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启超先生曾言:“我国法律思想,完全发达,始自法家。”[1]1260然而,从中国传统法思想发展史来看,关于法律的学说,法家既不是首倡者,也不居于主流地位,儒、墨、道等各家都对法有较为系统的思考和旗帜鲜明的主张;在此之后,特别是随着秦“二世而亡”,法家法思想声誉一落千丈,一直处于隐而不彰的状态。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两汉之后,儒家法思想成为官方法律意识形态。近代以来,大规模引入西方法制与法观念,传统主流的儒家法思想体系亦随之解体。学界普遍认为,正是儒家重道德轻法制的法思想主旨导致了中国的贫弱,甚至还重启了儒法之争,重新肯定了法家的“重法”德性。严复认为“居今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除却综核名实,岂有他途可行。贤者试观历史,无论中外古今,其稍获强效,何一非任法者耶?”[2]620 总体来看,儒家思想的确给人以“内重外轻”的印象,即重内在德性修养而轻外在制度建构。然而,历史地看,儒家思想又有一个从“外轻”逐步走向“外重”的过程,即由不太注重外在制度建构转向非常注重外在制度建构。这在17世纪的儒家学者特别是黄宗羲的法哲学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黄宗羲生活在“天崩地解”的时代,明王朝的覆灭激发了他对传统法的系统性反思,并让他深刻认识到了儒家法思想的深层次危机。明王朝的灭亡,给黄宗羲提供了类似于生物解剖学意义上的绝佳样本,让他可以客观、冷峻地审视传统法制文明体的上下里外,进而提出了不同于传统儒家法思想的崭新命题:“有治法而后有治人。” 目前,关于黄宗羲法思想体系的研究,主要围绕“三点”和“一线”展开。所谓“三点”,即“君”“臣”“民”及其之间的关系,涉及的议题主要是“民本”与“民主”之争[3];所谓“一线”,即“公私之辨”这条主线[4]。可以说,“三点”和“一线”都是全面把握黄宗羲法思想的重要切入口。《明夷待访录》中,黄宗羲关于“君”“臣”“民”及其之间关系的观点异常醒目,近乎颠覆性,其“公私之辨”的思想主线也颇为清晰。不同于传统儒家对法的消极性评价和边缘性安置,黄宗羲将法置于思想的中心,予以重点关注和殷切期待,其法思想颇具法哲学的专门性、系统性和严密性。本文认为《明夷待访录》中,除了“三点”和“一线”,还有四条标线,通过对这四条标线的开示及其之间关系的逻辑展开,黄宗羲为政治行为构建了合法性空间,推动传统道德世界向法政世界的转型。 一、“自私自利”:作为底线的初民之法 法哲学要为政治社会确立法治根基,总是回到前政治社会,即使事实上不存在,也要假定一个,否则,法哲学就没有借以构建法治大厦的落脚点、承重面和操作平台。《明夷待访录》开篇就提出了一个重要命题:“有生之初,人各自私也,人各自利也。”[5]1这可谓黄宗羲法哲学的逻辑起点。 将思想的起点设定为人类社会的原初状态,即前政治状态,并认为那是人人“自私自利”的状态,在黄宗羲之前的儒家法思想史上是没有的,反倒类似于18世纪西方自然法学家关于自然状态的描述或设定。黄宗羲身没200年之后,梁启超称之为“中国之卢梭”,他认为“《明夷待访录》之《原君》《原臣》诸篇,几夺卢梭《民约》之席;《原法》以下诸篇,亦厘然有法治之精神”[6]607。 明清易代的时代背景,加之《明夷待访录》法观念的批判性,致使黄宗羲的法哲学长期被埋没。直到近代西方法制与法观念输入后,黄宗羲的法哲学思想才被发掘,并与西方近代以来的法观念与法哲学合流,继而湮没在后者的强势话语之中。如果黄宗羲的法哲学只是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哲学、法观念的简单注脚和佐证,那么,其价值,特别是现实价值便大打折扣,甚至可以说是可有可无。如果按照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哲学标准,黄宗羲的法哲学无论是在体系严密性还是观念鲜明性上都大为逊色。实际上,长期以来学界对《明夷待访录》特别是其“自私自利说”的理解,往往采用“以西解中”“以今注古”的范式。这种理解范式主要围绕两个方面展开和拓展,即人性论和权利论。“黄宗羲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批判和对中国社会民主改革方案的设计,就是以肯定现实的人性和天下人皆有‘各自自私,各自自利’的自然权利为逻辑起点的。”[7]302 从人性论看,学界往往将“自私自利”等同于“利己主义”或“功利主义”,这一点,在日本学者对《明夷待访录》的理解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日本学者对于黄宗羲的‘自私自利说’的解释大多也未超出‘利己主义’的范畴。”[8]153但若真是这样,黄宗羲的“自私自利说”与杨朱的为己之说有何区别?“‘利己主义’在中国思想史上可归入性恶论,如杨朱为己之说,历来为儒家学者所辟。”[9]孟子终其一生都在与杨朱思想作斗争,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性善论的主张。作为儒家学者,黄宗羲对孟子的性善论尤为推崇,曾断言“孟子之言性善,即不可易也”[10]649。“黄宗羲在人性论方面力主‘性善论’,没有丝毫的动摇,所以,把《明夷待访录》的‘自私自利说’解释成具有浓厚‘性恶论’色彩的‘利己主义’,与他关于人性论的总体看法是不相符合的。”[8]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