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法治建设正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石。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关系到党的使命任务的实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以“立柱架梁”为原则,以2012年首次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为开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具有基础性、主干性、开创性的党内法规,覆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党的组织、监督保障和专项工作等核心领域,构成新时代党内法规体系的“四梁八柱”。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党的优良传统、鲜明特色和突出政治优势,在百余年奋斗历程中始终发挥着“生命线”的关键作用,面对新时代复杂多元的治理需求,唯有将这一“生命线”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以刚性制度巩固政治优势,才能确保其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持续释放强大效能。《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具有深刻的现实针对性和重要的制度意义。作为党的宣传教育法规的重要组成内容[1],该《条例》于2025年9月正式印发,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首部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统领性、综合性基础主干法规。《条例》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以党内法规的刚性约束,系统明确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定位、核心任务、引领机制、责任体系和支撑保障等关键制度要素,在工作方法、覆盖领域、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创新性规范[2],体现了从制度设计到概念更新、从对象拓展到责任闭环、再到系统协同的有机统一,是对百余年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思想政治工作实践经验的制度凝练与体系集成。深入解析《条例》蕴含的创新范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一、《条例》是思想政治工作功能发挥机制的制度性创新 思想政治工作的功能发挥机制在中国共产党百余年奋斗历程中逐步完善。在不同历史时期,党通过一系列重要文件建立和优化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框架。《条例》首次以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全面系统地界定了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原则、对象、场域、内容、方法等,为各领域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精确指导。这充分体现了《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了新时代思想政治工作的引领性作用,实现了从政策向制度的历史性跃升。 1.从“指导意见”到“党内法规”:根本定位的制度跃升 回溯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发展脉络,思想政治工作规范体系呈现进阶模式。1951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理论教育的决定的通知》[3],初步建立起党内理论教育的制度框架,拉开了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化的序幕。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围绕国营企业和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探索。1999年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4],初步上升为系统的指导意见。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围绕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聚焦青年群体、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理论课、爱国主义教育和网络意识形态阵地等关键群体和领域,在对象覆盖、内容供给与方法创新上持续深化探索,逐步构建起横跨学校、社会、网络,纵贯大中小学、贯通教育引导与实践养成的多层次政策体系。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提出“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构建共同推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大格局”[5],为《条例》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从“指导意见”上升为“党内法规”,明确思想政治工作是各级党组织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并深度嵌入党的制度治理整体架构,实现了根本定位的制度跃升,“标志着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政策倡导和文件规定进入通过党内法规刚性约束的阶段”[6]。《条例》贯彻“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立法理念,在规范层面与党内法规体系有机衔接、逻辑严密,在实践层面聚焦新兴领域、数字场景和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强化责任落实与刚性执行,全面推动与保障思想政治工作长效落地。 2.从“柔性倡导”到“刚性约束”:运行保障的机制重构 长期以来,思想政治工作的落实缺乏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运行保障机制。《条例》首次在法规层面明确规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将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在巡视巡察工作中加强对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7]。纳入党建工作、纳入目标管理、纳入巡视巡察监督的“三纳入”运行保障机制,也将原本柔性的倡导转化为硬性的制度约束。《条例》通过系统构建权责明晰、贯通协同、覆盖全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厘清地方党委、党组(党委)、宣传部门、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职能分工,明确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而实现从中央到基层、从组织到个体的全链条责任落实。此外,《条例》还要求加强对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8]。这种从“倡导”到“问责”的机制重构,既有效破解了运行过程中责任虚化、落实空转的顽疾,又坚实保障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展开。 3.从“经验依赖”到“体系支撑”:治理效能的制度转化 《条例》颁布以前,思想政治工作已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在制度化和系统化层面仍存在提升完善空间,工作推进多依赖地方探索、部门推动或特定场景下的临时性安排,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分散化、非均衡性。相关政策支持缺乏统一规范,经费保障机制有待健全,阵地资源整合不足,成效评估体系尚未完善,激励与问责机制亦有待强化。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思想政治工作整体合力的形成,削弱了其效能的持续释放与优势的充分转化。《条例》的制定与颁布,标志着思想政治工作进入了以制度体系支撑治理效能的新阶段。它在系统总结党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建起涵盖领导体制、职责分工、内容方法、覆盖范围和保障监督的完整制度框架。尤为突出的是,《条例》从政策经费、阵地载体、调查评估与理论研究、表彰奖励、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对各级主体提出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稳定可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建好用好各类教育平台,定期开展综合评估与理论研究,完善先进典型选树与激励机制,将工作成效纳入党建责任制和领导班子考核,并对履职不力情形依规追责。这一制度安排有效破解了以往因资源分散、责任模糊而导致的协同困境,推动思想政治工作由经验性、碎片化运行转向结构清晰、运行有序的制度化治理模式。因此,《条例》不仅强化了工作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更使党的思想政治优势得以稳定、高效、可持续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