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规范在人类生活中无处不在。我们有意无意地面临“我/我们应该做什么?”的问题,其形式多种多样,包括饮食选择、教育规划、职业道路、环境问题以及道德决策等等。本章并非探讨具体的规范标准,而是主要探讨规范价值的形上学基础,尤其关注先秦儒家思想家荀子的想法。我们关注的是规范价值的基础与来源,包括规范价值究竟以何种形式存在的问题。 关于物理和生物实体及其特性的存在,一般来说不存在任何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我们不会怀疑石头、水、木头、植物和动物的存在。我们知道它们存在于世间,并且有可靠的方法来感知、考察和理解这些实体及其各种特性。可以说,它们是世界结构的一部分。然而,诸如善与恶、对与错之类的规范价值是否真的存在于世间,或者它们是否是客观存在的世界特性,仍有疑问。我们似乎不完全清楚规范价值究竟是什么样的存在或实体。我们也不确定我们是如何认识规范价值的。我可以用眼睛看到面前的一个红色杯子并完全感知到它的红色,或者用耳朵听到酒吧里轻柔的音乐,可是我究竟运用了什么样的能力来感知一个行为的道德正确性?或者说,我如何知道这是一个道德正确的行为?① 然而另一方面,我们又倾向于坚信道德问题存在正确答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非常重视自己的道德判断。当我们确信自己做出了正确的道德判断,并且看不到任何令人信服的反驳论点或证据时,我们往往会认为任何相反的判断都是错误的,并在必要时与对手进行辩论。这种对道德客观性和相关道德现象的信念,为道德实在论(moral realism)提供了初步证据。道德实在论是后设伦理学中的一种立场,它坚持道德事实和道德价值的存在性和客观性。②然而,道德实在论至少面临两大严峻挑战。首先,正如我们上文所见,道德实在论很难解释道德价值如果存在的话,是什么样的实体,或道德事实是什么样的存在。John Mackie就曾针对道德实在论提出一种“怪异论证”(argument from queerness):他指出,如果客观价值真的存在,那么它们将是一种非常怪异的存在,与宇宙中的其他事物截然不同。③其次,即使我们承认客观价值的存在,道德实在论仍难以解释客观道德价值的驱动力量。我们的道德现象是这样的:当一个人真诚地持有一个道德判断,例如“拯救无辜的生命在道德上是正确的”,那么正常情况下,这个人就会有一定的动机去实践这个道德判断,无论成功与否。可是,道德实在论认为道德判断首先是一种道德信念,是我们感知或接触客观道德价值或道德事实的结果;那么,为什么人们会仅仅因为信念而采取行动呢?信念作为一种认知状态,其首要任务是理解世界的本来面目;而行动作为一种实践,则旨在实现行动的目标,并由此改变世界。信念本身与行动动机之间似乎存在着必然的差距。Michael Smith曾指出,道德哲学的核心任务之一是解释“道德判断的客观性”与“道德判断的实践性”之间的联系,他认为这项工作就是最重要的道德难题(the moral problem)。④ 无可否认,以上所述是对相关元伦理学论争过于简化的描述。然而,我的目的并非对相关争论进行充分的分析,也并非暗示道德实在论无法对上述难题提供答案。我的目的在于解释元伦理学建构主义的理论背景。正是针对元伦理学的理论困境,元伦理学建构主义才成为一个潜在的解决方案。以下,我将先对元伦理学建构主义进行简要阐述。然后,我将以元伦理学建构主义为视角,阐明并重构荀子对儒家规范秩序的理解和论证,并以天、人以及规范价值的形上学地位为关注重点。⑤透过这样的诠释,我希望为儒家思想和元伦理学建构主义提供更好的理解。 一、元伦理学建构主义 自从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杜威讲座以来⑥,元伦理学建构主义开始获得广泛关注。罗尔斯本人主要致力于将康德建构主义应用于政治哲学,尤其致力于捍卫“作为公平的正义”及其两项正义原则。尽管如此,罗尔斯在讲座中确实提到,对于康德建构主义而言,道德客观性无需诉诸独立的道德实在即可建立。事实上,康德建构主义旨在解释道德的客观性和规范性,以此作为道德直觉主义和道德情感主义的替代。⑦道德直觉主义认为存在一个独立的道德实在,道德主体的角色是理解这个道德实在及其相关的道德要求,并据此采取行动。道德直觉主义在解释道德的客观性方面毫无问题,但在证明道德对个人的权威性方面却存在困难。道德直觉主义似乎无法以非循环的方式解释为什么一个人有义务按照独立的道德实在行事。另一方面,道德情感主义可以透过将道德要求建构为有助于满足个人情感和欲望来解释其规范性。然而,情感主义难以确立道德的普遍性和客观性,也难以解释道德要求与个人审慎(prudence)相比所具有的独特义务性。 罗尔斯认为,康德建构主义的独特思想在于“它以一种特定的人之概念作为合理建构程序的一个要素,而第一正义原则的内容则取决于建构程序的结果”。⑧罗尔斯本人主要关注第一正义原则,特别是关于如何确立社会的基本制度;而如果我们将康德建构主义作一广泛理解,视之为规范伦理学和元伦理学的一种立场,其关注的则是一般性的规范价值。康德建构主义有三个关键要素:理性人的概念、一种想象的理性反思程序以及由此产生的规范价值和标准。必须强调的是,“建构”在这里被用作一个譬喻⑨,其用法是为了强调规范价值依赖于理性人的概念和理性程序。康德建构主义认为,规范价值和标准只有透过各个理性主体的理性反思此一合理程序才能建立,这些理性主体有一个共同目标,即以能被所有参与者接受和证成的原则来过集体生活。罗尔斯指出:“道德客观性应该以一种适当建构的、所有人都能接受的社会观点来理解。离开建构正义原则的程序,就不存在道德事实。”⑩换言之,康德建构主义的确相信道德有其客观性,并且道德事实存在,但道德客观性和道德事实是理性反思的结果,而非其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