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降低乡村债务风险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前提。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过程中,合理适度的负债在支撑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然而,过高的甚至超过村集体偿债能力的负债,也会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道路上的绊脚石。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发布的《中国农村政策与改革统计年报》的数据表明,截至2023年底,村级债务总额为2.39万亿元,村均负债为450.4万元①。较大规模的村级债务引起了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李志平和田小坤(2024)指出,逐渐积累的村级债务,已经显著影响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功能发挥,并增加了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脆弱性。2023年,民盟中央也针对村级债务存量较大这一问题,提交了《关于开展“小村大债”综合治理 助推乡村振兴的提案》。202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严控新增村级债务。”②据此,如何在同时考虑债务规模与偿债资源约束的基础上反映乡村债务风险,并评估相关改革举措在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方面的成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作为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已成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抓手(孙淑惠等,2024)。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化。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③,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看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经历了由试点到全面推开的过程,围绕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三个方面内容来展开,旨在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通常而言,更加完善的集体产权制度,将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经济层面和治理层面的多重收益,因此,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实现降低乡村债务风险这一治理目标,仍需在经验层面加以检验。 现有研究在揭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与乡村债务风险之间的关联方面仍存在不足。一类研究主要关注乡村负债本身,侧重于刻画村级债务的规模和特征、分析税费改革前后不同时期债务产生的原因(黄岩和李欣茹,2021;周静毅,2023;戴子钦等,2025),讨论债务化解的整体思路(陈洁等,2006)以及利用土地资源(狄金华和曾建丰,2018)、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任子俊和李庭,2011)等具体化债方式。鲜有研究在同时考虑村级债务规模和偿债资源的情况下讨论乡村债务风险。潘泽江和苏亚民(2010)在债务规模基础上计算了村集体债务余额占村级经济总收入的比重等指标,用以衡量村集体的偿债压力,反映乡村债务风险,但该研究主要侧重于刻画民族地区债务风险现状。另一类研究主要讨论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县域城乡收入差距和经济发展(罗明忠和魏滨辉,2022;彭凌志和赵敏娟,2024)、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芦千文和杨艺武,2022;胡凌啸等,2024),以及对农民收入和幸福感(黎智洪和唐皓天,2023;刘泽琦等,2024)三个层面的影响,忽视了其对乡村债务风险的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各地逐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看作一项准自然实验,利用农业农村部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2011-2021年村庄层面的调查数据,采用渐进双重差分法,考察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能否降低乡村债务风险。区别于以往的研究,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基于全国范围的村庄多期面板数据,从债务规模与偿债资源约束的统一视角出发构造乡村债务风险的度量指标,并在稳健性检验中采用替代指标进行验证,从而为乡村债务风险研究提供可操作的测度思路。第二,在既有文献主要关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与乡村治理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检验该改革在债务风险防范和化解方面是否能够实现治理目标,从而拓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政策绩效评估的研究视角。第三,本文从债务规模和偿债资源约束两个方面系统分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降低乡村债务风险的影响路径,揭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降低乡村债务风险的作用机理,为理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债务治理效应提供经验证据。 二、政策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 在长期运行中,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在实践层面呈现产权关系模糊、要素流动受限等特征,与市场经济体制所要求的“产权结构清晰”“要素自由流动”等原则存在一定不相适应之处。在此背景下,为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流失或被平调,避免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利益,客观上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克服传统产权制度中产权虚置的弊端,着力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主体模糊、决策机制不规范、监督约束不足以及分配随意等问题,实现产权关系清晰并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落实到具体成员,从而更有力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共同利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是在这一现实需求下,对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关系进行重新界定的重要制度安排,旨在建立产权清晰的集体产权制度,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经营和管理集体资产,激活农村闲置的集体资源要素,释放农村经济发展潜力。《国务院关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情况的报告》指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党中央推出的一项重要改革,对推动农村改革发展、完善农村治理、保障农民权益、探索形成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④。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部门不仅出台了具有前瞻性和指导性的政策文件,而且有序推进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早在2007年,《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任务要求。2014年,审议通过的《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正式启动。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扩面的要求,自2015年开始,中国先后组织开展四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并覆盖到全国80%左右的县(市、区)。2020年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并扩大到所有涉农县(市、区)⑤。在具体推进过程中,各试点地区按照2016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总体要求,从全面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由点及面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因地制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三个方面,稳步推进该项改革。在这一过程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即在清产核资和规范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全面摸清集体资产家底,明确产权归属,有效防止集体资产被平调或侵占,为后续的举措筑牢制度根基;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环节,通过聚焦集体资产中具有较高市场价值的经营性资产,实施产权重构激发发展动能,并通过确权到户解决传统农村集体经济中产权虚置的问题,使成员由名义上的所有者转变为具有明确权能的实际股东;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则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旨在通过多元化经营模式推动集体资产得到有效利用,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