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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的《暂行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首次就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提供了系统性指引,明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在确认层面要求企业根据持有目的与业务模式区分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在计量层面采用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在披露层面实行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的双轨机制。 针对实务中反映最为集中的“如何对开发支出进行资本化判断”问题,财政部会计司于2024年10月以《实施问答》形式对资本化条件作出细化指引,就技术上具有可行性提出了五项判断标准,并强调“企业应当对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采取项目化管理,对于数据资源无形资产研发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单独归集和核算”“企业不得将应由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负担的支出计入研发活动支出”。细化指引增强了资本化判断的可操作性,但也揭示出数据研发活动连续迭代、边界模糊的特征,其仍然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属性(李洪等,2024)。 随着《暂行规定》的施行,实务中开始出现以外部评估结果作为数据资产入表依据的倾向。对此,2024年1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2024年年报通知》,将数据资源列入年报关注重点,强调“企业对于数据资源应当结合经济实质,按照《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会计处理”通知明确“数据资源成本或者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企业应当加强数据资产相关成本管理,夯实数据资产成本核算基础”。 在前述制度铺垫的基础上,2025年12月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2025年年报通知》,延续了2024年年报通知将数据资源单列为关注重点的做法,并进一步明确三项要求:其一,内部形成或外购数据资源均应以成本计量,且“不得将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其二,“企业对于确认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数据资源,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其三,“企业应当强化数据资源信息披露”,细化数据资源无形资产使用寿命、摊销方法及评估信息来源的披露要求。该通知体现出相关政策从原则性指引向规则性细化的渐进推进,进一步推动了数据资产入表实务的规范化进程。 (二)成本计量模式的明确 在数据资产入表问题上,现行政策对成本计量模式的适用要求已逐步明确。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安排具有合理的现实基础,与当前数据要素市场发展阶段的客观条件相适应。 1.数据资源尚不具备可靠的公允价值计量条件。尽管我国已建立多家数据交易机构,但整体交易规模、频率与价格形成机制仍处培育阶段,缺乏连续、可比且可验证的市场价格信号。在缺乏活跃市场的前提下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极易导致估值模型参数主观化与结果离散化,从而削弱财务信息的可靠性。 2.成本计量有助于防范初始入账环节的估值操纵风险。成本计量以实际发生的支出为基础,具有可追溯、可验证特征,能够在资产初始确认环节有效防范通过高估值虚增资产与利润的行为(张军等,2024)。《2025年年报通知》明确“不得以评估等方式得出的金额直接作为入账和调账的依据”,在初始入账环节对评估增值的直接适用作出了限制。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助于引导企业回归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基本逻辑——资产入表应有真实发生的成本作为支撑,而非依赖于对未来的预期估值。