等基本问题予以探讨,以期深化学界对经济法权利问题的研究,并回应实践领域日益迫切的经济法权利体系创新需求。 一、对经济法权利概念的检讨 (一)以往研究成果的回顾与反思 经济法权利研究首先涉及对作为一个概念的经济法权利的研究,经济法权利的定义是经济法权利概念研究的核心命题。在我国一批著名前辈学者的相关著述中,对于“经济法权利”一词,一直都有着较为明确且相对统一的定义性表述,总结归纳起来,经济法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自由或资格。⑤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定义性表述已成为人们认识经济法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其对于推动学界深入开展针对经济法权利概念的相关研究,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引领性的意义。 我国学者对经济法权利概念的思考并未局限于定义本身,而是还涉及特点、性质、基本类型等要素。在经济法权利特点方面,一些研究指出,经济法权利的典型特点之一就是不对称性;⑥经济法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其具有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双重属性。⑦在经济法权利性质上,有研究认为,经济法权利应当是社会权;⑧还有观点强调,由于经济法权利具有显著的“经济性”,因而其在性质上可理解为一种经济权利或权力。⑨针对经济法权利的基本类型,经济法学者倾注了更多的理论关怀,也由此提出了若干颇具价值的观点和学说。比如,根据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体系的认知,可以将经济法权利的具体类型界定为经济治理权(包括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和经济自治权(主要包括经济平等权、经济自由权、经济民主权和经济发展权);⑩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包括调制主体的职权和调制受体的权利,其中调制主体的职权应当以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为主要类型,而调制受体的权利则可以类型化为消费者权和经营者权;(11)经济发展权、经济分配权和经济安全权应成为经济法的基本权利,并且它们之间应当形成一种以经济发展权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联系;(12)等等。这些围绕经济法权利的特点、性质、类型等问题展开的讨论是帮助我们认识经济法权利的重要基础,其不仅为经济法权利概念提供了辅助性的解释,而且还直接影响着人们对经济法权利定义的方式,并共同支撑着以经济法权利定义为中心的概念体系。 围绕经济法权利这一概念,以往研究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仍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近年来,随着经济法及经济法治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学界开始强调重新思考和构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或范畴的经济法权利,充实其价值意涵,赋予其理论承载,突破经济法权利概念的传统视角和狭窄视域,不再单纯囿于权利独特性的证成思路来理解“经济法权利”一词。(13)在这种局面下,系统检讨和反思既有的观点和学说,进而为经济法权利概念的建构或重构指明正确的方向,就显得极为迫切和重要。 针对我国目前研究中关于经济法权利的概念,笔者在法理层面提出以下三点反思性意见:第一,经济法权利的概念尚无法独立存在,既有的有关经济法权利的概念性知识基本上都是在经济法法律关系论的语境下被附带予以阐述的。(14)这样的附带性阐述不仅无法体现经济法权利问题在经济法学研究中的重要性,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与其关联的概念性知识对于经济法治建设所应具有的指导力。第二,对经济法权利之特点、性质、基本类型等要素的分析是诠释经济法权利概念的重要形式,但是以往研究并未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全面剖析,导致对特点、性质、基本类型等要素的归纳、界定或提炼较为粗泛和笼统。以经济法权利类型的相关研究为例,现有讨论主要倾向于提炼国家主体权力的具体类型,(15)而对市场主体权利形态的归纳不够全面,这使得有关经济法权利的概念性知识在外延上存在解释力不足的缺陷。第三,与第二点意见相关联,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中的权利主要是一种权力而不是权利,(16)这就极易使研究中形成的有关经济法权利的概念性知识遭遇不必要的科学性质疑。经济法权利体系在结构上是国家主体权力与市场主体权利的统一体,该结构设计既能适应国家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宏观协调需要,又能在公权力干预与私权利自治之间实现有效平衡,从而契合国家治理与经济建设的现实需求。经济法权利概念的系统构建需要回应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