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南北发展鸿沟扩大、气候危机加剧和公共卫生风险叠加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愈加认识到“发展”不仅是政策目标,更应是一项可主张、可衡量、可落实的权利,唯有将发展视作人权的核心维度,才能为各国人民共享繁荣与尊严提供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抓手。在此语境下,发展权(RTD)概念的提出成为发展中国家对世界人权体系的原创性贡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展权从一项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理论倡议逐步上升为《发展权利宣言》(DRD),该宣言明确指出“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所有人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些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①。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始终是发展权理念的坚定倡导者与积极实践者。在推动全球发展与人权进步的过程中,中国通过履行国际义务、深化对外援助、促进共同发展,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发展合作模式。 按照《新时代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白皮书的界定,国际发展合作(IDC)是指在南南合作框架下,中国通过对外援助等方式在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包括人道主义援助方面展开的双多边国际合作。②本文的“南南合作框架”包含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参与的三方合作,以及“一带一路”框架下北方国家参与的相关实践,若其合作目标、实施场域和主要受益对象仍指向南方国家,亦可被视为南南合作框架下的扩展形态,体现出中国国际发展合作在实践层面的开放性和多元化路径。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历程经历了由援助到合作的转型。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外援助以支持社会主义国家和周边友好国家为主,主要提供物资和技术援助;改革开放后,中国对外援助理念逐渐从政治互助型转向发展合作型,更加注重经济建设与能力提升;21世纪以来,中国在南南合作框架下推动援助制度化改革,确立“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新型伙伴关系,通过多边协商机制和国际平台推动受援国自主发展能力建设,使对外援助更契合双方国情。 学界对发展权和国际发展合作均有一定研究积累。关于发展权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发展权的概念探析及其演变过程③,以及人权话语体系的构建④等领域;关于国际发展合作的相关研究则多集中于理论构建与路径探索⑤、合作机制与区域比较⑥,以及中国国际发展合作的实效评估与作用机制⑦等方面。但学界将发展权与国际发展合作结合的研究较为有限。本文基于发展权视角,讨论其在中国国际发展合作中的理论逻辑、实践机制、国际评价、规范对标以及制度化路径。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方面有助于摆脱西方主导的人权话语范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发展合作自主知识体系;另一方面也为推动全球发展伙伴关系和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提供中国方案和规范支撑。 一、发展权理念的国际演进与中国表达 在全球发展不平衡和人权观念多元化的背景下,发展权逐渐从边缘议题走向国际主流议题,成为衡量人权保障和全球治理正义的重要维度,其核心在于强调各国人民均有平等参与、促进并享受发展的权利,体现了公平、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理念。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发展权的倡导与实践,从国内政策表达到国际规范塑造,逐步形成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发展权话语体系,并积极推动其融入联合国等多边机制,提升其在全球人权议程中的话语影响力与制度塑造力。 (一)发展权的内涵与承认过程 发展权的内涵呈现出持续演进和不断拓展的趋势。其概念最初以政治宣言的形式提出,随后逐步演变为涵盖经济、社会、文化乃至环境维度的综合性人权理念。有学者认为发展权是关于发展机会均等、发展利益共享的权利⑧,有学者认为发展权是个体或集体享有的参与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及政治全面发展并享受发展成果的权利⑨。如表1所示,上述概念界定表明,发展权既具有价值导向,也具有制度安排上的操作性。从价值导向来看,在人权类型视角下,发展权经常被视为“第三代人权”的核心内容,代表一种集体维度和发展维度的人权观。第三代人权概念由法国学者瓦萨克等人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涵盖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是需要每个人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权利。⑩发展权兼具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双重属性,每个个体作为权利主体,有权分享到发展的成果;各民族和国家作为整体,也有权自主选择发展政策并追求自身发展。(11)这一特点使发展权超越了传统上个人对国家的请求权范畴,增加了人民对国际社会的请求权益。从制度安排来看,在人权实现的条件视角下,发展被视为实现其他人权的必要前提和保障。如《发展权利宣言》第一条所指出的,“所有人都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12)如果一个国家或个人陷于贫困落后状态,那么公民的自由、政治参与等权利就难以真正兑现。因此,发展权强调通过发展改善生活条件,从而为人权的全面实现奠定基础。

发展权理念从提出到获得国际承认,经历了一个从边缘走向主流的过程,体现了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人权话语体系中的地位提升。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理念的提出,可以追溯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随着大量前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不公正、不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束缚着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旧秩序,选择独立的发展道路。(13)1972年,时任塞内加尔法官的科巴·姆巴耶首次提出“发展是一项人权”的主张。(14)此后,联合国逐步将发展权议题纳入正式议程,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对发展权概念进行了讨论并通过第4(XXXⅢ)号决议,以“应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和人的基本需要,发展权利作为国际上基于国际合作且与其他人权(包括和平权利)有关的一项人权”为主题开展研究。1979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重申,“发展权是一项人权,发展机会均等既是国家也是国家内部个人的一项特有权利。”(15)经过多年谈判,1986年12月4日,第四十一届联合国大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发展权利宣言》,正式确认发展权是不可剥夺的人权,规定每个人和所有民族都有权平等参与、贡献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发展应当保障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能够充分实现。这一历史性文件标志着发展权理念在规范层面获得国际社会承认,并被纳入人权体系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