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行为和实验经济学提出了一种创新性的人性理论即社会偏好理论,社会偏好理论的核心范畴就是社会偏好。社会偏好又被当代行为和实验经济学家们分解为三种典型意义的偏好:利他偏好、公平偏好和互惠偏好。这三种社会偏好其实还蕴含着信任偏好。信任偏好与这三种社会偏好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作为人类的一种亲社会情感和行为,信任偏好对于美好生活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后者作为一种理想的生活状态,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价值目标。就两者的关系来看,信任偏好是美好生活得以维系的人际伦理,美好生活的实现有赖于信任偏好显示以至涌现。本文试图探讨这种作为人际伦理的信任偏好对于美好生活的重要价值。 一、信任偏好:积极态度与积极行为相统合的社会偏好 实验经济学家乔伊斯·伯格等[1]与行为经济学家阿明·福尔克及其同事迈克尔·科斯菲尔德[2]127-129所设计的信任博弈实验都表明,信任也是一种社会偏好。所谓偏好,一般是指人所固有的、稳定的行为选择习惯;所谓社会偏好,是指个人对他人福利的关心和维护伦理规范的愿望。信任作为一种社会偏好,就表现为信任偏好,意指个人相信他人、维护行为规则的亲社会情感、态度和行为,其对人的行为有极强的正向激励作用,是一种重要的人际伦理。 值得指出的是,人是一个集自利性与利他性于一身的统一体,社会偏好是人基于利他本性而显示的偏好,因而信任偏好也是人出于利他而显示的偏好。当然,人出于自利也可以信任他人,但这种信任属于自利偏好。自利偏好是理性的,社会偏好则是理智与情感的有机融合,是一种打上了理性印痕的情感理智。因而社会偏好实质上是将自利偏好包含在内的,是自利偏好和利他偏好的统一体。信任偏好是由利他、公平和互惠三种社会偏好衍生出来的社会偏好。所谓利他偏好,是指人们既关心自身利益也关心社会总福利,特别是社会最弱势人群之利益的偏好;公平偏好意指在利益上人们都具有的既不愿领先于他人也不愿落后于他人的偏好;互惠偏好意指人对我善、我对人善,人对我不善、我对人不善的偏好。因此,信任偏好是以利他、公平、互惠为基础的。只有以利他、公平、互惠为前提而显示出来的信任偏好才可称为社会偏好。 (一)信任偏好是个体对信任对象的积极态度 讨论信任偏好不能不联系信任,两者当然不能直接等同。信任偏好是社会偏好理论所揭示的一种人性,是个体行为;信任则是由信任偏好所形成的结果。但是,两者也有着密切关系,因为信任偏好毕竟是因信任而生发并由信任所限定的一种社会偏好和亲社会情感、行为。因此,界定信任偏好只有联系信任的含义才能获得恰当理解。 关于信任,在有的学者看来,它是个体“相信某人的行为或周围的秩序符合自己的愿望”[3]14的体现。由此可见,信任首先体现为一种态度,但又不只是一般的态度,而是一种积极的态度,因为其建立在符合自己的愿望的基础上。在心理学中,态度是指“个体基于过去经验对其周围的人、事、物持有的比较持久而一致的心理准备状态或人格倾向”[4],它以三种内在成分,即由“对态度对象的知识或信息构成”[4]的认知成分、反映“个体对态度对象的评价”[4]的情感成分、体现“个体对态度对象的行为倾向”[4]的行为意向成分为基础。信任作为一种态度,同样内在包含这三种成分。 第一,信任是一个认知过程,是个体对信任对象的理性选择。一般而言,认知过程就是人脑对信息的加工即一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著名政治学家罗素·哈丁曾将信任与认知关联,认为“信任与知识和信念同属认知范畴”[5],A之所以信任B,无非是A了解到B的某种情况,让A认为B值得信任。这一过程就是个体的认知过程,即在了解某种情况(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判断,从而选择信任。社会学家詹姆斯·S.科尔曼以更为清晰的数学表达式解释了信任的认知过程。他将影响委托者是否给予信任的因素归结为三个方面:获得成功的概率(P)、可能的损失(L)及可能的收获(G)。他认为当个体估计PG>L(1-P)时,才会理性地选择信任,其中“信息影响人们对成功机会的估计”[6]。也就是说,个体是否选择信任,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对他人信息的掌握程度,个体通过加工处理已知信息,进而详细评估成功的概率、损失及收获,并作出理性的判断。而作为理性判断的重要依据,信息的类型错综复杂,它可以是一个人的言辞、学历、身份等外在信息,如有学者在做以“人格特质论”为基础的信任测量研究时,将信任定义为“个体对他人的言词、承诺及口头或书面的声明之可靠性的一般性期望”[7]27;也可以是一个人的内在价值观,经济学上常常用偏好来考量人的价值观,如有学者将能力、利他主义、同理心和责任心、公平意识、互惠意识、尊重等个人偏好视为可信任之人的特点[8]29。他人的客观信息会促成个体的理性思考和评价,这是由人的特殊性决定的。作为一种政治动物,人理应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就此而言,可将信任视为个体依据客体信息而进行理性评价的结果。上述从理性角度出发来解释信任的方式,在经济学上最为突出,经济学家普遍认为“信任少感情,多计算,信任的双方——托主与受托人都是理性的”[3]58,且将信任看作可降低交易成本的“理性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