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推动共同富裕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民增收。新时代农民收入进入关键转折期,呈现出阶段性的新特征和新问题。第一,农民收入增速稳中趋降,持续稳定增长的内在动力和后劲略显不足。受全球经济增长乏力和我国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农民收入在增速上进入下降通道,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从2010年的11.40%下降到2024年的6.30%。第二,农民赖以增收的家庭经营和非农工资收入贡献减弱,财产性收入贡献不足。2010~2024年,农民家庭经营净收入和非农工资收入贡献率分别从37.10%和47.20%下降到33.93%和42.39%;而本应成为新增收点的财产性收入增长不稳定、增速低,2024年农民财产性收入只有580元,仅占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1%,远低于全国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3435元和8.31%的比例,更远低于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5455元和10.07%的比例①。第三,农民在低收入群体中占比较高,很难改变大部分人为低收入人群的格局。当前我国低收入人群接近9亿,占总人口的60%以上,而农村人口占低收入人群的比重高达90%,加之实现共同富裕的核心在于扩大中等收入人群规模(扩中)以及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水平(提低),“扩中提低”又依赖农民增收这一支点,从而农民增收通常被认为是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条件和重要保障(李实、朱梦冰,2022;史新杰等,2022)。 化解农民增收难题、激发农民增收内在动力的着力点在于激活农民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要素,抓手在于有效的农村集体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设置(曲福田,2022)。经济增长和个人收入增加不在于资产的多寡,而在于产权制度的设置,特别是能够有效保护个体切身利益的产权制度(诺斯,1990;德·索托,2000)。我国农村拥有幅员辽阔的土地资源性资产以及累积丰厚的经营性资产,各项资产产权制度的有效供给与适时创新会直接推动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农民收入水平提高。然而,不尽合理的产权设置,约束了农村集体和农民优化配置农村集体资产的能力,致使改革难以取得预期成效。一方面,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非充分界定弱化了农民索取农村集体资产“剩余利益”的“排他能力”,导致农民无法充分地享有剩余利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非充分细分放大了农民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的“行为障碍”,导致农民难以取得相应的处置收益(张浩等,2021)。长期以来,农村土地资源性资产转让受到严格的限制,农村集体和农民难以有效盘活闲置土地资源,也无法公平地享受农村土地的增值收益(钱忠好、牟燕,2020);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模糊在集体所有的共有产权内,不仅无法使农民公平分享农村集体资产的分红收益,而且因管理者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张衡、穆月英,2023)。另一方面,不相协调的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削弱了产权制度间的“比较优势”,增加了产权制度间的摩擦和冲突,不仅导致各产权制度难以释放其正常的经济绩效而产生制度的挤出效应,而且增加了产权制度体系的运行成本,削弱了整体经济效应。在农村土地三项产权制度改革中,单兵突进的土地产权制度因缺乏互补产权制度支撑而难以有效实施,因各土地产权制度相互掣肘而降低土地利用的公平和效率(唐健等,2021)。此外,农村集体不同属性的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制度在独立推进过程中不仅因缺乏彼此的相互支撑导致集体土地资源闲置与低效利用,集体经营性资产空缺偏弱,而且因集体难以统筹利用资源资产而导致集体经济发展方式单一以及各产权主体凝聚力薄弱,陷入集体有资源无收益,农民有权利无利益的困境(杨慧莲等,2018;严金明等,2018),难以连通城乡要素流通机制和价值增值机制,无法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要求的“着力健全要素保障和优化配置体制机制”,不利于农民收入增长。 我国有序推进土地资源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界定与细分改革,逐渐形成了多项产权制度共进的改革格局,且不断尝试从制度层面打破城乡分割的二元制度对土地、劳动、资产等要素自由流动的梗阻,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制度保障(张红宇,2017)。土地是农村集体最为基本的物质资本,其高效配置是实现农民收入增加以及推动城乡融合发展的必要条件,以土地确权和权能拓展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如以承包地确权和权能拓展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可以激励农户增加农业长期投资,提高农户农业生产收入;可以促进农户家庭土地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提升农业生产效率;还可以提高农户土地抵押贷款的可得性,发挥资本杠杆作用,拓展农户增收边界(周力、沈坤荣,2022)。经营性资产是农村集体另一项极为重要的创收性资产,以股权设置、权能拓展以及产权配置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能够界定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产权,提高其利用效率和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促进农民增收。取消集体股、设置以农龄为主的多元化个人股权结构能够保障农民获得完整公平的集体资产“剩余利益”;股份权能的完善有利于提升集体资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强化农民处置集体资产的能力,充分盘活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相匹配的产权安排能够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高农民股份分红收益(张浩等,2021)。 新时代以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对改革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提出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农村集体各资产产权制度交互影响的联动改革成为实现综合经济绩效的重要维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运用系统观念,明确深化改革发展方向,强调“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整体谋划,加强各项改革关联性、系统性、可行性研究”,深刻揭示了深化改革与坚持系统观念的内在统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加强对改革整体谋划、系统布局,使各方面改革相互配合、协同高效”。基于坚持系统观念,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内的任一产权制度改革均不可能独立存在,一项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效不但取决于自身制度设计的科学性,而且取决于与其他制度间的协调性,特别是城乡融合发展进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新阶段后,深化农村改革各项任务间的关联性加强,内在驱动农村集体各资产产权制度在多个维度上开展制度联合改革(杜志雄,2019)。其中,土地三项产权制度统筹改革既是在“系统观念新思想”指导下对农地制度守正与创新,又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理念的实际应用,实现农民财产权益不断丰富以及农民收入不断增加(陈小君,2023)。一方面,能够促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充分调整,提升各类土地的利用效率,实现“地尽其利、地合其用”,使得农民获取改革的增量收益(严金明等,2018);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平衡权利与利益,打破阻碍城乡融合发展的二元分割格局,实现土地要素在城乡间的合理流动与组合,赋予乡村在城乡要素市场中的平等地位,带动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拓宽农民增收途径(张聪、龙花楼,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