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人们的行动和生活寻求和确定伦理规范,是伦理学的核心任务之一。在现代社会,随着社会分化和脱嵌趋势的加剧,寻求人们“自愿服从”且具有“普遍有效”的伦理规范,对于现代人伦理生活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那么,伦理规范从何获得其可靠的合法性根据和思想根基?这于现代伦理学而言,是重大的理论课题,于现代人的伦理生活而言,则是重大的现实课题。本文试图把此问题置于现代伦理生活的具体语境中,通过对现代伦理生活基本问题的澄清,反思现代哲学和伦理学寻求伦理规范的代表性思想进路,分析回应这一问题所面临的关键矛盾,并试图为回应这一重大理论和现实课题提供一种可能的思路。 一、“复数主体的共同生活”何以可能:现代伦理生活的基本问题 按照科尔斯戈德的概括,在现代哲学和伦理学中,围绕伦理规范的根源和基础这一问题形成了四种典范性的思想进路。第一,唯意志论进路,它把伦理规范的根源归结为某个权威的立法者的意见,这种立法者或者是上帝,或者是政治主权者,或者是某个具有特殊权威和权力的个人等。第二,实在论进路,它把伦理规范的根源归结为“内在地具有规范性的实体或事实”。第三,“反思性认可”进路,它把伦理规范的根源归结为“人类的本性”,它“要解释人类本性中的什么因素成为了道德的来源,并说明我们为什么要使用这些道德概念并且认为自己受制于它们”。①第四,诉诸自律,它把伦理规范的根源归结为行为者的自由意志:“行为者对于自身行动的具有自我意识的反思的能力,赋予我们对自身的权威,正是这种权威给予道德要求以规范性”。②科尔斯戈德认为前三种进路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困境,她坚持只有第四种即康德式和罗尔斯式所代表的进路,才是解释伦理规范的真实来源,因而奠定其合法性根据的可靠思想路径。 深入反思上述四种思想进路,我们可以发现,上述对伦理规范根源及其合法性根据的论证虽然出发点各不相同,但它们都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现代社会伦理生活最根本的性质,那就是区别于个人私人生活,伦理生活是复数的、异质性的主体之间的共同生活。 黑格尔在其《法哲学原理》中,曾十分中肯地把伦理生活把握为一个包括所有制度性机制及其实践的领域,区别于“抽象法”与“道德”领域,这是一个复数主体之间的社会交往结构,它要回答和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以普遍性的社会交往结构和制度性机制为中介,在尊重、保障和满足异质性的主观性个人的自由意志的同时,追求和实现整个社会生活的普遍性的“共同善”。黑格尔对伦理生活的这种规定颇为中肯地揭示了其特质:第一,伦理与道德不同。“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按照这种法,意志承认某种东西,并且是某种东西,但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自己的东西,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而对自身存在者为限”③,因此,道德的观点代表着主观性的普遍性,它代表着个人以自由意志为存在论根据,以个人自律为出发点对个人的卓越德性和完美人格的追求,与之不同,伦理则超越单纯个人的主观性,寻求复数的主观性个人普遍性的“共同善”。第二,伦理与政治、法律不同,后者是强制的、硬性的制度规范,伦理则植根于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寻求调节复数主体之间关系,实现社会公共生活的内在联结和团结的软性的价值规范。第三,由于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了伦理学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不是单个的主体如何获得完美的人生和至善的人格,也不是法律和政治制度规范对社会生活的硬性的强制性规训,而是寻求社会生活中每一个主体与其他不同的主体实现“共同生活”的伦理价值规范,概言之,如何反思和寻求伦理价值规范,从而使得复数主体的“共同生活何以可能”,构成伦理生活最为基本的问题。 要回答这一基本问题,需确立与此问题的特有性质相适应的思想进路。反思上述在此问题上现代伦理学四种典范性的思想进路,由于忽视了伦理生活作为“复数主体的共同生活”这一独特性质,决定了它们对此问题的回答包含着深层的理论困境。 “唯意志论”的观点把伦理规范的根源和合法性归结为单一主体的权力意志,把某一具有权威的单一主体视为伦理规范的立法者和源头。从前述伦理生活所要处理和回答的基本问题,即“复数主体的共同生活”何以可能这一基本问题出发以之进行反思,不难看到,这一思想进路实质上是立足于单一的抽象主体,以独断的方式遮蔽和扭曲了伦理生活的实质,这种单一的抽象主体或者是柏拉图代表至真至善的“哲学王”,或者是神圣的上帝,或者是掌握最高世俗权力的君主,等等。这些抽象的“单一主体”为现实社会生活中制订和颁布的伦理规范,“复数主体”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循。如果说在未分化的以“人的依赖性为前提”的前现代社会,“主观自由没有被承认”,“个人在自身中没有内心生活也没有权能”④,在此条件下,这种对伦理规范的奠定和确立方式尚且有着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分化,个人主观性的自由及其自由选择成为一个不可逆转的基本事实。在此条件下,这种奠定和确立伦理规范的方式必然带来两个严重后果,一是它以“立法者”的无上权威消解和抹杀了主观性个人的自由意志,这在现代社会是难以接受的,第二,与第一点相关,对主观性个人的自由意志的消解抹杀,必然使复数主体的“共同存在”这一现代伦理生活所面临的基本问题在根本上被忽略和遗忘,就此而言,这种思想进路与其说是在为伦理规范奠定合法性基础,不如说恰恰是把伦理规范的基础推向了无根的虚无。 “实在论”的观点把伦理价值规范的根源归结为某种形而上学的终极实体,试图从形而上学终极存在出发演绎伦理价值规范,从而使后者获得不容置疑的合法性,这是处理和回答上述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另一具有代表性的思想进路。在它看来,伦理规范的根据不在自身,而在于在它之外或之上的代表最终真理和最高价值的形而上学本体。形而上学实在作为整个世界的“逻各斯”,负有为“存在者整体”之存在奠定基础、颁布“法则”、确立“道路”之权能,而在其中,伦理生活自然不能是“法外之地”。在哲学和伦理学史上,这一思想进路又大致可分为两种模式,一是以人之外的超感性的先验实体,诸如“至善理念”“绝对精神”作为出发点和归宿,演绎并形成对伦理规范的具体规定,二是以人的先验本质,诸如人的理性本质、神性本质或感性本质的悬设为根据,演绎并形成对伦理价值规范的具体规定。无论哪种模式,其共同取向都是把伦理价值规范的来源和根据还原某种超历史的、永恒的、终极性的先验本质。很显然,这种对伦理价值规范的确立和奠定方式,是用先验的抽象原则强制性地取代和消解了伦理生活的具体性,复数主体的“共同存在”这一伦理生活所要处理的基本问题被形而上学的实体蒸馏成先验本质的抽象衍生物,因而它与前述把伦理价值规范归结为权威立法者的意志一样,结果必然导致伦理价值规范的虚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