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以“倡导”“提倡”“鼓励”“支持”等为规范词的倡导型规范广泛分布于我国宪法、经济法、社会法等部门法,这类规范以引导性、激励性为特征,在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正向作用。①然而,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中,倡导型规范的系统性定位仍处于一种相对模糊的状态,导致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出现混乱。第一,倡导型规范的权利义务属性不清,行为指引功能弱化。有观点认为倡导型规范词属授权表达方式,将授权性规则界定为“规定人们有权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认为授权性规则包括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两类;②或直接主张倡导型规范在内的规范形式可用以确认公民个体的发展权利。③反对观点认为倡导型规范的一种实施方式是“提倡成为义务”,④这模糊了倡导与“应当”“禁止”之间的界限,直接导致被规范者难以准确预测行为后果。第二,倡导型规范的体系性位置不明,倡导型规范与应当型规范、可以型规范以及禁止型规范间的关系亟待厘清,如为避免法体系内容前后矛盾,理论中将部分应当型规范解释为倡导型规范,被解释为“倡导”的“应当”和立法文本中的“倡导”不同,二者并立并存加重了规范类型识别的负担,引发法体系内部各规范间关系及规范适用的混乱。⑤法律规范词决定或规范着行为的具体方向,对规范整体意义及其规范性指向的确立起决定性作用,⑥对倡导型规范词进行学理分析是理清前述混乱的一个方向。据此,本文基于倡导型规范在我国立法和司法适用中的特点,结合规范词研究的既有成果从学理上分析倡导型规范词,以期助益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 一、法律规范词和规范目的的关系 (一)法律规范旨在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来调整行为 法律是人为制定的行为规范体系,旨在通过设定权利义务规范行为,控制、引导、计划我们的生活,实现对社会的控制。⑦一方面,法律调整外在行为而非内在思想,“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法律在处置我时所应依据的唯一的东西,因为我的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⑧另一方面,法律对行为的调整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实现。作为根据权利义务界定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通过设定权利允许为某行为,通过设定义务命令或禁止为某行为,确定行为的边界,进行行为的指引、预测、评价等,将法律规定的行为准则转变为社会现实。 (二)法律规范词是表达权利义务和行为具体方向的关键词汇 法律规范命题是法律规范的语言载体,法律规范命题逻辑结构是法律规范的逻辑表达形式。作为法律规范命题逻辑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规范词是判断规范授权还是设定义务的关键,也是判断和预测法律对被规范者行为要求的关键。第一,法律规范词是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的核心表达。基于规范词和特定内容的相对固定联系,如命令常和规范词“应当”一同出现、规范词“可以”常存在于授权规范中,而以“应当”表达“义务”、“可以”表达授权,即将规范词作为特定法律内容的代称。第二,法律规范词帮助确定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向及预测可能的法律后果。一方面,法律对行为具体方向的确定和法律规范词的选择相符合,如选择“应当”为规范词,意味着法律通过设定义务的方式希望被规范者为相关行为而非不为相关行为;如选择“可以”为规范词,意味着法律通过授权的方式,将是否为相关行为的决定权交由被规范者。另一方面,法律规范词帮助预测可能的法律后果。如规范词“应当”是一种义务表达,违反应当型规范产生一般否定评价或法律责任等否定性法律后果。又如规范词“可以”作为授权表达的重要方式,其指向的私权利可被放弃,违反私权利领域中的可以型规范不产生否定式法律后果;公权力领域如刑法中的规范词“可以”被认为是硬主软次、刚主弹次、具有明显倾向的选择性的规定,因而“可以”指向的公权力不可被随意放弃,违反公权力领域中的可以型规范可能产生否定式法律后果。⑨如《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执行刑期的限制假释。该条虽以“可以”作为规范词,但在满足法定条件时,人民法院不能依其意志随意决定不假释。据此,经由法律规范词,被规范者可以恰当理解法律这种根据权利义务界定的行为准则;对规范的恰当理解是适用规范的前提,有利于规范发挥正向功能。 (三)倡导型规范词是确定倡导型规范行为调整特点的关键词汇 法律规范词是确定法律规范权利义务指向和行为具体方向的关键,对法律规范词的学理分析有益于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具体到倡导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对倡导型规范词的学理分析,是确定倡导型规范权利义务指向和行为具体方向的关键,能够帮助理解倡导型规范属于授权规范还是义务规范、法律借助倡导型规范向被规范者提出何种行为要求,及倡导型规范在司法裁判中的作用,据此确定倡导型规范在法律规范体系中的位置及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