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如何看待平等”以及“马克思是否为平等主义者”,这是20世纪英美马克思主义继“马克思与正义”之争后的又一理论探讨。围绕这一理论,伍德、米勒和尼尔森等人纷纷撰写文章、著作,展开争论。①在他们的争论中,平等是否为马克思的价值追求,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否属于平等社会,有没有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平等观等,成为争论的焦点。为此,从总体上,特别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梳理马克思关于平等的思想,就显得尤为必要。 假如我们接受尼尔森等人关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是一个实现了真正平等,即非法权式平等在其中发挥作用的社会的观点,那可以说,在马克思的思想图景中,就既有法权式平等,也有非法权式平等。法权式平等在马克思的思想进程中是显现的,马克思对它就如对待正义观念、法哲学一样,有过信奉和追求,也有过质疑和拒斥;而非法权式平等在马克思思想历程中则是隐没的,需要有钩沉索隐之功,才能辨认和发现。而鉴于英美学者在争论中所呈现出来的优缺点,笔者将着重探讨如下问题:何以说明马克思有过对法权式平等的信奉与追求?马克思为何及如何拒斥、批判法权式平等?非法权式平等为何可以视为马克思隐性的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者该如何对待法权式平等与非法权式平等?② 一、马克思对法权式平等的信奉与批判 马克思对待法权式平等,正如他对待法权观念一样,并不是像其思想成熟期所展示的,都是剖析、拒斥和批判,而是有过信奉和追求的,这尤其体现在其博士论文至《莱茵报》时期。 (一)马克思对法权式平等的信奉与肯定 按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所自述,他在《莱茵报》时期曾经遭遇过一场来自物质利益问题的思想困惑——以黑格尔式的法哲学审视社会物质利益问题之后产生的困惑。为解决这一思想困惑,马克思从社会退回到书房,并开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由此,马克思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③可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马克思对待法哲学、政治哲学及其思维范式的分水岭。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之后,我们发现,法哲学、道德哲学以及作为其思维方式表现的思辨哲学都成为马克思分析、批判的对象,且作为法权观念的自由、平等、正义等也在被分析和批判之列,甚至被讥为“现代神话”。④但在此之前,至少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时期至《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前这一段时期,诸如正义、自由、平等这些法权观念却曾为马克思所信奉和追求。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柏林大学攻读博士期间,曾是当时青年黑格尔派的“博士俱乐部”的一员。而青年黑格尔派接受的恰恰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他们以黑格尔的法哲学范式从事学术研究和展开社会批判。⑤彼时的马克思无论是在其博士论文还是在其《莱茵报》时期的社会评论文章中,都充满了法哲学的思维方式和对权利平等的主张与捍卫。例如,其博士论文《德谟克利特的自然哲学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的差别》,“从题目上看,论文讨论的是德谟克利特与伊壁鸠鲁的自然哲学关系问题,但是其主题的底蕴却是通过对于伊壁鸠鲁的自我意识哲学的阐释,确认人的崇高地位和价值,以构筑反对封建专制主义的政治哲学基础”。⑥平等更是通过一种原子与其他同类原子关系的方式,以及对自我意识的阐释而得到论辩。⑦ 在《莱茵报》时期,马克思更是秉持法必须合乎人性,必须合乎人的理性、自由和平等的理念,呼吁国家必须平等对待每一位民众,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例如,他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中指出:“追究思想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是制造分裂的法律,不是促进统一的法律,而一切制造分裂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⑧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针对普鲁士国家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权利和林木所有者的权利进行不同对待的做法,马克思呼吁:“国家也应该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看作一个人,一个和它心血相通的活的肢体,看作一个保卫祖国的士兵,一个法庭应倾听其声音的见证人,一个应当承担社会职能的集体的成员,一个备受崇敬的家长,而首先应该把他看作国家的一个公民。”⑨还有,针对普鲁士政府企图利用地方行政机构改革的机会,废除原来的城市的区和农村的乡在法律上权利平等的制度,而当时的《科隆日报》又充当帮凶的做法,马克思通过《莱茵报》这一舆论阵地发表《区乡制度改革和〈科隆日报〉》等文章,倡导“人人平等,市民和农民平等”⑩的民主观念。不过,也正是在《莱茵报》时期,关于林木盗窃和地产析分的讨论,以及其他涉及物质利益的问题,使马克思意识到黑格尔法哲学思维范式在这方面的无能为力(除了就这些问题做些有限的道德谴责之外,并不能撼动现实本身),也使他第一次意识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难事”。(11)马克思从此便开启了寻找解答物质利益问题(或称为市民社会问题)的恰当思维方式(即唯物史观的思维方式),并展开了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12)而他写的第一部著作就是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性分析。(13)可以说,正是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开始,正义、自由、平等这些法权观念及其背后的思维方式才进入马克思的批判视野之中,成为他剖析、批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