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只要是一般的人类实践,其背后总是存在相关的理论,法律实践也不例外。一种以刑法为主轴,具体表现为行刑交叉和民刑交叉的法律实践,近来引起广泛关注。“法秩序统一”这个源自德语的词汇所代表的一整套看法,正是它背后的法律理论。由于实践受其背后理论决定,如果该理论是错误的,实践的基本面貌和未来走向都必须被改写。本文即用来验证“法秩序统一”的理论,最终的结论将是这套理论是错误的。 法秩序统一并非毫无来由的虚空想象。尽管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法律仍需被看作是一个真正的整体。由于正好可用来描述作为真正整体的法律,“法秩序统一”有着强大的直观吸引力。但它绝非唯一选项,此外还可使用“体系性”这样似乎空洞的表达,①或使用以单一价值来塑造的“法律帝国”来描述。②更关键的是,以刑法为主轴的行刑、民刑交叉之法律实践,其所蕴含的“法秩序统一”,其实是一种以“一般违法”为核心的系统主张。如果它就是对作为整体之法律的最佳描述,这等于承认所有部门法都是以违法为核心的。如果说刑法必然且也只能如此,但宪法、民法和行政法也会如此吗?法律又该作何理解? 一、从违法到法秩序统一 (一)违法与察觉法律的存在 只要人类社会存在法律,它就必须被看作是极端重要的,即法律是最重要的制度体系。③既然如此,法律需要让生活在其下的人们,能时刻感受到它的存在,这集中体现在法律的“公布”上:法律必须以某种昭示天下的方式,让人们知晓其存在、知悉其内容。“公布”由此成为法律生效的前提,而生效则意味着人们的行动自此开始受到法律的管辖、约束、评价和指引,这将严重影响他们的规范处境。公布如此重要,以至于它不只是法律的要求,而且还是“法治”的必备成分。 但仅有公布仍然不够。由于数量的爆炸,人们已对法律目不暇接,很难准确知晓法律的存在及其内容如何;尚有相当多距离日常生活较远的专业性法律,人们缺乏充足的关注动机。因此,人们体察法律的日常方式主要是实践性的,法律在大多时候都能真实地发挥作用,大部分人们在多数时刻遵守法律,大部分的违法行为都能被有效追究。即便自身并未卷入其中,甚至与这些实践有相当的时空距离,人们仍可依凭实践感受法律的存在。 如果说实践中的守法行为大多是沉默的,自然融入日常生活的运转之中,很少被他人主动察觉;但违法行为却相当醒目,周遭人们很容易发现它们的存在。如果这还变成一定程度的公共事件,将会引来更多的注目,当然也使得其中的法律受到普遍关注。这表明,相较于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更有助于人们体察法律的存在。换言之,违法行为以显著且鲜明的方式告诉人们,法律正在管辖、约束、评价着你们的行为,你们最好主动接受法律的指引,否则将会遭遇生活上的明显不便。 (二)法律的分与合 法律或违法会带来多样的生活不便。其中一些极其严重,导致自由和生命的剥夺,自由和生命正是人类最珍视的事物;④还有一些相对轻微,只会带来金钱损失,或只需作出赔礼道歉等特定行动;另有一些更加轻微,只会使得人们所追求的目标落空,例如举办仪式却没有登记的无效婚姻。此处有个关键争论:如果剥夺生命和自由、金钱损失和赔礼道歉所关联的一定是违法行为,那么未登记所导致的婚姻无效是不是违法行为,却经常伴有不同的理论主张。所以本段的开头,才会使用“法律或违法”的表达。 暂且放过这一点。即使面对前两种确切无疑的违法,一种概念区分的必要性也需尽快提出,否则将会混淆剥夺生命和自由与金钱损失各自所针对的对象,以为对后者所关联的违法行为,同样可施以生命和自由的剥夺,这会导致法律评价的畸轻畸重。甚至,某些原本无需付出金钱代价的行为,有可能面对自由和生命的损失,这更是法律评价的彻底混乱。⑤于是,剥夺生命和自由所针对的违法行为,获得了“犯罪(行为)”的独特称呼;金钱损失等所针对的违法行为,则是“单纯”或“狭义”的违法(行为)。 由于刑法被用来专门针对犯罪行为,单纯的违法行为通常分别归属于民法或行政法。这样一来,尽管法律是个真正的整体,但其中一定得有刑法、民法、行政法的划分。因此,当中国彻底摆脱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传统时,这必须被认为是个绝不可以颠覆的巨大进步。但一个严峻的理论难题随之出现:由于部门法划分带有“封建割据”的鲜明味道,这会危及“法律作为真正之整体”的成立。那么,该怎样描述作为真正整体的法律?它不过就是部门法的简单相加? 此时,法律处在分合两难的境地:为了不混淆违法所引起的诸种不便,就必须对法律做部门法划分;如果必须存在部门法划分,但“法律是否还是真正的整体”立刻疑问重重。有没有一种方式能同时完成这两个貌似冲突的任务?以违法为核心的“法秩序统一”观念适时出现。它首先通过支持某种关于违法与犯罪的特殊看法,在承认二者存在区别的同时,将它们均统摄在广义违法或一般违法之下;然后通过将法律视为以一般违法为核心的规范体系,来实现统合法律的任务。简单说,这是一种以违法为核心的法秩序统一,或统一于违法的法秩序。 二、区别违法与犯罪的日常观念 (一)日常观念与一般违法 当一国只有刑法这一种法律,它也就只存在犯罪这一种违法,此时违法就必然是犯罪,犯罪就必然是违法。当它还有宪法、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违法和犯罪才必须区分。但二者的区别究竟为何?此处有个广受认可的日常观念:违法并不必然是犯罪,但犯罪却必然是违法。这个日常观念深入人心,几乎是包括法律专家在内所有人的共识,但专门负责在不疑处有疑的学者不应轻易放过。以上已同时提到两种违法:一种是将犯罪包含其中的广义违法,⑥另一种是不包括犯罪的狭义或单纯违法,后者同样是广义违法的子项。这就需要思考“违法不必然是犯罪,犯罪必然是违法”中的“违法”,究竟是指哪种违法?以及这会如何影响日常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