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带给人类社会生活的现实影响迫切需要当下的教育进行与之相适宜的变革,学术界从多维视角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赋能教师发展的理论逻辑和实践路径,理性分析了人工智能时代的教育变革对教师职业的各种可能影响,勾勒出了人工智能时代教师发展的理想图景,为我们讨论存在和发展于复杂关系网络之中的教师提供了新的理路。故而,教育有关研究能够自觉将教育关系作为教师发展的逻辑起点,通过关系研究深刻揭示行动在教师发展中的独特价值,也就成了一个有价值的现实问题。 一、行动的关系蕴含及其对教师发展的理论价值 人工智能作为信息范式发展的新阶段产物,在人类科学范式和人类哲学范式层面都引起了根本性的变革[1],由此带来的教育变革至少包括了人机协同将成为未来时代主流的教学样态、教师不再是知识的权威和唯一传播者、无纸化校园的出现以及有意义学习的现实化[2]等方面。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技术所催生的新的教育关系,如虚拟教育空间、人机协同和在线交流等也对现实中教师的教育行动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此,教师需要借助能够改变自身关系建构方式的行动,以教育关系的持续丰富,深刻反思自身职业和已有教育教学观念,通过生命观、教育观、教学观与学生观等的重构,以人性的卓越、生命情感境界的提升、复杂性关系问题解决能力的增强、跨异质性关系沟通能力的形成与数字素养的发展等积极应对人工智能时代新的教育变革中的不确定性问题,在行动中将人工智能技术转化为自身发展的强大助力。 (一)行动的关系蕴含 所谓行动,通常指主体有目的且富有意义的主动行为,不同学科领域对此有着深刻的论述。在行动哲学视域中,行动是人存在的根本方式,人通过行动不断向外界显现和敞开自身的存在,也在行动的不断改善中发展自我[3]。在社会学领域,马克斯·韦伯、舒茨、帕森斯、温奇、哈贝马斯、吉登斯与柯林斯等人都对行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其间形成了行动是具有能动性、意向性、目的性、价值性和意义性活动的理论共识,赋予了行动鲜明的社会文化性和属人性,而行动的意义则在主体间平等的对话交往中得以显现和丰盈。汉娜·阿伦特在继承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的基础上,认为行动是以人与人的直面相对和话语交流为展开方式的活动,具有开端启新的能力,能够包容异质性关系因素,也是人性走向卓越的基本途径[4]。结合已有关于行动的观点,行动关系论意蕴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行动是主体与客体进行交互作用以构建主客关系的能动性活动。在哲学视域中,人存在着这一客观事实本身并不构成人的存在问题,而如何存在即存在方式的改变则是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根本性存在与发展的问题。对此,就人生命成长的现实展开来看,遗传所赋予的各种先天倾向与生理机能构成了其基础,但这种基础作用的发挥离不开生命体与环境所进行的各种带有连续性的交互作用。恰如杜威的经验论所主张的,缺少了主体与所在环境(问题情境)的连续性交互作用,生命将会因经验的停滞而失去持续生长的条件,人的发展也将面临丧失多种可能性的危机。由此,如果承认主客体交互作用是生命实现成长的前提,那么目的性鲜明、富有理智和独具反思性的行动也就成为了人与周边环境进行交互作用的根本途径。究其缘由,当下环境中所蕴含的人类生活的集体智慧并不会自然转化为人的生活经验,主体只有通过目的性鲜明的行动与之发生持续性的交互作用,才能在经验的不断积累与更新中将其活化以建立起自身与所处环境之间的有机联系适应当下环境。 其次,行动是人与人之间通过交往沟通以建构主体间关系的公共性活动。在阿伦特看来,复数性人群即“我”与完全异己的他者同时在场是行动得以发生的前提,这就使得意义成为其固有属性,但“行动的意义往往超乎行动的主体,具有不同层面上的社会影响”,这是因为单纯存在于个人内在意识中的思想或观念不能算作行动,而只有将内在的思想或观念与他人交流、讨论,才算行动[3]。在此前提下,能够将个人观念层面的认识与观点等向他者表达出来,并引起“我们”在言行方面发生预期中积极的变化,也就成为区分行为与行动的主要依据。循此,“没有意义的动作,不构成行动;不具有符号性态度的‘意义’,也不同于行动:作为意义表达形式的符号,总是有形之于外的一面,而单纯的意识活动则缺乏后一品格”[3]。由此观之,身体的“位移”只能属于物理性的机械活动,纯粹的意识活动属于观念层面,而行动则是人在特定目的支配下具有意义的伴随和积极促使意义共享的活动。 再次,行动主体共在所形成的公共关系内在规定了任何个人的行动都不是完全以自我为中心的,而个人的非自足性也同样规定了其需要在沟通交流的联合生活中实现自身做事的意图。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人通过对自身行动能力的自觉运用,在与完全异己的他者的积极互动中,逐步实现着对他者的积极影响,并在意义的回馈中不断完善自我。由此看来,行动也就成为主体间关系得以建构的内在依据,离开了行动,人们当然可以依靠其他途径(如生存资料交换、制度控制等)建立关系,但只有以人自身为目的、不具有任何功利性的行动才能真正形成属于人的人际关系,这是行动强烈的人文属性所致[5]。进言之,发生于差异性多元主体共在的公共空间之内的行动是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和他者伦理性的活动,“我”的行动不仅依赖于绝对异己的他者的在场,而且受到他者行动的影响和制约,体现为:公共空间内个体的行动绝非完全私己的行为,“我”需要优先考虑他者的存在且依据他者进行言说和交往,但他者的绝对异质性从根本上规定了“我们”唯有通过平等对话展开交流,并以对特定情境中各自言行的及时和灵活调整逐步实现彼此的理解,此为行动何以成为人际互动根本方式的深层根源。 最后,行动是人拓展自身关系网络的反思性活动。复数性人群是行动得以发生的前提,差异性多元主体的共存意味着影响行动者行动的因素是难以完全事先预设和绝对可控的,各种新的问题随时有可能会随着当下情境的变化而涌现出来。针对此种情形,处于复杂关系之中的行动者唯有在充分且准确把握现有关系构成的前提下,通过行动策略的不断调整和改善以新的关系的形成为自己的行动创造可行条件。行动总是伴随着“风险”,去行动也并非一定全都能够如愿以偿,但行动者对这种“风险”责任与后果的承担却是必须的,因为放弃这种责任意味着行动者的行动将会面临被限定的可能风险,极可能导致关系的既定化。在此意义上,行动之所以能够为个人拓展自身关系网络提供可能,原因就在于行动者的行动不是孤立的,“我”在行动的同时,在场的具有同样行动能力的他者也会以自身的行动反作用于“我”的行动,由此使得行动具有了主体间性、他者伦理性和交互性。故此,行动者需要对自身的行动具有明晰的警觉意识,尤其是当自己的行动受阻或者不被在场的他者所支持和承认的时候,积极改变自身的关系网络尤为重要。这是因为行动在根本上关涉到“我”如何通过自身言行的积极改变来争取他者的承认,进而能够与他者实现良好共存和发展的共在存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