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近三四十年来康德实践哲学研究的深入和细化,素来不大显眼的友爱(Freundschaft)议题日益成为学界注意的一个重要焦点。不过,究竟如何理解康德友爱之思的基本内容及其相关地位,争议颇多。偏于质疑的学者或者认为,友爱既是无法实现的理念又是不可卸却的义务这一双重主张表明,康德友爱理论是内在矛盾的,①进而也很难设想它在其整个道德哲学中的合理位置;或者认为,仅仅就康德把真实友爱中的行动之动力诉诸抽象的普遍义务而非朋友自身或其福祉,他的友爱理论并不能满足我们对友爱经验的共同直觉和一般期待。②偏于肯定的研究者力图表明,康德诸多友爱论述一贯而稳定,并与其一般性道德哲学相容,甚至是“它的巅峰”③,理由或者在于,他所描述的友爱,即平等的、相互性的爱和尊重之结合,“是朝向理想的目的王国之人类生活最清晰的真实模式”④;或者在于,他成功揭示了一切经验性友爱的先天条件。⑤这样一来,究竟应该如何比较合理地把握康德友爱之思的基本内涵及其哲学位置?与此同时,20世纪一些代表性现象学家的思想探究不仅与康德一般实践哲学紧密相关,而且也给予友爱议题密切关注和讨论。在此情形下,可进一步追问,康德友爱之思及其一般精神取向,如自主性、平等性以及对于他人的尊重意识等,在现象学视野下又具有什么样——或直接或间接、或消极或积极——的回响? 围绕上述两大问题,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展开讨论。第一部分聚焦于《道德形而上学》(1797)关于友爱的定义,并适当结合《伦理学讲义》中“柯林斯(Collins)笔记”(1775)、“维基兰提乌斯(Vigilantius)笔记”(1793—1794)等,辨明这一定义指涉的“完善的友爱”所含各种基本要素和特征,揭示完善的友爱为何属于无法实现的实践理念。第二部分将论证,在经验性友爱中,道德的友爱作为道德上尚不完善但共同追求完善的两个行动者之间伦理关系,为何可以被理解为义务及其相关问题。第三、第四、第五部分进一步讨论这种友爱思想分别在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德里达三位现象学家那里的一些重要回响,由此,一方面具体透视康德理性主体主义实践哲学框架下友爱之思的当代反应,另一方面也生动展现不同现象学家在重新解释和占用近代实践哲学理智资源过程中的不同取向和风格。 一、作为实践的理念:完善的友爱或友爱的定义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伦理要素论”结尾部分提出了友爱的定义,并同时将其规定为“理念”(Idee)和“义务”(Pflicht):“友爱(在其完善性上来看)就是两个人格通过平等的相互性的爱和尊重而结合……友爱是一个纯然的(但实践上必要的)理念,是虽然在实施时无法达到,但却由理性托付去追求的(作为彼此间善良意向的一种最高境界),绝非普通的,而是十分光荣的义务。”⑥ 先看该定义包含的基本要素。第一个要素是“爱”(Liebe)。按照流行见解,这里的“爱”根本不是情感性的爱,与任何感性欲求和经验性偏好无关,而是出自于理性道德原则的“善行”义务,是一种实践的爱,由此,在优先性上甚至次于——如果不是还原为——另一要素即尊重(Achtung)。⑦理由在于,它乃是“对他人的爱的义务”,并且,友爱定义范围应限制于稍后进一步讨论的“道德的友爱”。这两个假设性理由都值得商榷。一方面,作为一切友爱经验的本质及其可能性条件的说明,友爱定义不仅覆盖道德类型,即道德的或意向(Gesinnung)的友爱,而且要能覆盖其他类型,如《伦理学讲义》反复讨论的需要的和志趣的友爱——《道德形而上学》分别称作实用的(pragmatisch)和审美的(ästhetisch)友爱。另一方面,与前一点相关,友爱定义中的爱也并不直接等同于出自义务的“善行”或实践的爱,接下来进一步分析爱与尊重的内涵和作用之际,康德直接使用引力和斥力及其相互作用解释模型,⑧而宇宙论视野的力学解释模型显然不能排除人的自然性成分及其相互关系。 回到《伦理学讲义》,可以发现,康德把爱分为两种类型,即善意(Wohlwollen)之爱和惬意或愉悦(Wohlgefallen)之爱:“善意之爱包含着去促进他人的幸福之希望和倾向。惬意之爱是我们对另一个人的完善表示赞赏之际所感到的快乐。”⑨根据这种区分,在友爱中可拥有两种情感性的爱。一方面,一个友爱关系参与者,对朋友——相较于其他人——的行为、情感和思想及其相应根据和目标有着更清晰的感知与理解,进而也在这些内容中具体看到一个人为自身自由设定目的之能力和意愿,换言之,看到在各种特殊性中实现出来——而不仅仅是某种抽象形式——的人性之具体例示,并“珍重朝向他[即朋友]的善意之倾向”⑩,由此,在友爱中我们不仅拥有善意之爱,而且珍惜或享受之。另一方面,朋友之间惬意之爱则体现在他们由于对方正确设定自我指向的目的之能力——或成功发展了实现目的之能力——而产生的赞赏和尊敬(Hochachtung)等积极感受。(11)诚然,康德强调惬意之爱主要存现于道德的友爱,但不难看到,即使在那里,它也并不能简单还原为非经验、非情感性的“实践的爱”。 尊重(Achtung)是第二个要素。正如部分学者洞察的那样,友爱定义中的尊重不同于对普遍道德法则的“敬重”或对一个人在才能上、人格上的完善表现出来的“尊敬”(12):作为与吸引性、接近性力量即“爱”相对应的斥力,它着重指涉友爱关系要保持必要距离,即“如果一个人在爱上更热烈……以至于爱和尊重两方面在主观上很难达到平衡均匀?……因为人们可以把前者视为吸引,把后者视为排斥,而且如果吸引的原则要求接近,排斥的原则要求彼此间保持恰当的距离”。(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