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哲学思想发展史的角度看,广义的关于“世界制度”哲学的思考比较古老,《礼记·礼运》的“大同”理想,可以说是这种哲学思想的雏形,康有为的“大同”理想则是其近现代的表现形式。马克思、恩格斯二人共同提出共产主义理想,则是欧洲现代社会提供的现代的理论形态,经过列宁的发展而成为20世纪初期带有很强现实性的理论形式,并部分地在苏联社会主义的国家形式里得到有限的实践。 在20世纪最后一年与21世纪刚开始的前四年,把“世界”作为一个整体而不从现代主权国家之间关系即国际关系角度考虑世界政治问题的哲学理论,出现了两种理论范式:其一是美国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晚年提出的“万民社会”(The Law of People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的世界制度理论;其二是中国哲学家赵汀阳的“天下体系”的世界制度理论。比较来看,前者偏重于法哲学,后者偏重于政治哲学。 如果从更为严格的、整体性的“世界”概念视角看,罗尔斯以“万民社会”形态所表达的“世界制度”理论在哲学思考的逻辑起点上,还算不上真正的世界制度理论。其原因是,这一理论实际上是以一个理想型的“自由宪政的国家”为基础,在一个有价值上明显等差的五种万民社会构成的现实世界之中,逐步达至理想状态的“万民社会”。而在这五种万民社会之中,“法外国家”在万民社会中似乎并没有比较充分的政治合法性。因此,“万民社会”的世界制度理论,就其现实的起点而言还不是一个“无外的”政治世界,而是一个作为类似宗教“异端”的“法外国家”存在于万民社会之中。这样的“法外国家”是长期存在,还是最终被改造成一个理想的万民社会,罗尔斯似乎没有给出清晰的回答。当然,罗尔斯在思考“世界制度”的问题时不以万国(States)为单位,而是以万民(Peoples)为单位,表明他真切地看到了由现代主权国家组成的现实国际社会,并不是一个理想的人类世界,他试图用“万民”(peoples)来替代“万国”(states)而组成一个没有潜在战争可能性的人类世界(罗尔斯本人常用social world一词),体现了其突破现代西方政治哲学在思考世界问题时惯于从民族国家出发,以“国际关系”代替“世界制度”的习惯性思维,在现代西方思想内部是一次了不起的思想突破。对于这一点,我们应该予以高度的肯定。相比较而言,赵汀阳借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天下”概念,并将其活化与现代化,将“世界”作为一个无外的整体加以处理,从而彰显世界的世界性(worldness)。因此,从“世界制度”的哲学角度看,赵汀阳关于“世界制度”的政治哲学思考更具有理论的纯粹性。 学术界就二人的“世界制度”哲学分别研究与讨论的文章十分丰富,但将二人的“世界制度”哲学放在一起加以比较性的批判考察,据笔者陋见,暂时还没有找到相关的论文,故有关二者比较论述的学术史考察,暂付阙如。下面将先从赵汀阳的“天下体系”的理论说起。 一、“天下体系”:赵汀阳关于“世界制度”的政治哲学方案 作为当代“世界制度”的一种政治哲学理论范式,赵汀阳的“天下体系”通过激活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天下”概念与观念,借助于现代的哲学工具将其发展成为一种“世界制度”的政治哲学理论,可以看作当代中国哲学家为“世界制度”提供的一种方案。这一以“天下体系”为思想身份标识的“世界制度”理论,其要点大体上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考察: 第一,“天下体系”的“世界制度”思想的身份标识。“天下体系”的“世界制度”思想有两个鲜明的身份标识:一是“根据世界共同利益和世界尺度”①来建构的世界制度;二是具有鲜明的中国政治哲学特色。就第一个标识来看,“天下体系”与当前所有以民族主权国家为出发点而展开的关于世界的国际关系理论,在思想的出发点与归宿点、思想原则与哲学基础等方面,均不相同。它是“以世界本身为标准”,“为世界着想而思考世界”的哲学,但不排斥各种国际理论,而是将这些理论包含在其中,如赵汀阳说:“天下理论的焦点落实在世界性(worldness)而不是国际性(internationality)上——而世界性的问题从各种意义上说都已经把国际性问题包括在内,它意味着一个最大化视野的政治理论。”② 在赵汀阳看来,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在“创造世界秩序”方面的失败,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缺乏一种为世界着想而去思考世界的哲学。人们似乎长期以来并没有任何意向(无论是在意识层面还是在潜意识层面)想到要去为世界本身而考虑世界,更别说为世界社会准备一种深思熟虑的哲学了”③。这就表明,赵氏的“天下体系”具有绝对的普遍性,并不因为“天下”的观念来自中国而就天然地具有国别性与特殊性。 为了将自己的“天下体系”与目前所有国际政治理论区别开来,赵汀阳还在语言上区别了“关于世界的哲学”和“为了世界的哲学”的不同,他说:“现在世界上只有出于国家利益的关于(of)世界的哲学,而没有代表普遍利益的为了(for)世界的哲学。”④而各种“关于世界”的哲学,他们的“世界观对于世界本身(world qua the world)仍然处于一种无知和漠视的状态,这样就意味着任何一种关于世界的哲学缺乏知识论和伦理学上的合法性,而不具有合法性的世界观没有能力解决世界性的问题”⑤。这一理论上的区分是一种思想的澄清,即对于“世界制度”的哲学思考与对于由“万国”组成的一个联合国形式的“国际世界”的哲学思考,其对象的性质与相应的政治原则是完全不一样的。作为一个“整体的世界”,既不是国家的放大,也不是由万国组成的散装的世界——就像今天国际社会的现状,是国际社会而不是真正的“一体化的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