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已进入低生育率的时代。①2024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强调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全社会尊重生育、支持生育的良好氛围,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的高质量发展。在老龄化和低生育率的当下,如何通过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适当提高生育水平、逐步优化人口结构、进一步提升人口素质,是我国生育政策的重要使命。 从国际社会的角度观察,当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到一定水平,生育率下降并非罕见现象,提升生育率也相当困难。尽管我们可以通过实证的数据研究一国或一地区不同因素与生育意愿的相关性,并在此基础上讨论和确定生育激励措施,但诸多研究表明,激励的效用相当有限。(李悦心、郭秀云,2025)生育固然具有生理属性,但其并非仅仅是生理行为,生养子女的动机是复杂的、易变的,甚至是矛盾的。影响生育意愿之因素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得激励效应下的刺激—反应假设丧失了真正解释人之生育选择行为的能力。(谢郁,2022,第5、73页) 我们可以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认可基因延续的本能,也可以从经济学角度提出“孩子效用论”,将孩子视为一种“耐用消费品”,(李静,2025)并进而讨论家庭生育行为受收入、教育、生活成本等因素的影响。例如有的学者从传统儒家的角度主张“生生之德”的文化基础,(陈立胜,2025)其中也不乏“养儿防老”的功利主义设定;涂尔干则认为个人主义的兴起是生育水平下降的首要推动力,与“家庭精神的衰落是一体之两面”,基于功利的考虑而减少生育并不是问题的关键。(袁陆仪、肖文明,2025)我们还可以从当地民情和伦理基础观察生育议题,②(郭凤鸣等,2025)发现存在“价值导向型”低生育率与“成本约束型”低生育率的差异、人口问题的公共性与生育行为私事化之间的张力。(李婷等,2025)也可以从个人价值感和幸福感驱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意愿,(张睿、李翼,2025)甚至探讨首胎的主观幸福感偏差对再生育意愿的影响。(Hui-Hsuan Tang & Lan-Ting Huang,2024,pp.111-136) 可以想象,对生育行为的不同理解,将会带来不同的生育政策。“生育是关系到他者生命的实践”,(谢郁,2022,第34页)如果仅仅将生育理解为人口的来源,不仅工具主义的利益刺激—行为反应不一定能有效提升生育率,而且更重要的是,当生育问题转变为国家视域下的人口监测问题,(邵六益,2023)附着在生育上的伦理、社会意义就可能在以政策手段促进生育的过程中被逐步消解。生育并不仅仅是种的延续,还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塑造,生育作为人的生产,其关涉人之为人的根本性与目的性,而非功利性或者工具性。(王新宇,2024)本文认为,与其“激励”生育,不如“支持”生育,而“支持”生育,必须能够从生育本身的阶段性困境出发,理解生育所蕴含的伦理价值,并在此基础上寻找生育支持的基本理念并进行制度构建。 基于这样的理路,本文的论述将不会呈现为一种理念或理论主张的论辩结构,而是先从生育的阶段性“难题”出发,去思考并论证支持生育所必要的基本理念,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与生育政策的发展方向提出一点个人之浅见。 二、“生”与“育”的三重困境 生育当然包含“生”和“育”两个部分,“生”作为“育”之前提,而“育”则为“生”之必然延续。 (一)“母亲”的创生和“母职”的非市场化 生育首先意味着母亲与孩子亲子关系的建立。在霍布斯那里,母亲是孩童最初的主权者,因为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的目的就是保全生命,每一个人对于掌握生杀之权的人必须允诺服从。(周家瑜,2023)女性主义者或许会认为,虽然女性的生育是生物性的现象,但母亲角色是一种历史性和社会建构的产物。部分研究也发现,无论是传统文化还是当下的大众媒体,都不仅向家庭传播育儿知识和育儿建议,也通过关于母亲的媒介信息,影响母亲群体对自身角色的认同和实践。但这样的看法并不完全符合早期母婴关系的建构和“母亲”角色的体认。从经验性直观来说,当“一个女性身为母亲时,包含有新生命的生产和实现自身生命价值的双重体验”。(王新宇,2024)婴儿需要什么才会得到健康的成长,这个问题有不少心理学家做过研究,例如强调陪伴对儿童心理成长的重要性。基于对现实需求的认可,法律中对母婴关系的肯定和合并保护也充分反映了母亲和婴儿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伦理关系。普遍的观点认为,婴儿在三岁之前无法区分自己和母亲分属不同的个体。从孩子的角度来说,他/她的健康成长要求母亲全身心的照顾,并通过照顾中的互动让母亲认识到作为独立个体的孩子独特的个性需求。母亲需要“了解”基本的医学知识,甚至要在日常的互动中“无师自通”地了解一点儿童心理学,在塑造孩子安全感的同时,逐步与孩子分离。这个阶段,是“母亲”这个角色的创生和塑造。在对孩子的精细化照料中,“母亲”这个角色也成长为“专业性极强的职业”以满足婴幼儿的成长期待。(郑扬,2021,第263页) 由此,“母亲”角色的创生必然附随着“女性”自主发展的抑制,生育问题很容易进入女性主义和劳动力中心主义的论域,并可能转变为一种“母职惩罚”现象。(胡敏洁,2023)本质上说,生育对于女性个体是“损己利人”的,(费孝通,2008,第53页)女性作为生育实践的主导者和后果承担者,必须对生育行为保持审慎的态度,这也导致“女性对于生育实践中的自我指涉再审视和生育意义的赋予,比起男性要突出得多”。(谢郁,2022,第36页)当女性作为经济社会的劳动力时,生育行为极有可能遭遇社会结构性的困境。女性作为经济社会的劳动力,其作为“母亲”的生育活动却无法纳入市场评价体系之中,女性的独立自主意识必然与具有高度人身依附性的养育行为产生根本性冲突。(胡敏洁,2023)尤其当现代法律确认儿童最佳利益保护原则时,“母亲”这个角色蕴含了更多的责任与内容,而常见的教育母职化更加放大了母职的焦虑。因此,基于市场化的女性劳动力价值与非市场化的人的生产之间的矛盾,建设普惠式的公共抚育以减少女性负担的生育支持政策经常会被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