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以下简称“AIGC”)应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已成为著作权法领域的重要议题。回溯我国的司法裁判和理论争鸣,AIGC著作权保护的支持论似乎逐渐超越否定论占据上风。在这一过程中,“《春风送来了温柔》案”具有标志性意义:法院认为,用户使用AI工具输入提示词得到初始图片后,通过正反向提示词及参数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得到涉案图片,体现了用户的独创性贡献,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①此后,“《伴心》案”延续了这一裁判思路,为使用AI工具生成并通过指令修改的图片提供著作权保护。②学者通过“线性改进说”③“创作工具说”④“实质控制说”⑤“认知经济性”⑥“构思决定论”⑦等理论模型,为AIGC著作权保护正名。否定AIGC著作权保护的学者以“间接影响说”和“非表达行为说”为依据,解析创作过程:前者认为在形成AIGC的过程中,用户仅发挥间接影响,无法直接决定作品内容⑧;后者从表达的规范意义出发,认为用户指令没有运用作品语言,不属于表达行为。⑨ AIGC应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在比较法上同样争议颇大,其中尤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版权局先后驳回了《黎明的扎莉亚》《通往天堂的近路》以及《太空歌剧院》等涉及AIGC的版权登记申请,理由是相关图片的生成没有体现人类的智力贡献。⑩2025年1月30日,《一片美式奶酪》在美国版权局取得作品登记,作者的贡献被归结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选择、整合与编排”。(11)美国版权局在当月发布《版权与人工智能报告第二部分:可版权性》,对人工智能相关的版权登记案件、行业现状、学术观点以及争议焦点进行归纳与总结,明确了其基本立场:提示词仅传递不受保护的创意思想,其无法充分控制AI系统的输出表达,即便详细的提示词包含预期表达元素,仍缺乏对系统处理机制的实际掌控,对AI输出的选择行为本身不构成获得版权的基础;当AI作为工具使用且人类能主导其表达元素时,相关产出通常可整体或部分获得版权保护。(12)在司法裁判领域,有关AIGC版权保护的唯一生效判决涉及《通往天堂的近路》,法院明确表示“版权保护范围从未扩展至完全由新技术自主生成、未经人类指导的作品”,由于原告未参与AI创作过程,该作品不符合人类作者身份的要求。(13)此外,《太空歌剧院》的版权登记申请人也已提出诉讼,案件仍在审理之中。(14)美国学者中旗帜鲜明地支持AIGC版权保护的观点并不多见,要么与美国版权局的立场较为趋同(15),要么持谨慎的观望态度。(16) 此外,在中美有关人工智能技术竞争愈发激烈的背景下,AIGC著作权保护有利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也成为重要论据。(17)实践突破、理论创新、国际博弈以及产业激励等多方面的积极效果,似乎都让AIGC著作权保护的支持论更有前景。然而,人工智能产品研发者与服务提供者对AIGC通常没有获取著作权保护的利益诉求(18),更为关注如何豁免数据训练和内容输出环节的侵权责任。(19)期待并能现实获得AIGC著作权的主体,一般是使用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用户。AIGC著作权保护能否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是一个很难证立的假设。仅从著作权法内部的规范体系、知识结构、价值基础以及产业背景出发,很难对AIGC是否应当获得著作权保护给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和依据。从著作权法的外部视角出发,人工智能引发的深层次问题,集中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知识创新、传播与扩散。例如非创造性岗位的流失(20)、个体劳动者议价能力的降低(21)、AI生成内容的非真实性。(22)著作权法虽然并非解决这些问题的适当工具(23),但是轻率地突破既有的著作权法原理和规范,建立全面的AIGC著作权保护制度,却极有可能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作为一种排他性权利,著作权能控制特定的作品使用行为,某一AIGC获得著作权保护,意味着相关使用行为将受到著作权法的全面调整。人工智能大语言模型建立在对大规模作品素材进行数据训练的基础上,其输出内容涵盖了文字、图片、视频、音乐等形式,承载了大量可能具有知识属性的素材。知识生产与知识产品以及知识产权密切关联,虽然三者指称的对象以及描述的社会关系处在不同层次,但是在事实逻辑上具有递进关系:通过人类的智力活动进行知识生产,形成具备客体形态的知识产品,最终以法律规范确认其产权归属。进一步来看,知识生产与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关系最为紧密。例如,英国1710年《安妮法》的诞生,就被认为与维多利亚时代知识生产的核心特点——知识书籍的巨量流通,存在不可忽视的相关性。(24)一旦AIGC的著作权保护成为普遍的司法政策,甚至上升为法律规则,其最大的影响将集中于知识生产。有鉴于此,本文力图从知识生产这一更为宏观的视角出发,以著作权法与知识生产范式体系的三重耦合结构为基础,对AIGC著作权保护与知识生产在制度构造方面的契合性,以及价值目标方面的匹配度进行全面分析与审视,呈现AIGC著作权保护与知识生产的体系性冲突,在著作权法层面提出相应的协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