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人观念中天然带有“法医学”标签的《洗冤录》命案检验知识,其形态与作用机理实则依违于案例和经验之间。《洗冤录》是基于个案的经验总结,当疑难案件中既有经验不敷应对,突破其桎梏就成为必然,这些案例也会随之作为新的载体拓展既有经验或细化参考标准,直到更新的疑案出现。同时以清代为例,如此形成的《洗冤录》还会被视为命案的“理想模型”而在审转中作为参照物被审视,借以发现前审的潜在错误,进而实现对司法行为的监控。这与律例等成文法的生成、流变乃至整个传统法制的运作遵循着相似的逻辑。
考诸此类“案例故事型”文本可见,它们展示的检验手段往往受到个案情形的制约。文例③中至少还能概括出“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这种规律性认识,④就更是承审官就事揣摩的结果。而这种制约体现在,通过检验获取的信息及其对查明事实的帮助较为有限,必须更多结合赃物、口供等其他证据,即④所谓“当究甲之元情,须有赃证,以观此验万无失一”。考诸其他类似文本,情况亦大致相同。总之它们针对的是常规验法可能不敷使用的例外情形,必须在特定的案情背景下才有参考价值。正如④中单凭尸身样貌并不能直接推出乙是被甲谋害,脱离具体案情和证据,这些说法可能难以成立。或许因其特殊,宋慈无意也无法作过多剪裁,而是保留其案例特征,以补常规文本所未备。 这类案例多数置于“疑难杂说”条,可见其主要作为特殊情形下对常规文本的增补和细化而出现。继续拓展考察对象,一方面,即使宋慈笔下倾向知识归纳的常规文本,此前可能也曾以案例形式传世,比如有些可能来自《疑狱集》《折狱龟鉴》等书中的案例故事,亦有学者认可《洗冤集录》对这类书的承袭。⑨这类书中的故事虽不见得是真正的司法案例,但作为曾经发生,甚至反复出现的个案,本文仍将其纳入该范畴予以考察。如其中的“张举烧猪”之于《集录》“凡生前被火烧死者,其尸口鼻内有烟灰”;⑩“庄遵疑哭”之于“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如男子须看顶心,恐有平头钉”等说。(11)另如强调应比对伤痕与凶器尺寸的“余良肱辨刀”、据伤痕形态区别左右手行凶的“钱惟济给食”等,《集录》中有所体现者俯拾即是。(12)即便不存在直接关联,亦说明这些知识在当时借助某些渠道存在辗转继受。甚至真要追溯起来,或可及于更久远的年代——考诸先秦时期的部分案例,其检验情形和知识归纳与后世已相当接近。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保存有一篇题为“经死”的文书,其前半部分是一起自缢案件的现场检验报告,对尸身所处位置、生活反应(特别是缢痕样貌,缢索长短、粗细及悬吊、绕颈情况)等要素的关注与《集录》几无二致。随后附有一则明显是由此案例概括而成的通用验法,虽详尽程度有差,但基本也能在《集录》中找到近似表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