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董事与公司的关系,或是一种代理关系(英美法国家为代表),①或是一种委任关系(大陆法国家为代表),②基于此,董事对公司承担信义义务(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该项义务超越了契约义务的范畴,具有法定性,在法理上通常被认为是类推信托关系的结果。对此,各国公司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增订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信义义务条款,2023年《公司法》修订时增加规定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定义条款,并在对信义义务作出体系化规范的同时,引入了《公司法》第51条“董事催缴出资责任条款”,为以往司法裁判中关于催缴股东出资是否纳入董事信义义务范围的争议画上了句号。该条款实施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斯曼特公司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对该案作出了改判。③该案经历了从立法上董事信义义务暂付阙如,到催缴出资义务是否也为信义义务内容之一,再到明定董事负有催缴出资义务的制度演变过程。该案在公司法制史上的意义在于:一是该案浓缩了董事催缴出资责任在理论与司法裁判历史中的争议;二是该案对公司立法上董事信义义务的不断完善产生重要影响;三是该案裁判规则或许发生与司法解释同等的普遍约束力。然而,斯曼特公司案件毕竟不能提供解锁《公司法》第51条的全部密码,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讨论。 斯曼特公司案件厘清了一个问题,即董事违反催缴出资义务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性质不同。既然两者性质不同,那么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似乎也并非同一损失,如此,在斯曼特公司案件中董事与股东承担共同责任的法理基础是什么?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与董事催缴出资责任乃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无所谓根据过错大小、原因力等因素考量责任分担比例的问题,也不存在董事向股东追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将董事催缴出资责任扩张到股东失权及失权后股权的处理,名其曰董事信义义务的全程化、具体化,但同样需要回答的问题是,董事催缴出资义务是否等同于董事信义义务的全部内容。换言之,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引起的法律后果,是否课以董事催缴出资义务与责任就能完全解决?这是一个需要追问的问题。如果董事的催缴出资责任为一种侵权责任,进一步需要探讨的问题是,该责任的适用范围、因果关系,尤其是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及由此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究竟如何认定。《公司法》第51条所称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固然构成了适格主体的主观要件,但董事会行为是集体行为,董事承担个人责任的法理仍需阐明。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对公司债权人当然产生影响,公司债权人能否对董事直接提出请求,也是理论上亟待回应的问题。凡此种种,《公司法》第51条在解决既往问题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阐明这些问题,并给出明晰的答案,是本文写作的意义所在。 一、适用范围检讨 (一)《公司法》第51条“构成要件”的解释 《公司法》第5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条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从法条的逻辑结构看,《公司法》第51条保持了完整的逻辑结构。其中,董事会未履行本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是本条的构成要件(即适用范围);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条的法律效果。理论上,具备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两个部分的法条,系完全法条。④因此,本条属于完全法条。完全法条可以构成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一方当事人得以据此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⑤这表明,对《公司法》第51条的适用,无须借助其他法条,即可发挥规范应有的功能。解释是适用的前提,对本条适用范围的解释无疑具有司法意义。 哪些情形下,董事会负有催缴出资的义务?依照本条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存在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董事会即负有催缴出资的义务。也就是说,董事会对股东出资的催缴适用于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的情形,并不适用于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对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能否适用,理论上倾向于认为《公司法》第51条适用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⑥理由是,《公司法》第54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请求权,“从某种意义上讲,提前缴纳出资即意味着股东出资的期限已经届至,因而满足‘未按期缴纳’的前提条件”。⑦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公司法》第51条仅规定董事会催缴的是股东已届期的出资,尚不包括加速到期的出资。对此有的学者认为该条规定“有所不妥,应坚持体系解释之原则,将未届期而应加速到期之出资列为催缴之标的物”。⑧笔者认为,《公司法》第54条只是赋予了公司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场合享有对未届期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请求权,但未届出资期的股东是否应当提前向公司出资,首先应由法院作出裁判。只有当公司获得胜诉判决之后,股东未到期的出资视为到期,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才有义务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时,如果该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董事会方承担催缴出资的义务。而非具备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条件、公司仅享有请求权的时候董事会就负有催缴出资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