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数字化转型进程中,算法构成了人类生产生活新空间的基石。越来越多的社会行为被置于算法的影响之下,诸如政府、制度、权力、话语等政治概念也在算法环境中被赋予了新内涵。尽管科技工程领域专家仍然将算法理解为“中立”的工具,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已开始关心算法化社会转型的政治效果,社会公平、民主进程、言论空间、就业变迁、政府组织、大国竞争等重要政治议题都在算法影响下得到重新审视。维纳(L.Winner)笔下的“人造物政治”正在被复刻于算法时代,①但当前的研究重心已不再局限于“算法有政治吗?”的争论,而开始关心算法化社会转型作为一种政治现象的内涵特征及其影响机制,这也构成了算法政治理论研究的深层次追问。 尽管算法政治研究的紧迫性在人工智能时代更加凸显,但已有研究的碎片化局面、所形成的差异化结论仍然留下了理论发展空间。一方面,我们看到的是人们对于算法赋能正向价值的积极称颂,公共服务、政府监管、社会治理、产业发展等各个领域普遍迎来了算法应用的新高潮,2025年初DeepSeek的开源创新推动国内各级政府快速接入人工智能即代表性案例;另一方面,我们同样看到的是日益增加的算法反思,具体表现为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算法霸权、算法“茧房”、算法替代等热点焦点议题,并且这些理论反思也正在成为现实。 上述支持或反对算法的两类观点显然都是正确的,是对于算法化社会转型现象不同侧面的描述。但理论研究却不能满足于此种分立观,对表面现象的描述不能代替对其背后机制过程的理论解释,因为只有借助理论我们才能超越针对结果的简单价值判断,挖掘出产生此种结果的原因、机制以及由此表现出的整体性社会变迁特征,在此基础上推动有利于社会的算法治理改革。 二、算法政治分析的两个视角:本体论与认识论 算法政治分析的问题意识起点是当前普遍而深入的算法化社会转型现象,其关心的“算法”可被定义为针对具体问题而形成的数字化解决方案的集合,这既表现为按照形式化规则展开计算并转换状态的计算机程序,也表现为基于数据而展开规律和模式学习的概率计算代码。②算法技术支撑下的算法化社会转型进程,由此可被定义为由浅入深的三个层次:首先是算法作为技术工具在功能上推动社会运行方式的变迁,例如人脸识别对于传统身份管理技术的升级;其次是算法作为规则逻辑对于其他形式规则逻辑的消解或替代,例如莱辛格(L.Lessig)提出的“代码即法律”观点便突出了算法并列于市场、法律、习俗而作为第四种规则的重要性;③最后是算法在普遍化进程中与其他规则逻辑同步演化而形成新的社会运行环境,此时算法不仅受到制度、文化的修正与调适,同时也在改变制度、文化的内涵与特征,例如从数字平台运行的“安全港原则”④到“新布兰代斯主义”⑤,法律在为算法提供豁免保护的过程中也因算法影响的扩大而逐渐改变其制度逻辑,它们在当前共同营造出了不同于21世纪初的社会运行环境。 上述算法化社会转型进程蕴含着政治现象的结构性演化,具体表现为社会利益格局、意识形态与政治思潮、权力形式及其作用机制、政府组织及其行为特征等各个领域的调适与变革,这些都是“算法政治”的分析对象。算法政治理论研究的任务即是对这种结构性演化的特征与规律做出解释,从而为适应、引导此种转型方向的算法治理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伴随着算法化社会转型进程的深入,算法政治研究近年来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沿用牛津手册的分类学观点,“政治”这一理论概念可被定义为理念或意义建构的文化实践过程、价值或资源分配的组织博弈系统、权力结构调整的制度规则框架这三种主要类型⑥。国内外围绕算法政治的已有研究大致也可从这三个维度作出总结。 第一类研究关注算法政治的文化实践内涵,致力于对算法被普遍接受并获得合法性的机制过程作出解释。⑦例如祖博夫(S.Zuboff)以搜索引擎与社交媒体平台为案例指出,算法驱动社会转型的关键特征,是将人类行为转化为可预测的数据资产,进而通过影响个体行为选择来实现商业利益,这体现了以监控为特色的新资本主义形态,而算法也在此过程中获得了合法性地位。情感资本主义、算法资本主义等概念体现了类似逻辑,大致都认为算法背后隐藏着资本增殖动机;算法挖掘出的新生产要素服务于新的资本主义生产模式,这种生产模式在被推广至各个微观场景的过程中,算法建构了为社会所接受的意义与价值。 第二类研究关注算法政治的组织系统内涵,集中讨论了算法化社会转型进程中各类政治组织的形态变迁,以及在此过程中价值资源分配结构的变化和与此相关的博弈冲突。具体可细分为三方面:一是围绕数字政府、算法科层等议题的讨论继承了韦伯(M.Weber)关于科层组织的理论观点,指出算法的精准化、一致性特征提升了政府作为科层组织的理性化水平,并且此变革过程对自由裁量权的削弱、对跨部门资源的协同表现出了新的组织特征;⑧二是围绕国家计算、算法国家的分析更多与斯科特(J.Scott)关于国家对社会进行“清晰化”“可读化”改造的论述紧密关联,指出算法在提升国家信息能力的过程中也改变了国家与社会、市场的相对关系,进而影响了它们在价值和资源分配中的博弈结构;⑨三是围绕平台权力、算法霸权的讨论,将数字平台这类原本不属于政治组织范畴的新组织形态纳入了分析视野,指出算法支撑下的数字平台在价值和资源分配过程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进而影响了公共空间的利益格局。⑩ 第三类研究关注算法政治的制度规则内涵,其主要聚焦算法化社会转型进程中的制度规则演化及其对权力结构的影响。具体可细分为两方面:一是关心算法化社会转型在各领域引发的具体治理挑战,建议既有规则体系做出适应性调整,典型代表例如敏捷治理、实验主义治理等新治理理论,它们都致力于回应新技术的动态性、不确定性特征,建议改变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式权力结构,进而转变为合作导向的网络化规则体系(11);二是关注算法化社会转型进程中新涌现的制度规则形式并关心其政治后果,莱辛格关于“代码即法律”的论述是起点之作,其后的研究逐渐拓展至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规则属性,它们的共性是都聚焦算法作为一种新规则形式的稳定性与合法性,以及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各主体间相对权力关系的再平衡。(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