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历经2024年众议院选举与2025年参议院选举,执政党势力在两院相继失去过半数议席,执政运营不稳与内阁短期更迭相互交织。与此同时,“在野党碎片化”态势愈发凸显。甚至可以说,正是因为当前日本存在的“在野党碎片化”现象,作为“两院少数执政党”的自民党,其新任总裁高市早苗才得以在国会首相指名选举中当选。“在野党碎片化”已成为影响日本政局走向的关键变量。 学界关于“在野党碎片化”的前期研究成果大多基于“自民党执政”的视角,把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朝野伯仲”的政党格局和2014年12月众议院选举后“一强多弱”政党格局下的在野党势力描述为“碎片化”,指出其成因在于各在野党间的内部斗争、政策分歧及冷战后新选举制度的实施等,并认为这种“碎片化”有利于自民党维系执政地位。①但事实上,在1955年至1993年自民党连续执政的38年里,第一大在野党社会党一直在在野党势力结构中占据主导地位,并作为革新力量的代表与自民党抗争,从而形成了“保革对立”格局。这意味着该时期基本上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在野党碎片化”。自1996年1月自民党重新执掌政权之后,伴随第一大在野党民主党的成长与发展,日本政党格局的“两大政党化”趋势显著,并于2009年9月在自民党、民主党之间实现了政权交替,故这段时期也不存在“在野党碎片化”。此后,自2012年12月自民党再次执政以来,随着安倍晋三内阁时期“一强多弱”政党格局的形成,丧失执政地位的民主党势力衰退并最终分裂,且多个在野党的整体实力遭受了严重削弱。历经各在野党的分化重组,自2017年众议院选举以来,立宪民主党作为第一大在野党的实力地位得以确立,国民民主党、日本维新会等其他主要在野党势力也逐渐成形。至2025年10月,随着公明党退出执政联盟、日本维新会加入执政联盟,当前日本主要在野党包括立宪民主党、国民民主党、公明党、日本共产党、令和新选组、参政党、社民党、日本保守党等,不仅数量众多,而且实力不均。但这与“一强多弱”政党格局时的情形并不相同,主要表现为在野党势力呈现碎片化的同时,其整体势力也在扩张,甚至前所未有地达到了众参两院过半数的规模。日本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在野党碎片化”态势,且其现实政局影响与理论研究意义均更加突显。 为此,本文拟在借鉴“政党碎片化”相关理论阐释的基础上,提出“在野党碎片化”概念界定的核心要素并构建有效分析框架,以便对2024年10月以来日本“在野党碎片化”的具体表征、内在逻辑及多重影响展开体系性研究。 一、日本“在野党碎片化”的分析框架 学术界关于“政党碎片化”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涉及概念界定、形成促因及复杂影响等议题,而鲜有直接对“在野党碎片化”进行理论阐释的前期研究成果。但是“政党碎片化”作为“在野党碎片化”的上位概念,前者的理论阐释基本上适用于后者。为此,通过借鉴“政党碎片化”的相关理论阐释,可以为日本“在野党碎片化”构建一个有效的分析框架。 首先,日本“在野党碎片化”的概念界定,可从对“政党碎片化”的概念阐释中进行凝练总结。 关于“政党碎片化”的概念内涵,学术界主要是从政党的数量规模、势力结构及政策分歧等维度加以界定的。例如,德国学者奥斯卡·尼德迈尔(Oskar Niedermayer)提出:“‘政党碎片化’是指议会中有效政党的数量超过五个,且不符合‘一党独大’(一个政党在议会中获得绝对多数)或‘两党占优’(两大主要政党的议席总和超过2/3)的情况。”②此处的“有效政党”并非简单地等同于合法注册的政党,而是指那些在议会(尤其是下议院)中获得一定比例议席、具备实际政治影响力的政党。对此,芬兰学者马尔库·拉克索(Markku Laakso)和爱沙尼亚学者莱恩·塔克佩拉(Rein Taagepera)提出了一个计算公式“N=1/∑[.n][,i=1]p[.2][,i]”。其中,N代表有效政党数量,p[,i]代表每个政党在议会中所占席位的比例,当“N>4”时,即意味着高度“政党碎片化”。③另有意大利学者乔瓦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开创性地将政党间的意识形态距离和政策分歧引入对“政党碎片化”的界定,认为在“极端多党制”下政党间的分歧是根本性的、原则性的,难以妥协,符合“政党碎片化”的概念特征。④因此,可以说“政党碎片化”是一个常用的学术概念,在狭义上通常指某一主流政党的分裂与衰弱,而在更广泛的政治学论述中,它多被用以描述政党数量增加、势力结构分散的宏观现象,包含政党体系及“政党格局碎片化”的意思在内。 借鉴上述有关“政党碎片化”的概念阐释,若以日本在野党为具体研究对象,则“在野党碎片化”可以进一步理解为至少包括“数量众多”“势力分散”“存有分歧”三个核心要素。这既是判定在野党是否呈现“碎片化”状态的指标,也构成了分析日本“在野党碎片化”具体表现的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关于在野党的“数量众多”,参照尼德迈尔提出的“有效政党”概念及其数量规模,仅限于在野党范畴,我们亦可提出日本“‘实力在野党’数量规模达到三个以上”这一具体量化指标。所谓的“实力在野党”,可界定为在众议院或参议院中的议员数量达到日本《国会法》第56条规定之提出法律案所需最低人数的政党⑤,即具有单独提出法律案能力的在野党。此外,关于在野党间“存有分歧”,它不仅体现在意识形态与政策主张层面,更应关注由此而导致的“相互间未能开展全面政治实践合作”,即从“政策主张存有分歧”与“实践活动难以联合”两个层面加以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