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以冲突作为中东地区最为复杂且持续时间最长的冲突之一,历经数十年动荡,始终未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和平。自2023年“阿克萨洪水”行动以来,巴以问题再次占据地区政治议程的核心位置。在此期间,美国拜登政府与特朗普政府先后进行了多轮斡旋调停工作,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美国逐步成为巴以问题的调停主导者,从戴维营协议、奥斯陆协议到近年来的《世纪协议》和《亚伯拉罕协议》,再到2025年9月特朗普政府为结束加沙冲突提出的《20点计划》,美国的身影贯穿于几乎所有巴以谈判与和平进程之中。在国际社会普遍寄希望于超级大国的调停能力时,美国的介入一度被视为推动巴以和平的关键力量。然而,事实则远未如预期那样乐观。虽然美国的调停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冲突升级、促成阶段性停火和达成有限妥协,但巴勒斯坦独立建国的目标始终难以实现,巴以矛盾不断积累升级,巴以问题逐步被边缘化,地区和平前景日益渺茫。为何美国在巴以问题上的调停始终陷入“调停—冲突降级—冲突复发—再调停”的恶性循环? 对上述问题,学界既有分析多从大国竞争、地缘政治博弈、国内政治视角出发,认为巴以问题的长期性与结构性是导致外部调停无力的主要原因。然而,以上解释尚缺乏对于美国主导调停本身所具有的两面性作用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试图整合政治学中“调停困境”理论,建立分析框架,系统梳理美国在巴以问题调停中的历史轨迹与现实表现,重点揭示美国调停所固有的结构性缺陷及其对巴以问题实现长久和平的消极影响,并由此得出结论:美国调停模式表现出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即以自身实力、地缘政治利益和对以色列的特殊偏袒为主导,受国内政治及以色列的影响,不断将调停目标由解决根本性结构矛盾转向危机维稳、短期停火,甚至在调停框架下以人道主义援助、经济援助等手段进一步削弱巴勒斯坦的自主性和团结性。与此同时,美国通过主导调停进程,不仅分化了巴勒斯坦内部政治,削弱阿拉伯世界对巴勒斯坦的支持,还使调停本身沦为推动地区秩序重组的工具。在当前加沙新一轮冲突已逾两年的背景下,美国调停困境的“悖论”特征愈加凸显,特朗普的调停外交已成为其参与操控以色列与其邻国关系的重要杠杆。因此,以美国的巴以调停案例进行分析,也可为理解美国通过调停外交塑造地区安全秩序等行为提供参考与预判,同时也希望由此唤起国际社会对大国调停的限度与风险的重视,重新审视外部调停者角色的公正性与有效性,并为未来中东和平进程的多边化和公正化提供理论支持与现实启示。 一 调停困境与巴以问题的解释框架 调停是指武装冲突中,由非冲突直接参与者的第三方,通过非暴力、非强制的手段,在冲突各方的允许下,推动相关谈判,实现冲突的管控乃至解决。凯尔·比尔兹利(Kyle Beardsley)认为,调停需要具备3个要素:冲突方允许第三方参与、第三方采取非暴力策略、第三方无权做出有约束力的决议。①作为冲突管理及冲突解决的一种工具,调停的发生涉及第三方调停者和调停需求方,这两者是调停能够运作的前提条件,并会对调停的效果产生影响。 调停是以政治方式解决冲突的常用手段。在武装冲突中,如冲突方发现无法通过军事手段达成目标,则外部调停可为冲突提供政治外交解决的可行路径。调停者能为谈判提供监督和担保,使得政治谈判的成果受到保障。②例如,美国前国务卿基辛格在第四次中东战争期间展开穿梭外交,此为调停的典型实践。冲突调停具有多重主体,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介入动机的差异性。在个体层面,行为体多因理想信念、声誉追求或利益影响而参与调停;在组织层面,推动地区稳定和国际和平,防止人道主义危机发生的国际共识,是专业冲突解决机构(如联合国和平行动处)设立和参与调停的重要原因。主权国家作为核心调停力量,其介入逻辑通常关联地缘政治博弈、冲突外溢防控及双边关系维护等战略考量。③ 调停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阻断冲突发生与持续的内部机制。詹姆斯·费伦(James Fearon)从理性主义出发,认为冲突之所以发生,是因为和平的手段无法运作,而导致和平手段“失效”的原因便是信息的不对称和承诺困境。信息不对称指冲突方因信息缺失误判冲突收益,进而倾向于选择冲突;承诺困境源于冲突方之间的不信任,导致对对手履约承诺的怀疑。因此,费伦认为,如果能够有效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和承诺问题,则冲突便能够实现和平解决④。基于此,从抑制冲突发生的角度来看,调停主要有两种作用,一是通过对冲突方提供“筹码”(leverage)以消除冲突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二是为谈判提供适宜环境并为谈判的成果提供担保。⑤调停方可利用外交、政治与军事资源对冲突各方施加影响,确保其放弃军事制胜的意图,同时调停方也可以用自身实力或信誉为谈判结果进行担保。⑥在某种情况下,冲突方存在利用谈判来掩护战场上的行动,以拖待变,等待战场优势的问题。⑦在此情境下,外部调停方对于冲突方的压力便成为避免冲突解决进程停滞的关键。 从调停效果来看,调停方的立场与实力构成了影响调停成效的核心变量,但学术界对两项因素的作用及其相互关系尚存在争议。从直觉层面看,调停方应该恪守公正原则,中立公正的调停者能够提供公平的谈判环境,使得冲突方无需顾虑调停者是否因为偏向性而使自身利益受损。⑧以色列与巴解组织选择在挪威签署《奥斯陆协议》,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挪威作为中立国家,从未参与巴以冲突。但一些学者指出,在特定情形下,有偏袒的调停者反而有利于谈判的进行。研究者据此认为,在考虑调停者的偏袒情况时,需要结合冲突方的心理预期加以讨论。在巴以冲突中,美国与以色列的特殊关系也被认为是美国对以色列进行谈判施压的有利要素。因此,另有研究视角聚焦于调停方的实力维度。现实主义学派强调,调停成效的决定性因素并非立场公正性,而是调停者是否具备实力优势。他们认为大国调停者不仅需协调利益分歧,更需以实力保障谈判推进。⑨尽管冲突方是冲突进程核心主体,但以国家为代表的调停者会依靠自身实力与能力,对冲突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一些学者在分析1918~2000年间的国家间冲突时发现,国际体系中呈现单极结构时,调停行为更容易发生。⑩这些研究表明针对何种因素对调停成功具有影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11)调停有效性背后的实力与立场张力,实质是两种调停逻辑的博弈与竞争:一方面需以公正立场构建信任、提供承诺保障,实现“以理服人”;另一方面需遵循现实政治逻辑,通过实力优势重塑冲突方对局势的认知,促成政治解决,此即“以力服人”。这种内在矛盾在实践中形成了学界所称的“调停困境”(Mediation Dilemm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