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未规定强制性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人权条约则包含诉讼、咨询及来文申诉等法律程序和机制。针对各国减排行动与《巴黎协定》 1.5℃/2℃温控目标之间存在的差距,国际和国内司法机构在相关气候诉讼中将温控目标解读为人权条约项下减排义务的履行标准,或据之为国家制定减排份额,或要求国家完善国内减排框架,其本质在于借助国际人权条约规定的实质义务和程序机制实现《巴黎协定》温控目标。该做法忽视了温控目标与人权条约宗旨并不完全匹配,国际人权法律框架不适合处理减排等集体行动问题,可能进一步加剧气候变化国际治理体系碎片化乃至失效,造成完全用科学取代法律和政策的实际结果,无法达到督促各国切实采取减排措施的目的。人权条约可以为国家采取减排行动提供补充性法律依据,但其无法替代气候变化条约体系在推动集体减排上发挥的核心作用。随着美国曾单方面宣布退出《巴黎协定》,在该条约体系下最大限度凝聚各方共识,促进各国依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采取更具雄心的减缓、适应与支持措施,才是全球气候治理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