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协同,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重要体现。党内问责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聚焦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通过组织调整、纪律处分等方式强化党内监督;监察问责则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实施监督,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政务处分等手段实现监察监督全覆盖。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党内问责为主导、监察问责为中心、行政问责为配合的一体化问责体系[1]。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便提出了要健全问责机制、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的工作要求。为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2016年,党中央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制定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在2019年予以修订和完善;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标志着问责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察问责提供了法律依据。2024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监察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了监察问责制度。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2],凸显了问责工作在治党治国中的关键地位。作为问责机制的两大支柱,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在制度设计上既保持职能分工的独立性,又在实践运行中形成协同高效的联动机制,二者相互配合形成了监督合力。 当前学界关于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研究已取得阶段性进展。党内问责源于马克思主义政党重视责任担当的优良传统[3]、当代政党加强自身建设的需要[4]及政治民主发展趋势[5],能够强化全流程权力监督,初步实现政治、纪法、社会三重效果综合显现,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依托[6]。从当前研究来看,学界对于监察问责的研究多聚焦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表明监察问责突破了传统行政体系内部同体问责机制的局限[7],赋予了问责新的内涵,与党内问责一道能够实现问责领域和范围的极大拓展[8]。作为两种问责制度,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情形上具有差异性,然而彼此间能够衔接适用,共同推动精准问责的实现[9]。但目前学界在二者协同性方面的研究仍有不足。具体而言,现有研究仍聚焦于单一问责制度的理论基础、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等,针对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协同机理、功能耦合等问题既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中层理论,也缺乏对实践操作具有指导意义的范式建构。党的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完善问责制度及程序,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问责不力、问责泛化、“求快不求准”等问题[10],为问责制度的发展指明方向。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是实现党的自我革命的制度载体,亦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关键抓手。深化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协同的研究,能够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问责制度提供学理支撑,更好地发挥问责制度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功能,为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协同的内在逻辑 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紧密协作,确保权力规范运行和责任有效落实。二者之所以能协同运作,从根本目标上来看,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共同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形成“刀刃向内”的自我监督闭环;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相辅相成,推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有效衔接;从实践层面上来看,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同向发力,确保责任追究落地落实落细。 (一)目标上具有一致性 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协同,源于二者全面从严治党目标指向的高度统一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高压态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11]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新时代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以“责任”为指向,通过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的同向发力,确保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全面从严治党强调“全面”与“从严”,党内问责通过明确责任主体、细化问责情形,将“从严”要求转化为具体制度,确保管党治党无死角。早在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就规定了“党部执行纪律的方法对于团体的是:指责,指定临时委员会,解散组织和党员重新登记,对于党员个人的是: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12]彼时党内问责虽没有作为专有名词被独立提出,但已经构建起责任追究的初始框架。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2016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党内法规形式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情形与方式,并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细化为六类问责情形,覆盖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关键领域。2019年中共中央政治局进一步修订了《问责条例》,将原有六类失职失责行为增至十一类,扩大了问责的范围,加大了问责力度。而监察问责作为党内问责的延伸与拓展,将全面从严治党推向了新高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重大案件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置违纪违法问题时既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党纪责任,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追究监察责任,形成了全方位的问责链条。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29万余起,党纪政务处分26万余人。这种纪法贯通的问责模式不仅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更推动形成了“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