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的性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的法律史考察,揭示了人类性法律从保护妇女的性贞洁到保护妇女的性尊严的历史进程。生而为性主体的妇女,在父权社会又被物化而沦为性客体,被赋予了性贞洁这一独有的性价值;作为性客体的妇女一旦与作为性主体的男子发生非婚性交,无论这种非婚性交是妇女同意的诱奸还是违背其意志的强奸,都是妇女“被奸”,她的性贞洁都“被毁了”“被污了”。父权制性法律致力于保护妇女的性贞洁,其实质在于保护男子对妇女的性所有权。性尊严是作为性主体的妇女与男子共有的最高性价值,与性贞洁处于对立地位。在人权时代,妇女同样成为性主体,拥有固有的性尊严,其性贞洁则遭到摒弃。作为性主体的妇女,其性意志得到承认、肯定和尊重,其性责任也相应地同时确立,在享受性权利的同时又必须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人权时代的性法律致力于保护妇女的性尊严,正在于其对妇女作为“自由而负责任”的性主体的承认。当代中国“贞操权侵权纠纷案”的否定性判决,承认妇女“自由而负责任”的性主体地位,否定妇女“非自由不负责”的性客体地位,在司法实践中注重保护妇女的性尊严而非性贞洁,值得肯定。 原题《妇女的性价值及其法律保护:从性贞洁到性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