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作为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的核心,安理会持续面临着改革的压力,而创设附属机构(subsidiary organs)是安理会有效应对改革压力的策略之一。①冷战结束后,“9·11”恐怖袭击事件、非洲国内武装冲突以及气候危机激化武装冲突等非传统安全挑战频发,给安理会带来了改革压力。作为一种制度回应,安理会创设了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简称“反恐委员会”)、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以及气候与安全问题非正式专家组等附属机构。②然而,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却呈现出显著差异。 一般而言,国际组织的制度化水平可以用义务性(obligation)和授权性(delegation)两个维度来衡量。③义务性是指国际组织是否建立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宪法性文件的基础之上,授权性则是指国际组织是否获得了成员国授予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对国际组织的附属机构而言,其义务性来自国际组织的宪法性文件及其通过的相关决议,其授权性来自国际组织“二次授权”的决策权和执行权。 具体来看,反恐委员会属于制度化水平较高的附属机构,其义务性来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理会第1373号决议,④授权性来自安理会授予的较高的决策权和执行权。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工作组属于制度化水平中等的附属机构,其义务性来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安理会第1612号决议,⑤但在授权性上未能获得安理会授予的决策权和执行权。气候与安全问题非正式专家组则属于制度化水平较低的附属机构,其义务性仅来源于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安理会第2020/849号文件,⑥且未能获得任何授权性。 同样是安理会为应对改革压力而创设的附属机构,为什么制度化水平存在显著差异?本文认为,国际组织内的大国一致性以及组织资源可及性共同影响了国际组织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一方面,国际组织内的大国一致性影响了创设附属机构的政治意愿,奠定了国际组织创设附属机构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组织行政机构能够提供的物质性资源和合法性资源构成了国际组织创设附属机构的组织基础,对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产生了重要影响。⑦ 二、既有研究及其不足 围绕哪些因素影响了安理会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学界主要存在三种分析视角:一是国际行为体实践的分析视角。该视角认为,安理会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与国际行为体的能动性实践有关。英格维尔德·博德(Ingvild Bode)强调,联合国官员与非政府组织通过提供信息与政策建议等实践,一定程度上抵消了部分安理会成员国的保守政策倾向,推动了安理会在儿童与武装冲突议题上的实质性进展,最终促成各方妥协,创设了儿童与武装冲突工作组这一附属机构。⑧丽贝卡·阿德勒-尼森(Rebecca Adler-Nissen)和文森特·波略特(Vincent Pouliot)指出,在安理会谈判过程中,英国和法国常驻代表凭借丰富的执笔经验、制造时间压力、运用程序和展示道德立场等实践手段,推动安理会通过创设制裁委员会这一制度化水平较高的附属机构实施对利比亚的制裁。⑨ 二是国际规范合法性的分析视角。该视角认为,安理会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与其依据的国际规范合法性有关。伊恩·赫德(Ian Hurd)认为,利比亚通过对国际规范的重新解释,削弱了安理会第748号决议所确立的制裁机制的合法性基础,导致制裁委员会这一制度化水平较高的附属机构被解散。⑩张贵洪和王悦认为,“人权—发展—和平”三方联结的国际规范合法性增强,促使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共同创设了建设和平委员会,并不断提高其制度化水平。(11)毛瑞鹏指出,冷战结束后,“保护的责任”等新规范在联合国和平与安全议程中的合法性日益增强,使得安理会在这一时期越来越多地创设维和特派团等附属机构,维和行动的制度化水平不断提高。(12) 三是国际组织内大国一致性的分析视角。该视角认为,安理会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受主要大国偏好差异及其协调水平的影响。李东燕强调,由于联合国内主要大国之间竞争和对立的加剧,大国一致性显著降低,不同改革力量、理念和方案之间的分歧更加尖锐,导致制度合作的制度化水平普遍偏低。(13)安德鲁·勒格(Andrew Lugg)等认为,当安理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尤其是美国与俄罗斯达成一致时,安理会更有可能创设制度化水平较高的附属机构。(14)从更广泛的意义上看,当国际组织内主要大国之间的权力对比与利益偏好发生变化时,国际组织往往会通过更频繁地创设附属机构来增强自身的灵活性和适应性。(15) 归纳来看,既有研究对安理会创设附属机构做出了一定的解释,但仍存在两点不足:一是三种分析视角均未能进一步解释附属机构之间存在不同制度化水平的原因,二是忽略了组织资源可及性这一关键因素的影响。(16)事实上,即便是国际组织内主要大国之间达成了一致,国际组织行政机构能否提供相应的组织资源也是影响附属机构制度化水平的重要因素。 鉴于此,本文构建了一个“大国一致性+组织资源可及性”的理论框架,用以解释国际组织附属机构制度化水平的差异。 三、国际组织附属机构的理论框架 (一)国际组织附属机构的制度化水平 国际组织附属机构是不完全自主的、嵌入既有国际组织的嵌套型国际组织。(17)值得注意的是,国际组织附属机构不是既有国际组织的直属部门,也不是独立于既有国际组织的全新机构,而是既有国际组织为了回应改革压力、主动拓展自身职能范围而创设的新组织。(18)因此,创设国际组织附属机构被视作改革既有国际组织与创设新国际组织之外的“第三条道路”,即在既有国际组织内创设新国际组织,是一种“寓新于旧”的国际组织改革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