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中国法律的架构是围绕“家”展开的。①在传统社会中,家不仅是基本的生产和生活组织,也是国家治理的基本单元,家产制则构成了家族制度的经济基础。家产制这一概念最早由日本学者中田薰在20世纪20年代提出,经由仁井田陞、滋贺秀三等日本学者的阐释及我国学者的引介、争论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学界普遍认为,家产制是一种以财产维持家之存在与延续的制度,家产被视为家庭公共产业。②该制度遵循同居共财原则,家产由父系家长支配管理,诸子仅在家产分割时方可获得财产份额。至今,家产制叙事依然是法律史学界最具影响力的分析范式之一,为理解传统中国社会的家、财产等问题提供了基本理论框架。 在以家和家产制为认识起点的学术视野下,学界大多对个人财产持否定态度,认为不存在个人财产,或者虽承认存在少量财产由个人支配或专有现象,③但“财产行为只有以家的名义才能成立或展开,而一切以个人名义的财产处分行为都是可争议的”,进而认为,“如果我们一定要讨论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那么,一切讨论都必须以‘家’这个概念作为起点,而不是个人”。④但近年来,随着少数学者注意到宋代“自置财产”法令及个人之私的存在,⑤以及学界对女性财产展开了更为深入的研究⑥,一系列重要问题逐渐浮现:传统中国社会在家产制主导之下,是否存在个人财产的空间?当时的财产秩序是否呈现为一元的家产制?本文试图从立法、习惯及司法审判出发,探讨古代个人财产的存在空间及多元财产格局存在的可能性,并以此为线索对家产制部分理论进行重塑。 一、中国传统家产制叙事的形成及局限 家产制叙事的理论体系不仅契合了唐宋至清末的主要家庭生活和财产状况,而且与儒家伦理和官方表达高度一致,但其理论方法和形成路径深受西方法学研究范式的影响,并将个人财产排除在其理论框架之外,导致这一经典叙事在面对复杂多元的传统中国社会财产状况时,呈现出明显的解释张力与局限。 (一)学术脉络与理论来源 20世纪20年代,日本学者中田薰针对中国唐宋时期的财产制度提出并系统阐述了“家族共产制”概念。仁井田陞继承其观点,将家族共产制置于经济史和社会史的研究框架下进一步阐发。其后,滋贺秀三在与前人论辩和批评的基础上,发展了两位学者的观点,将家产和同居共财置于法学理论和视野下进行解读,最终形成一套高度凝练、体系完整的家产制理论。⑦这一理论经翻译引介被我国学界承袭,进一步扩大了其影响,这既得益于其本身成熟的学术体系,亦与戴炎辉、俞江等学者同日本学界就同居共财、分家等问题展开的法律论辩密切相关。⑧此外,瞿同祖、费孝通等学者的研究从传统社会的“家本位”出发,对家产制理论亦产生较大影响。费孝通的差序格局理论从社会学角度解释了共财观念的社会基础,瞿同祖从法律社会学视角出发,对家族主义和财产制的关系进行深入剖析,为家产制理论提供了多元的方法论视角。⑨ 以滋贺秀三为代表的中日学者构建的家产制经典叙事,以其强大的解释力,成功塑造了学界对中国传统财产秩序的核心认知,其理论贡献在于系统解释了传统中国社会长期存在的同居共爨现象,并借助法学方法对其进行了规范性阐释。马克斯·韦伯的理想型方法是其构建家产制的重要工具。他们也从法典、儒家经典中提炼出与之相符合的家产制理想模型。从儒家主流思想来看,“齐家”是实现治国平天下的必然路径,家产制是凝聚家族、维系社会伦理和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经济制度。《礼记·曲礼上》强调:“不有私财”;《礼记·内则》说:“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⑩在儒家文化传统中,个人不得蓄积私财、家产须由家长统一管理的观念源远流长,为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提供了文化理据。 (二)基本观点与解释困境 家产制理论发展至今,学界就其核心内涵形成了诸多基本共识。一般认为,家产制并不以个人和个人权利为基础,而是以家的整体性为基础的一种制度安排。第一,所有家庭成员的劳动所得和必要支出均以家为计算单位,产生的积蓄为全体成员的共同资产即家产。仁井田陞认为:“祖先传下来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是用于维持全体家族成员共同生活的财产,都是作为家产的组成部分。家族成员自己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也被纳入家产之内,为了家族的共同目的而支用。”(11)滋贺秀三持大体相同的看法。第二,财产处分权归于家长,卑幼无处分权。中田薰认为,直系尊长基于对子孙的教令权具有对家庭财产的处分权。(12)这一观点得到仁井田陞、戴炎辉的认同。滋贺秀三认为父亲拥有家产处分权是再当然不过的事情,并认为这种处分权是基于家长对家产的所有权。(13)俞江则主张家长的处分权受到“家”这一主体的限制。(14)无论他们认为家长的处分权是否完整,在卑幼无处分权这一点上是一致的。第三,家产分割贯彻均分主义。家产分割即分家,是原有的家结束同居共财,分立为以父和子为首的几个家庭的过程。分家的过程贯彻诸子均分原则。如仁井田陞所言:“中国的家产均分主义,自古以来,大凡可分之物,原则上都要算入总财产中,一一加以均分。”(15)分家前,诸子对家产仅有期待权。(16)第四,承认特有财产,否认个人财产。上述学者均承认在家产制中存在妇女妆奁、官俸、随军财产等财产形式,但将其视为家产制的例外和“少量的现象”,并不承认其为个人财产。(17) 在这些共识之外,学界关于家产制的叙事也存在诸多分歧,主要集中于同居共财的法律属性和财产归属。中田薰、仁井田陞、戴炎辉等认为,父亲和诸子是家产的平等所有者,相当于现代民法的共有关系;滋贺秀三基于父子一体的观念认为,儿子的人格被父亲吸收,父亲为家产的单独所有者;俞江在批判滋贺秀三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家产不是共有的,而是归属于整体性的家。(18)基于财产的不同权利归属,也产生了家长处分权是基于教令权还是所有权的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