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有关数字权力(digital power)的讨论成为中外学界讨论的热点议题。①所谓数字权力,指的是数字平台所拥有的各类内容管理权力、市场竞争权力与影响用户的权力。数字权力的兴起常常与平台、数据或算法密切相关,因此这类权力常常也被称为平台权力(platform power)、数据权力(data power)或算法权力(algorithm power)。在性质上,数字平台被认为打破了传统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区分,已经成为国家、社会之外的第三主体。② 针对数字平台的规制也已经存在多重回应方案。有关立法与研究认为,对于数字平台的公法性权力,应当比照公权力主体对其规制。例如,对数字平台的规则制定进行准立法备案审查,对其执法过程引入准行政正当程序,对其纠纷建立准司法救济机制;③对于其市场垄断型权力,法律应将数字平台视为天然垄断或类似公共设施、公共承运人、基础设施,或者全方位地升级平台反垄断措施;④对于其用户操控型权力,法律则应当全方位制定与实施各类倾斜性法律制度,以实现对用户个人信息权利、消费者权利、劳动者权利的保护。⑤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数字权力提出了一个关键性问题:法律是否应当全方位地限制进而消解数字权力,以实现更为平等的数字秩序? 数字权力这一概念对于描述数字平台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但笼统地谈论数字权力和对数字权力进行限制,容易忽略法律应对权力的多维制度框架。平台、数据与算法的发展当然强化了数字平台的权力,但权力既可能带来问题,也可能成为解决问题的方案。法律制度无法也不应该简单地限制或消解数字权力。回应数字权力,法律应当跳出概念思维所造成的混淆与泥潭,在多维部门法制度工具的框架内对其进行分析与规制。 本文将首先描述数字权力兴起所带来的影响及原因;然后阐述对数字平台进行规制的三种方案,即纵向性的准公权力规制、横向性的市场竞争规制以及倾斜性的用户操控规制,并反思并分析这些方案的合理性及存在的重重困境;随后指出,法律需要超越对数字权力的简单约束,以及避免从孤立性与即时性的视角看待数字权力,转而采取制度分析与关系性、历时性的视角;接着从数字平台的内容管理、市场竞争、用户影响这三种典型场景出发,分析法律应对数字权力的方案;最后指出数字权力应当在多维部门法制度框架中进行分析与思考。为了行文便利起见,本文将平台权力、数据权力、算法权力统称为数字权力,同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 一、数字权力的兴起 数字平台与传统企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影响力不局限于某些有限的主体,而是对个人、平台内企业、社会、国家均产生了重大影响,对原先国家与社会的二元结构产生了重大挑战。数字平台的这种影响与平台网络效应、数据预测能力、算法执法能力密切相关。 (一)数字权力的表现形式 数字平台的数字权力影响是全方位的。首先,数字平台在很多场景中对个人具有支配性影响。数字平台作为商家,当其对用户进行个性化推荐、个性化定价乃至进行“大数据杀熟”,就可能影响这些主体的消费者权利。⑥数字平台作为用工主体,当其利用算法进行派单考核、用工管理,就可能影响滴滴司机、外卖小哥等主体的劳动者权利。⑦数字平台作为信息处理者,当其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利用,就可能影响这些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数字平台作为内容管理者,当其删除用户内容、封禁用户账号,对用户进行区别对待,就可能影响这些网络用户的言论表达权利。而在这些影响用户消费者权利、劳动者权利、个人信息权益、言论表达权利的情形中,用户的替代性选择都可能受到限制。⑧在某些领域可能仅存在一个或几个数字平台,而且用户对这些平台高度依赖,可能不太愿意转向其他平台。 其次,数字平台对平台内外商家也有很强的控制力。对于平台内商家,数字平台可能对其收取费用,如对平台内商家的收入与利润收取提成费、管理费用、交易费。数字平台也可能制定单方管理规则,对违反平台管理规则的商家进行处罚。⑨数字平台可能进行自我优待,如很多电商平台在其页面优先推荐自营类的商品或服务。数字平台还可能要求平台内的商家进行“二选一”,要求商家一旦进驻某一平台,就不得在其他平台上进行活动。对于平台外商家,平台也可能通过另类竞争而产生影响。例如,网约车平台曾经一度与出租车公司进行竞争,但由于网约车平台在车辆准入、司机考核等方面的不同标准,出租车公司很难与其进行竞争,如今的出租车公司已经不得已接入网约车系统。在更早之前,互联网企业与传统电信企业的通信竞争也是如此,WhatsApp、Skype、微信等互联网企业通过OTT(Over the Top)服务,在短信、语音通话等领域确立了针对传统电信服务商的竞争优势。当数字平台企业取得绝对竞争优势,其庞大的体量与影响力就可能产生市场力量或市场权力(market power)。⑩ 最后,数字平台对社会关系、公众舆论与国家治理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11)就社会关系而言,数字平台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社会交往、工作学习的关系。例如,微信等社交软件使得人们工作与交往的关系与传统社会非常不同,上班与下班的界限变得非常模糊;微信朋友圈的点赞模式和内容可见模式使得人们的社交模式不同于以往。就公众舆论与国家治理而言,平台基于数据与算法的内容推荐使得公共空间的舆论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新闻内容算法个性化推荐模式下,公众可能受困于信息茧房,不断接受同质性信息,从而不利于公共舆论的良性讨论、发挥审议民主的长处。(12)公众的言论表达权利和表达模式也可能受制于平台,平台的算法可能决定公众的哪些声音被听到。(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