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提出与文献回顾 责任落实是全面从严治党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要义,而精准问责机制是确保责任能够切实落实的关键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以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1]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构建起以党内问责为统领、监察问责为核心、行政问责为补充的协同问责体系。[2]然而,尽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但是在面对复杂多变的信息环境时[3],依旧存在着较多偏离制度设计初衷的异化情况[4]。进入数字时代,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应用,为责任认定的科学性与问责执行的高效性给予了技术支撑。国内不少地区积极探索借助数字技术赋能问责实践的创新路径,如宁波市的数字智管平台[5]、重庆市的政治生态评价智慧系统等[6],可以说,数字技术正对权力问责的运行机制加以重塑。在新的实践探索下,深入总结数字技术重构精准问责的实践机制与逻辑,无疑对进一步推进数字技术和精准问责的有效融合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学术界对问责机制、数字技术赋能及其关系的研究主要从实践机制和实践效应两个维度展开: 其一,从数字技术驱动精准问责的实践机制研究来看,主要围绕责任履行机制衍生出制度主义与过程主义两大理论范式:①制度主义范式以韦伯理性官僚制为理论基石,其核心逻辑在于通过职责清单、绩效标准与奖惩条款构建权责对等框架。[7]在中国特有的条块分割体制与多层级委托代理结构下,传统制度设计面临信息模糊性困境,即基层执行者因数据壁垒与自由裁量空间膨胀,导致责任虚化与共谋避责等异化现象。[8]②过程主义范式则转向问责触发机制的动态研究,该视角认为问责启动机制通过事件驱动的运动式治理模式,能够打破常规科层体制的惰性循环。[9]然而,其理论解释力受限于技术工具化假设,难以满足数字时代责任追溯对实时性与全流程覆盖的需求。上述两种理论路径均将制度与技术视为孤立化变量,既未能有效阐释数字技术如何嵌入并重构问责结构,也未深入剖析“技术—制度”协同的成本与适配性问题。 其二,从数字技术驱动精准问责的实践效应研究来看,学界呈现技术乐观主义与技术悲观主义的二元论争辩。技术赋能学说呈现技术乐观主义,主张数字化工具可推动问责精准度的范式变革。有学者的研究成果指出利用数字技术驱动完善的数字问责机制是数字监督体系建设的关键所在。[10]数字技术能够进一步细化政府责任划分,从而克服分权改革后纵向监督困境,形塑一种“精准定责”的纵向政府间关系。[11]此外,多维交互型平台中的可视化问责机制可有效地将自下而上的社会问责与自上而下的行政问责勾连起来。[12]技术风险论则呈现技术悲观主义,认为技术理性可能侵蚀问责的公共价值,有研究指出数字技术与行政问责之间存在着多重矛盾,如简约化与复杂性、程序化与社会性、精准化与风险性[13],在基层技术治理实践体现为问责导致避责的现象[14]。 已有成果为后续研究奠定了较好基础,但对于数字技术嵌入精准问责的具体机制和逻辑,学界还缺少深入的理论建构和案例研究。本文试图从技术嵌入的结构与过程视角,构建嵌入式“结构—过程”理论分析框架,并结合沈阳正风肃纪大数据监督平台的案例实践,对数字技术驱动精准问责的实践机制和深层逻辑进行分析。 二、数字技术驱动精准问责:嵌入式整合“结构—过程”分析框架 格兰诺维特认为,经济行为并非孤立存在,而是嵌入具体的社会关系网络中,受到社会结构、信任关系与文化规范的深度制约。[15]社会技术系统理论则揭示技术与社会系统的协同进化逻辑,强调技术有效嵌入需要双向适配。[16]技术与组织互动同样包含着上述嵌入式适配关系。精准问责的核心在于通过技术手段优化组织运行,提升管理效能。因此,数字技术驱动精准问责,本质上也是技术嵌入组织问责关系的过程。 从组织理论来看,“结构—过程”分析框架源于对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的理论修正。传统结构功能主义强调社会系统的静态均衡与功能整合,一定程度上忽视动态调适过程。面对传统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框架偏向静态分析的不足,安东尼·吉登斯认为社会结构既是由个体行动构建起来的,又是个体行动的背景和框架。[17]吴晓林等进一步提出“结构—过程”范式,强调对政治社会运行规律的探究应坚持辩证统一的视角,避免过于抽象的宏大理论与滑向小因果关系的理论自缚。[18]该分析范式为国家治理研究提供一个新的分析视角,对基层治理的形式主义[19]、数字政府中的纵向层级职责配置[20]、党内精准问责[21]等研究提供了新的启示。从组织运行来看,组织问责的影响因素可分为结构和过程两个维度,结构定义了问责的框架要素,过程决定了问责的步骤和程序。数字技术驱动精准问责的实现从根本上取决于数字技术嵌入组织问责结构与过程的适配性和有效性。 从技术和组织关系看,数字技术驱动精准问责包含“技术—组织结构和过程的双重嵌入”:数字技术既要嵌入问责制度的结构性框架,也要嵌入动态的治理过程网络。这种嵌入式整合的本质是数字技术通过社会网络重构与制度规则调适进行双向互动,追求技术理性与治理价值的动态平衡。数字技术嵌入精准问责体系的关键,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其嵌入治理网络结构和过程的方式。因此,数字技术赋能精准问责的本质是技术系统与问责体系通过“嵌入式整合”达成联合优化:一方面,技术特性(如数据穿透性)需适配问责结构的制度刚性;另一方面,问责流程需再造以释放技术潜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