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年”是短篇小说第一人称叙事的高潮期。茅盾在1958年指出,“五六千字的短篇小说极大部分用的是‘第一人称’的方式”,“本年三月份的六七种期刊……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用‘第一人称’的”。①“极大部分”“百分之五十以上”是一种异乎寻常的高比重,笔者对“十七年”重要短篇小说作家作品集的统计也证实了茅盾这一说法。②但这一现象还未受到研究界的充分注意,有限的评价也以负面性政治批判为多(详见下文)。本文从故事(底本)与话语(述本)相区别这一现代叙事理念出发,将第一人称叙述者的功能分为角色功能(“我”作为故事中的具体人物,推进情节进程)和叙述功能(“我”作为叙述人,组织、承担文本讲述任务)两种,“第一人称叙述者集叙述者功能与角色功能于一身”③,但“我”这两种功能在具体文本中的显隐、进退、强弱却不甚相同。从这一文体细节出发会对“十七年”短篇小说第一人称叙事的形式意蕴做出一定新阐释。 一 “我”的角色功能与叙述功能:第一人称叙述者的四种类型 从“我”的角色功能与叙述功能在“十七年”短篇小说中的具体样态出发,笔者将其叙述者分为四种类型:主角色叙述者、次角色叙述者、外角色叙述者、非角色叙述者。主角色叙述者是“我”讲述自己的故事(“我”是中心人物、主要角色),次角色叙述者是“我”讲述别人的故事(“我”是观察者、见证者的次要角色),衍生出了第一人称自叙与他叙两种文体形态,而“十七年”第一人称小说中主角色叙述者比重是远弱于次角色叙述者的。有研究发现,在1949—1976年《人民文学》《解放军文艺》两份重要文学期刊上发表的第一人称短篇小说中自叙为40篇、39篇,分别占作品总数的15%、18%;他叙为225篇、178篇,占比分别为85%、82%。④笔者对王蒙主编《中国新文学大系1949—1976》(短篇小说卷一、卷二)所做统计也证实了这一点(主角色叙述7篇,占比为28%;次角色叙述18篇,占比为72%)。峻青、马烽、王愿坚三位重要的“十七年”短篇小说作家不仅多创作第一人称小说,且均以次角色叙述为主,《峻青小说选》中主角色叙述与次角色叙述之比为1∶11,《马烽小说选》为0∶10,《王愿坚小说选》为0∶9。女性写作也出现了主角色叙述边缘化、次角色叙述主流化现象,在刘真、菡子、茹志鹃、杨沫四位“十七年”女作家笔下的第一人称叙事中,自叙与他叙占比分别为30%∶70%、22%∶78%、33%∶67%、17%∶83%。⑤从主角色叙述到次角色叙述,第一人称叙述者“我”的角色功能是呈退减、弱化之势的,而角色功能的弱化为叙述功能的强化提供了文本空间。在有些次角色叙述的关键情节中,甚至出现了“我”从具体故事进程中滑出、只在叙述功能上发挥作用的现象。如峻青《黎明的河边》中,在敌人机枪扫射下跳入潍河中的“我”在生死关头并无多少实际动作,只是小陈父子壮举的见证人、讴歌人,并进行了当时情景下恐怕来不及出现的大段革命抒情,在千钧一发的瞬间小说叙述速度却明显减缓,无限放大“我”作为叙述人的评议功能。再如马烽《我的第一个上级》中,作为年轻下属与老田一同在大堤上的“我”却只描述了老田等人如何跳入滔天洪水中奋力抢险的细节,自己在抗洪中的作用语焉不详,以“我从来还没有见过这样的阵势”“我在岸上穿着棉衣还冷的打站”⑥等简短语句轻松滑过,仿佛“我”只是见证老田等人壮举的照相机、录音笔。“叙述者是叙事文本内部的叙述主体”⑦,“我”角色功能的暂时退出放大了其文本叙述职能。 外角色叙述者是指叙述分层中的一级叙述人“我”,可以算作一种特殊的次角色叙述者。“十七年”第一人称叙事中出现了大量“叙中叙”嵌套结构(故事主体不是“我”讲的,而是“我”寻访、邂逅的另一个具体人物讲的)。相对于尽管只是一个观察者、见证者角色,但毕竟介入了故事进程的次角色叙述者,外角色叙述者作为故事外层叙述者,距离故事更远一些,并未扮演故事中的具体角色,只是介入了故事来源,倾听、记录故事过程。不少“十七年”小说第一人称次角色叙述倚重的其实是外角色叙述。像《峻青小说选》收录的第一人称叙事作品中,12篇次角色叙述中外角色叙述占了11篇。次角色叙述与外角色叙述之比在《马烽小说选》中是12∶6,在《王愿坚小说选》中是9∶5。在这种“叙中叙”结构模态中,一级叙述人“我”是只负责记录、倾听的简单框架型人物,基本不介入故事进程,角色功能亦无从谈起。但因为二、三级叙述人所讲的故事是“我”听来、记录下的,“我”介入了故事的构建,其叙述功能也在对故事来源、动机、讲述过程的逐一交代中有所彰显。⑧其中既有开门见山的直接交代,也有故事讲完后的补叙,既有讲述过程中的场景描写,也有故事结束后的氛围渲染。“我”以外围叙述人的方式讲述他人讲述的故事,对故事进程的介入进一步弱化。 非角色叙述者是指叙述人“我”在文本中并非完全隐匿(完全不在文本中显身是第三人称叙事),但既不是故事进程中的一个参与者,也并非言说故事来源、记录讲述过程的外叙述者,而是未扮演故事中的任何具体角色、仅承担叙述功能的“非角色”叙述者。外角色叙述者尽管不是叙述自己参与其中的故事,但“叙述动机是实存的”,所叙述的“直接和他的实际经历、忧乐体验、情绪与欲求相关”⑨(像峻青《鸳鸯冢》中的“我”看到鸳鸯冢坟墓后,在好奇心驱动下寻访知情人讲述其革命来历),以人格化方式出现在文本中的非角色叙述者“我”却是“出场但不介入”的,不是故事中的任何角色,也体现不出任何与故事相联系的情感上的忧乐欲求,但具有随意进出文本、臧否人物情节、召唤读者的“超叙述者”功能。这在赵树理短篇小说中体现得最明显:有与读者的直接互动,“闲话少说,我还是接着说吧”⑩;有对叙述意图的解释说明,“为了说明这一点,要举三个例子,而且第二个例子较长”(11);有对文本发展的预叙,“李老师的特点有很多,不过我不打算在他出学校时候多做交代,待一会儿让故事里的一个人替我交代吧”(12);还有事后交代的补叙,“假如同志们关怀到他现在的生活,我可以在这里做补叙”(13);等等。徐怀中《卖酒女》中突然出现的“现在,我应当对你们讲到另一个人了”中的“我”(14),也是一个未承担任何具体故事行为的非角色叙述者。不过,与赵树理笔下比较饶舌的“我”相比,《卖酒女》只有这么一句话表明了“我”的存在,其他段落均为无“我”的第三人称叙事,“我”是个角色功能为零、叙述功能也极简化的存在者,有“我”没“我”对小说没有多少影响。这与赵树理小说中不承担角色功能但无限放大叙述功能的“我”很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