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文献屡见“天当”“天常”“天刑”“天极”“天道”“天德”等语词,更出现了“天法”概念,它们都是“究天人之际”哲学思考的产物。黄老政治哲学语境中“天道”“天德”“天法”乃是针对人间法、人定法、世俗法之不足取、不足用而言。自战国中期以降,“天法”概念及其理论进一步丰富发展,与天文、时序和月令等知识进一步融合,呈现为独具特色的“自然法”理论。而天文、时序和月令亦为传统天道观念的固有内容。
,四纶□则。古今四纶,道数不忒,圣王是法,法则明分。后曰:“天
何也?”伊尹对曰:“天
无□,覆生万物,生物不物,莫不以名,不可为二名。此天
也。”后曰:“大矣哉!大矣哉!不失
。法则明分,何也?”伊尹对曰:“主法天,佐法地,辅臣法四时,民法万物,此谓法则。”(《九主》)② 上文出现的“
”字值得讨论。这个字形整理小组释为“乏”,通“範”③;李学勤认为是“佱”,即古“法”字的异文④;魏启鹏则读作“企”⑤。我们认为,还是李学勤、刘乐贤、刘敬林的意见比较近是,这个字应该解释为“法”,而早期文献常见的
、佱、灋都是“法”字的异构。⑥重要的是,这是古文献第一次出现“天法”语词,其思想史意义也很耐人寻味。 黄老帛书屡见“天当”“天常”“天刑”“天极”“天道”“天德”等语词,含义基本上是明确的,主要指天文规律和自然秩序;“天法”亦当如此。《国语》载范蠡曰:“臣闻古之善用兵者,赢缩以为常,四时以为纪,无过天极,究数而止。天道皇皇,日月以为常,明者以为法,微者则是行。阳至而阴,阴至而阳;日困而还,月盈而匡。古之善用兵者,因天地之常,与之俱行。”⑦天地、阴阳、日月、四时的普遍规律被称之为“常”,而诸如此类的思想观念屡见不鲜,且堪称“天法”观念的渊薮。《庄子·天道》“天德而出宁”句的“天德”近乎战国中期经常使用的“天道”“天法”等概念,而“宁”应该读作“文”,即条理、秩序和规律的意思。⑧如果说“法”的一般意义主要指法度、法令、法律和法制的话,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天法”概念与“法”的一般观念有所不同,这种意义上的细微差别恰好反映了政治思想和政治哲学之间的裂隙。包括《管子》在内的黄老文献经常出现“道法”“明法”等语词⑨,诚如《春秋繁露》艳称之“仁义法”,皆“天法”“天理”之类也。传世文献无“天礼”而有“天法”,或许是因为儒家默认了“礼”的基础诉诸德、仁、理,而黄老学则希望将“法”奠基于“道”“天”“自然(法)”之上,也就是说,黄老政治哲学似乎隐含了某种意义上的“自然法”理论,而这种“自然法”理论又是道家自然理论进一步发展的结果。 二 《老子》曰:“人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⑩“天法道”的意思是说,天效法道或者说天以道为准则,换言之,有规律、有秩序的“天道”乃“道”(确切地说“常道”)的具体体现。而这种意义上的“天道”又为“天法”思想埋下了伏笔。《经法·道法》曰:“道生法。”(11)试图把“法”的根源追溯于“道”,以“道”作为“法”的哲学理论基础,同时也为道家政治哲学思考打开了更广阔的空间。《大戴礼记》也提到了“天法”语词,且与“德法”“刑法”相提并论: 刑罚之所从生有源,不务塞其源而务刑杀之,是为民设陷以贼之也。刑罚之源,生于嗜欲好恶不节。故明堂,天法也;礼度,德法也;所以御民之嗜欲好恶,以慎天法,以成德法也。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12) 而董仲舒所谓“仁义法”同样具有更高层次的、形而上学上的“法”的意义: 《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于人,义之与我者,不可不察也。众人不察,乃反以仁自裕,而以义设人。诡其处而逆其理,鲜不乱矣。是故人莫欲乱,而大抵常乱。凡以暗于人我之分,而不省仁义之所在也。是故《春秋》为仁义法。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能正人,弗予为义。人不被其爱,虽厚自爱,不予为仁。(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