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已经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人工智能的发展可以说是财富与风险共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人工智能发展的潜在风险研判和防范,确保人工智能安全、可靠、可控。对我国而言,不发展有风险,发展不好也有风险。前者的风险是指产业发展层面的国家竞争风险,后者的风险是指产品应用层面的社会安全风险。因此,人工智能发展的风险,不仅仅体现在后端的人工智能技术创新应用对社会层面的外部风险,还应追溯至前端的人工智能研发过程中企业层面的内部风险。人工智能风险治理规则的构建有多重路径,其中,财税法协同治理需要坚持系统性观念。本文基于人工智能两类风险的时间顺位性、相互转化性和逻辑闭环性特点,主张推动财税法激励与约束的原则协同、规范协同和功能协同,最终实现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的效能提升。 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之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石 (一)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之逻辑起点。人工智能风险可以分为企业层面的内部风险与社会层面的外部风险。企业层面的内部风险是人工智能科技创新正外部性之不确定性引致损失的可能性,是因企业追求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带来的风险。社会层面的外部风险是人工智能发展负外部性之不确定性引致损失的可能性,是人工智能产品应用带来的社会性风险。人工智能的两类风险具有时间顺位性、相互转化性和逻辑闭环性的特点。财税法协同治理人工智能风险的独特优势:第一,通过财税法协同治理可以精准适配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多元价值诉求。一是发展与安全并重。财税法协同治理能够以经济杠杆为核心,实现发展激励与风险防控的辩证统一。二是效率与公平兼顾。财税法协同治理可以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引导企业主动采取风险防控措施,同时发挥利益再分配功能以矫正不公平风险。第二,通过财税法协同治理可以全面统筹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多种资源配置。一是统筹市场自治与政府规制的治理关系。财税法协同治理可以有效贯通国家宏观战略与企业微观行为。二是统筹激励工具与约束工具的治理功能。财税法属于市场内源性治理工具,通过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能高效率地实现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动态平衡。第三,通过财税法协同治理可以充分实现人工智能风险的穿透式和全链条治理。财税法协同治理将风险防控链条扩展至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 (二)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之理论基石。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基于宏观层面之地位:从宏观层面来看,基于治理工具协同的财税法协同治理地位昭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全程一盘棋”与国家基于财税法治理“集中力量办大事”高度契合。财税法协同治理既是链接风险治理与国家治理的纽带,也是沟通市场治理与政府治理的桥梁。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基于中观层面之定位:从中观层面来看,基于治理主体协同,财税法协同治理的定位应当准确。一是应当避免财税法协同治理缺位。二是应当避免财税法协同治理越位。三是应当避免财税法协同治理错位。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基于微观层面之就位:从微观层面来看,基于治理功能协同的财税法协同治理需要做到三个层面的就位:一是低阶层面的就位,即财税法激励与财税法约束各自分别就位。二是中阶层面的就位,即财政法激励与约束和税法激励与约束的内部协同就位。三是高阶层面的就位,即财政法激励与约束和税法激励与约束的跨界协同就位。 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之问题聚焦和理论跃升 (一)原则层面:法定原则的失谐与协同重构。财政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失谐:当前我国财政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之间呈现显著的结构性失谐。税收法定原则正在系统推进,而财政支出领域却始终面临法定化不足的窘境。在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中,财政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失谐已成为制约治理效能的障碍。财政制度倾向于推动技术快速商业化,而税收制度未能同步适配风险治理目标,致使企业面临制度性摩擦。财税法原则协同之重构:财税法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石决定了必须坚持财政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来协同治理人工智能风险。针对当前存在的原则“时差”,需要在宪法原则指引下及时落实财政法定原则。在具体路径层面,既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强调征税要刚性化;也要落实财政法定原则,强调支出也要刚性化。 (二)规范层面:激励约束的失衡与协同重建。财税法激励与财税法约束规范失衡:在财政法定原则与税收法定原则失谐的背景下,财政法规范与税法规范之间呈现明显的比例性失衡。我国当前财税法激励规范较多而约束规范较少的制度供给现状,与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需求之间存在脱节。例如,企业可以享受大量税收减免优惠,却缺乏技术安全审计等方面的相应约束。此种规范失衡直接导致财税法治理在功能上的协调失灵。财税法规范协同之重建:财税法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石也决定了必须坚持财税法激励与约束规范来协同治理人工智能风险。面对当前激励与约束规范明显失衡的状况,必须从立法论层面构建二者的协同机制。具体而言,应当构造和续造财税法约束规范,以实现激励与约束规范的同步体系化。 (三)功能层面:治理功能的失调与协同重塑。财税法激励与财税法约束功能失调:当前,我国财税法激励与约束的功能体系存在着系统性失调问题。一方面,针对人工智能发展正外部性的财税法激励协同功能发挥不足,可能导致国家产业层面的竞争失利风险。另一方面,针对人工智能发展负外部性的财税法约束协同功能发挥不足,可能导致社会稳定层面的安全风险。财税法功能系统性失调源于原则层面的结构性失谐与规范层面的比例性失衡。财税法功能协同之重塑:财税法协同治理的理论基石还决定了必须坚持财税法激励与约束功能的系统协同。在实践路径上,应系统整合税收减免、财政补贴、风险准备金、数据税等工具,以最优组合形成财税法激励与约束规范共同体。 人工智能风险财税法协同治理之制度跃迁和功能跃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