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权根植于摆脱殖民统治的新兴国家对公正国际秩序和稳定发展环境的诉求与追寻。此后,发展权逐步作为一项人权融入联合国机制与规则,得到包括非洲国家和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支持。1986年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确认,“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①这一特性,使发展权对外呈现为国家对国际社会的要求,对内呈现为个人和人民对本国政府的要求。发展权因此不仅是全球南方国家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体现,也是其对国际人权与发展领域的重要贡献。② 然而,尽管发展权已得到众多联合国文件的确认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明确规定,《发展权国际公约草案》亦已成型,发展权在国际层面仍持续面临来自美国及欧盟等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质疑与排斥。发展权作为一项人权能否兼顾国家的诉求、发展权是否具有可司法性和落地可能等问题被反复提出。本文聚焦非洲国家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对发展权理念与实践的不同侧重,旨在呈现发展权的三个维度,回应国际学界对发展权的长期质疑,证明发展权不仅能够传达国家的政治诉求,也可作为一项具有实践可能的法律权利发挥作用。 发展权介于“政治与法律之间”③的特性使其受到法学和政治学等不同领域学者的关注。学界就发展权作为一项权利的内涵与价值,相关国际规则制定与机构设置,以及发展权所代表的政治博弈等议题展开探讨。④其中,相当一部分聚焦非洲发展权问题的代表性成果来自法学界,如南非自由州大学教授塞尔吉·卡姆加(Serges Kamga)专注于非洲区域和国家层面的发展权研究,莱索托国立大学法学教授卡罗尔·恩刚(Carol Ngang)则在发展权基础上展开了对“发展权治理”和发展合作的跨学科研究。⑤发展权更具政治属性的面向,通常体现在有关非洲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国际组织等议题的研究成果之中。⑥ 相较之下,虽然非洲在发展权领域的贡献在国外学界获得关注,但尚未得到中国学界的充分挖掘。⑦国内研究主要从法学视角出发,且内容通常局限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非洲国家后续在全球层面对发展权议题的支持,包括对发展权国际公约的推动,在区域和国家层面对发展权的阐释与实践,以及这些动向所代表的不同诉求仍有待探讨。此外,单独从法学角度难以将发展权完整呈现。正如联合国发展权特别报告员的报告所载,发展权提供了一种语言,这种语言既质疑全球政治经济中可见的不平等,也主张在全球化背景下发展援助与合作可作为一项人权。⑧ 随着2030年全球发展议程过半,以及《发展权利宣言》迈向40周年,发展权再次成为国际社会的焦点。非洲作为从全球、区域和国家三层架构诠释发展权的最佳范例,恰好生动展示了发展权的不同维度与可能。在全球层面,发展权更多是非洲国家对国际社会提出的政治诉求;在非洲区域和国家层面,发展权更多是一种向本国政府提出的法律诉求,分别侧重于少数群体对发展过程的参与,以及发展进程中经济与社会权利的实现。本文将基于非洲国家在联合国的立场表达和投票行为,非洲区域人权机制下的宪章规定与案例实践,以喀麦隆、乌干达、马拉维、埃塞俄比亚和南非五国的宪法规定与发展规划为基础,运用文本分析、案例分析、数据统计等研究方法,对非洲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层面呈现的发展权三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全球层面:非洲国家对发展权的推动与诉求 作为一项有特定诞生背景的人权,发展权的提出代表了非洲国家和其他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共识,即对摆脱殖民和侵略,不受外部干预和控制地独立发展,以及建立更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全球发展环境的诉求。非洲国家在联合国框架下对发展权理念的构建与持续推动,使发展权逐渐成为国际人权规则与机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成为全球南方国家开拓人权话语权的典范。 (一)发展权的提出 人权与发展本为两个独立的领域,对发展的讨论最初也仅围绕经济发展展开。然而,随着20世纪50、60年代反殖民运动,大量新兴亚非拉国家涌现,这些国家对促进社会发展、人民摆脱贫困的紧迫诉求将人权与发展议题紧密结合,两者关系也得到联合国的承认。195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肯定社会与经济之平衡与协调的发展将促进“人人基本自由与人权之遵守与尊重”。⑨1968年,在伊朗德黑兰举行的首届联合国国际人权大会通过“经济发展与人权问题”决议案,承认人权与经济发展间存在“深切之相互关系”。⑩196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社会进步及发展宣言》明确指出,“社会进步与发展应以尊重人身尊严及价值为基础,且应确保促进人权及社会正义”。(11) 在人权与发展相互融合与促进之际,非洲学者和官员提出“发展权”理念,以表达非洲国家决定自身命运、参与和受益于全球发展的诉求。1967年,在“77国集团”于阿尔及利亚举行的首次部长级会议上,时任塞内加尔外交部长杜杜·蒂亚姆(Doudou Thiam)提出,非洲需要新的国际法,在新的国际法下第三世界应享有发展权。蒂亚姆认为,发展权是一项纠正殖民时期错误的集体性权利,国际法应对此做出回应,以确保所有国家都能得以发展。(12)由此看出,发展权理念在其提出之初,指向的是国家层面的集体诉求,而非以个人或人民为权利主体的传统人权主张。 随着20世纪70年代第三世界国家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推动,发展权获得了更多关注,并被纳入“人权”范畴。1972年,塞内加尔法学家、后任国际法院副院长的卡巴·穆巴耶(Keba Mbaye)在斯特拉斯堡国际人权研究所的演讲中,提出了作为一项人权的发展权,被视为首次从人权意义上提出“发展权”的学者。(13)此后,作为塞内加尔代表,穆巴耶促成了1977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第4(XXXIII)号决议的通过,该决议直接默认“发展权”为一项权利,并要求联合国有关部门就发展权和其他人权的关系等问题展开研究。同时,穆巴耶大力推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的起草与通过,这是首部对发展权进行规定的区域性人权文件,早于联合国《发展权利宣言》的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