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知识体系是一个学科成熟并达到较高水平的标志,因此也是我们当下学术研究应该努力达到的目标。我理解,所谓“自主”,不是标新立异,不是故作惊人之语,它是学术具有原创性的标志,是真正的学术研究最重要的特性。就目前我国文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而言,构建自主知识体系显然是一项非常重要,同时也极为艰巨的任务。在此,我想就这个问题谈几点浅陋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 一、文学理论存在的合法性问题 在讨论文学理论研究构建自主知识体系之前,我们有必要先谈一谈文学理论存在的合法性问题。近年来,在世界范围内,人文学术存在的合法性受到了质疑:据说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文学科经费被削减,规模被压缩,有些学科甚至干脆被取消了。文学理论是最典型的人文学术,自然是首当其冲。在文学研究领域早就流传着一种说法:文学艺术作品尚有必要存在,因为可以供人娱乐欣赏,而对文学艺术的研究和批评就大可不必存在了,因为没有任何用处,这听上去似乎有几分道理。在当今世界,实用主义在政治、经济乃至文化各个领域都日益盛行,而具有浪漫色彩和超越性的理想主义精神则变得日渐萎靡。在此背景下,文学研究的处境显得越来越尴尬了。尽管后现代主义思潮已经过去几十年,但对“宏大叙事”的警惕却似乎已经深入人心,这当然不是坏事。然而却有矫枉过正者,将一切与实际需求没有直接关联的思想观念都一律视为多余。人类社会的乌托邦精神几乎消失殆尽了,这就必然导致人文学术的困境。 然而,无论境遇如何艰难,人文学术本身总要找到自己存在的合法性,否则便无以自处。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与回答,或许是每一位人文学术研究者在从事自己的专业研究之前都首先要做的事情。那么,我们究竟为什么需要像文学理论这样看上去没有用处的人文学术呢?显然这是一个需要论证的大问题。马克思曾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就是说,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来说是对象。”①这就是说,意识乃是人区别于动物的根本属性。意识是人类在与世界构成各种关系的过程中产生的把握世界的能力。当意识把人自身当作认识、理解和反思的对象时,通常被称为“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正是人文学术产生和存在的主体依据,由于“自我意识”与意识一样也是人类根本属性,因此它也是人文学术存在合法性的根本依据。 “认识你自己”是西方哲学史上关于自我意识最具代表性的表述之一。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核心概念之一也是“自我意识”,是指意识对自身的认识与反思。而作为现代人文科学的倡导者和奠基者,狄尔泰所理解的“人文科学”(“精神科学”)正是以人类自我意识为核心的。他说:“人们对待这些作为一个整体而与自然科学有所不同的学科的实践活动,植根于人类的自我意识所具有的深度和总体性之中。”②在他看来,自我意识不同于意识,它是以生命体验为基本方式的。他说:“如果我们仅仅根据感知和认识来考虑人类,那么,它对于我们来说就会纯粹作为某种物理事实而存在,因而我们就只能根据自然科学来对它加以说明。但是,只要人们体验人类的各种状态、对他们的体验加以表达,并且对这些表达进行理解,人类就会变成精神科学的主题。”③他又说:“只有当一个学科的主题,变成了我们可以通过这种建立在生命、表达和理解之间的联系之上的程序而加以理解的东西的时候,这个学科才会属于精神科学的范围。”④这就意味着,对自身生命状态的体验与理解既是人文学术的基本任务,也是其合法性之所在。 那么具体来说,人文学术是如何实现这种人类的自我意识呢?考之古今中外,概而言之,人文学术不外乎两件事:“记事”和“说理”。记忆是人的天性,“记事”是记忆的延续。一个人总是能够记住许多过往的人和事,其中许多内容并不是他自觉记住的,而是无法忘掉,其选择的权力常常是在无意识之中。一个族群、一个社会,同样会记住许多过往的人和事。无论是好事还是坏事,其选择的权力是在“社会意识形态”或“集体无意识”之中,记住的方式则是“记事”——或口传,或书写。正是由于“记事”从根本上说是出于人的天性,所以尽管各种史书已经汗牛充栋,人们还是在不断进行着历史书写。“说理”同样是人的天性。无论是对外在世界的理解,还是对自身存在的反思,意识和自我意识的话语形态都呈现为“一番道理”,这就是“说理”。所谓“道理”,说到底也是一种逻辑关系,例如因果关系、转折关系、类比关系等等,是存在于事物或概念之间的某种联系。把这种联系说清楚,让人们知道前因后果,或者之所以如此、应该如此的理由,这便是“说理”,即讲道理。因此,当“记事”和“说理”被规范化、系统化之后,就形成了各种以“史”和“论”命名的学术门类。这就意味着,人文学术的存在是有必然性的,就像人的记忆和反思能力具有必然性一样,根本不需要什么特别的理由,尤其是不需要那种实用主义的理由。 由于“说理”和“记事”乃是人类自我意识的主要话语形态,都基于人的天性,因此二者可以说是人文学术的基本价值,可简称为“人文价值”。之所以是一种价值,主要不在于其具有某种具体的实用功能,而在于它是人性的自然呈现,是人的自我实现。凡是人文学术,都必然具有这种价值,因而它又是一种“元价值”。一切人文学术存在的合法性,均来自于这种“人文价值”或“元价值”。文学理论也是如此。至于人文学术的其他功能,例如,历史书写可以影响政治家的治国之道,文学理论可以影响文学创作或读者欣赏,等等,都是在“基本价值”或“元价值”基础之上的派生价值,它们可能有,也可能没有,都不足以成为人文学术合法性的依据。 当然,人文学术毕竟是严肃的学术研究,不是日常生活的一般经验,因此需要规范化。其“记事”不能像居家过日子一样记流水账,其“说理”也不能“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学术规范是某个学术共同体在相当长的时期里酝酿而成的,不是一两个权威人物制定的。符合规范的“记事”和“说理”,才算是真正的学术。一个人如果失去记忆,那是很可怕的事情,同样,一个族群、社会或者国家,如果没有对历史的记载,那同样是可怕的事情;一个人,如果对其生活的世界或者自身经历没有建立起一个内在逻辑一致的理解框架,那他就可能会出现心理危机;同样,一个族群、社会或者国家,如果没有对世界和其自身形成符合逻辑的理解,那也将是很成问题的。也就是说,如果一定要说人文学术有什么用处,那么它的用处就在这“记事”和“说理”四个字里。文学研究同样是如此。文学研究在研究体系构成上,主要包括文学史和文学理论两大部分。文学史以“记事”为主,“说理”为辅;文学理论以“说理”为主,“记事”为辅。因此,文学史的合法性主要在于其“记事”的功能,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就主要在于其“说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