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技术封建主义”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标志着当代批判理论对数字资本主义的认知范式转型。该术语承袭了“数字资本主义”“监控资本主义”“平台资本主义”的批判理论,经法国经济学家塞德里克·迪朗在《技术封建主义》中的系统性阐释,成为解析数字时代资本形态演化的重要概念工具。迪朗创造性地指出,数字寡头集团通过垄断技术标准、数据产权私有化与平台生态闭环构建的“数字采邑制”,正在颠覆工业资本主义基于市场竞争与技术创新的价值获取机制。这一理论引发了跨意识形态的学术讨论:部分西方左翼学者强调,智能算法统治下形成的“数字领主—数字农奴”二元结构,将导致社会流动机制的系统性瘫痪;西方右翼学者则警示,平台经济的准入壁垒及其封建化趋势正在摧毁自由市场经济的制度根基。左翼与右翼提出了同一个理论困境:当数字资本主义的权力集中程度越来越高并衍生出不同于19世纪工业资本主义的垄断形态,以及数据地租取代剩余价值成为主要的剥削形式时,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的理论范式是否依然具有解释效力? 在此理论张力下,学术话语场域衍生出有关技术封建主义的概念群:从洛蕾塔·拿波里奥尼的“新封建主义”到尼克·斯尔尼塞克的“平台封建主义”,从肖莎娜·祖博夫的“监控资本主义”到尤瓦尔·诺亚·赫拉利的“数据主义”。这些概念虽存在分析维度上的差异,但其核心命题均指向数字生产关系方面封建性的复归。这种复归具体表现为:科技寡头通过控制云基础设施、算法体系、数据流等数字生产资料,形成类似封建地产的“数字领土主权”;用户的数据及其劳动成果被平台无偿占有并转化为地租的来源,为平台后续征收数据采集税、算法通行费等新兴租金提供物质基础,由此形成了一种与中世纪的封建等级制具有相似性的“数字领主”与“数字农奴”的依附关系。这种数字附庸关系的确立使用户不仅丧失对个人数据的财产权,还被裹挟进平台算法的循环控制之中,失去劳动自主权甚至生命自主权。 需特别澄清的是,技术封建主义概念中的“封建”范畴具有特定的隐喻意义,其理论内涵既非指向中国周代“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宗法分封制,亦不等同于欧洲中世纪基于采邑制的“领主—附庸”契约关系,更与民俗学意义上的“封建迷信”现象存在本质差异。该术语的建构逻辑在于,将封建制度下使大地产垄断与分散化小农经济得以结合的生产关系移植至数字资本主义的分析场域,创造性地建构了“数字领地—云地租”的类比模型。这一术语在本质上属于资本主义的修辞策略。因此,本文主张,将技术封建主义界定为数字生产关系的封建性症候,而非封建制度的历史复归。技术封建主义理论的价值在于,揭示了当技术垄断导致市场准入权异化为数字领主权时,资本主义正在生成新型的人身依附关系。如果说技术封建主义是资本逻辑在数字空间的拓扑变形,数字时代的根本矛盾仍是社会化生产与私人占有制的冲突,那么我们就需要超越技术决定论迷思,延续马克思主义的批判传统。正如艾瑞克·霍布斯鲍姆所认为的那样,理解当代资本主义、资本主义的矛盾和危机以及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本质,我们必须向马克思请教。因而,我们也必须回到马克思主义,对技术封建主义进行政治经济学批判。如果不借助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资料社会占有的正义原则、对圈地运动的非正义性的批判等思想资源,就难以深刻澄清和批判技术封建主义现象。不仅如此,马克思主义正义思想还能为我们超越技术封建主义提供指引,例如实施数据公有制改革、算法治理民主化、数字劳动者赋权、数字共同体建构等。总之,用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分析和批判技术封建主义,是对当代资本主义技术异化现象进行深层解构的重要路径。 从马克思主义规范理论来看,技术封建主义所反映的生产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新建构,涉及数字资本主义社会中权力重构与资源分配失衡问题,关涉众多数据用户的合法权利和社会正义,因而需要对技术封建主义展开伦理审视和正义批判,以揭露其非正义性。基于此方法论自觉,本文将沿袭马克思针对资本主义的三重批判框架,对技术封建主义展开批判:一是生产资料垄断维度,由此剖析云基础设施私有化条件下的数据圈地运动以及数字租佃化趋势如何展现封建剥削模式;二是阶级关系维度,由此解析“数字领主”如何通过算法霸权再生产社会等级;三是意识形态维度,由此批判技术决定论话语体系如何合理化新型剥削。这种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进路既为诊断数字资本主义的制度性病变提供了解剖工具,又为重建数字公共领域的解放政治开辟了理论可能。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超越简单的隐喻类比,深入技术社会形态的矛盾性本质,在批判中探寻通向信息社会正义的实践路径。 二、数据云空间的租佃化剥削 生产方式的变革在工场手工业中以劳动力为起点,在大工业中以劳动资料为起点。①当下,由大数据、人工智能与云计算构成的“技术三位一体”在生产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当科技巨头通过算法霸权与平台垄断建构起数字帝国后,非但没有创造出新的适应于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反而复刻起封建领主式的统治形态和剥削方式,即通过构建技术依赖关系来征收数字租金,并对“数字农奴”实施精准控制。相应的,价值增殖模式也逐渐从传统资本主义模式下的生产剩余价值转向攫取数字租金。例如,以亚马逊云科技(AWS)等为代表的云服务平台,正是通过控制数据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来向用户征收数据存储租金、计算资源租金以及算法服务租金,形成区别于传统剩余价值剥削的“数字地租体系”。可以说,无形资产的崛起正在颠覆传统资本主义对于“与竞争相关的投资的需求和对市场的广泛依赖”②,使控制无形资产的人无须投入生产即可实现资本增殖。“在这种状况下,投资的目的不再是发展生产力,而是发展掠夺的力量。”③这也就是技术封建主义理论所揭示的情况,即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走向了“再封建化”的悖论性演进。此趋势不仅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死人抓住活人”④的制度演进的论断,更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技术革命对资本主义本质形态的深层改造。尤其是,当市场逐渐让位于数字交易平台、利润被租金所取代时,资本主义是否正在经历向封建主义的制度性倒退? 在马克思的理论视域中,封建生产方式的本质特征体现为对自然物质基础的制度性占有,尤其是对作为“最初的劳动工具、实验场和原料贮藏所”⑤的土地资源的垄断性控制。当现在的科技巨头不断在虚拟空间开展数字圈地运动,并通过设置技术专利壁垒垄断平台生态、利用技术优势开发云服务器集群与智能算法系统时,其控制范围就涵盖了包括用户的行为数据、交易记录及商业活动轨迹在内的全周期价值链条。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大型科技公司的数字圈地运动与日耳曼公社末期封建领主以共同体代表的名义“利用公有地(后来便逐渐地据为己有)”⑥进行土地垄断的行为存在深层同构性。现代科技公司排他性地将公共领域的信息、数据或知识独占为“云领地”或“数字封地”,这一过程通过剥夺性积累完成,其实质是对公共知识信息领域的系统性侵占。二者的差异在于,封建地主垄断土地实体,而数字地主垄断数据与流量。当数据公地被平台形成的数据领地替代后,如同封建领主的政治特权植根于田产垄断,大型科技公司在数字领域也形成了类似的等级化权力结构。借用尤尔根·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再封建化”概念,我们可将这一现象界定为数字公共领域的“再封建化”。需强调的是,这种“再封建化”并非历史的简单重复,而是数字时代的独特症候,揭示了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型剥削形式与社会结构。大型平台资本通过对数字领地的控制,不仅实现了数据资源的高度集中,更构建了类似封建制度的层级化支配体系。例如,亚马逊不仅凭借平台的绝对优势地位实现了对巨量活跃用户数据的绝对掌控,还通过云服务将全球多数国家与地区的企业纳入其数字领地管辖的范围,实质上掌控了全球大量互联网企业的数据命脉,形成“数字宗主—附庸”关系。可以说,数字时代平台之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地位,如同封建时代土地之于农业生产的基础性地位,平台所有者如同“数字领主”那样对“领地”内的数据流动、算法规则和接入权限实施准主权式的控制,呈现出鲜明的封建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